灵岩山寺乃专修净土之道场

灵岩山寺乃专修净土之道场

  闻夫弥陀誓愿,示众生心作心是之方,普被九界。净土法门,为如来成始成终之道,大畅佛怀。佛祖出世,悉皆法随机立。末世钝根,当择其契理而又契机者,专精致力,庶可仗佛慈力,横超三界,于此一生,即了百千万劫不易了之生死大事。

  灵岩为东晋开创古刹,历宋,齐,梁,陈,隋,唐,屡蒙敕修。从前住持,多不可考。至宋之为住持者,皆宗门大老,故致道风冠于江浙。此后直至清初,仍然如是,载诸志乘,此不备书。洪杨之乱,遂为焦土,僧念诚住宝塔中,适彭刚直公游山,与语相契,遂为清查其田地。因兹盖十余间殿堂,尚未安僧行道。至宣统间,住僧以失衣误打来人,山下人相率而至,僧遂逃去。寺中所有什物,尽被来者搬空。乡绅严公良灿,以名山无主,命宝藏僧明煦,请其师真达和尚来接。

  真公发愿,后有合宜之人,当交彼专修净土法门。其立法不与诸方相同,专一念佛,概不应酬一切佛事。自民十五年起,十余年来,居然成一大道场,并不持簿化缘。其每日修持,与打七无异,打七但加佛前上供,灵前回向而已。无论请多少人,均是全堂同念,但以施主所请人数之【贝+亲】资,全堂均分。故不开牌,无开彼不开我之嫌。诸方应酬佛事,本寺正课,必致间断。灵岩打佛七,功课有加无减。以故功课虽严,每逢期头,来讨单者,每三四十,而去者止数人而已。饮食一致,无分主宾仆使。其寺乃真十方。

  一,住持不论台,贤,济,洞,但以戒行精严,深信净土法门为准。只传贤,不传法,以杜法眷私属之弊。

  二,住持论次数,不论代数,以免高德居庸德之后之嫌。

  三,不传戒,不讲经,以免招摇扰乱正念之嫌。堂中虽日日常讲,但不升座,及招外方来听耳。

  四,专一念佛,除打佛七外,概不应酬一切佛事。

  五,无论何人,不得在寺收剃徒弟。

  五条有一违者,立即出院。

  其朝暮课诵,大致与普通功课同,而间有不同者,初来者若无经书看,或致错误。由是监院妙真大师,拟排板印刷之,祈余作序,故略叙其缘起云。

  《印光法师文钞续编(下)》:“灵岩山寺专修净土道场念诵仪规序(民二十七年)”

  现今举世通病,皆是假公济私,以致民困国危,兵灾联绵。吾人出家佛弟子,固当以佛之平等大慈大悲为志事,不可仍带在家一种骄慢自大,藐视一切,任意作为,不依旧章等派头。须念吾人受天地之覆载,受父母之教育,若不效天地父母之心,则便为逆天悖理,深忝所生矣。

  灵岩,乃千百年古道场,乱后遂成焦土。虽小有建筑,卒以无人撑持,仍旧败破。幸光绪末,严大护法,闻真师之名,遂以相奉,盖以冀其复为道场故也。真师虽复接得,奈以诸事牵缠,不能亲往住持。去年,戒法师来,喜其得人,遂和盘托出,亲送入山,以为住持。而且邀请官绅,声明永作十方常住。戒师品德学业名誉俱优,堪为后学模范。今虽应虞山讲期,汝当格外认真,代戒师领众修持,毋得避懒偷安。凡来此山住者,皆属发心办道之人,大家都要认真用功,互相勉励,以取丽泽之益。不得浪游闲谈,及不依寺规,自作主宰。此寺已作十方,凡三圣堂子孙在此住,亦须与众共修,均其劳逸,同其甘苦。否则,便是搅乱常住,欺侮真师。既为真师徒辈,理宜格外如法,尚不至由自己不如法,令人议及真师也。今约略示其大概,以为前途支持之据。

  一,时势阢陧,只可一心办道,不可妄拟建筑。即或不得已而小有添造,但取足用即已,毋得多建以图宽敞。不但财力不给,须防由此招祸。

  二,世道艰难,饮食衣服,各须俭朴。常住用费,量入为出。若不撙节,后难为继。所有出入帐目,必须分明。不得置买浮华之物,一则费钱,二招讥议。须留有余,以备不足。不可谓有真师接济,而任意浮用。

  三,佛堂日课,即依现在所订规矩,切实修持。然不可一向专在事相上用功。必须心心念念,对治自己习气毛病。能如是者,方为真念佛人。否则,如水泡石头,绝无心得。但按净土常规,不可别生花样。有欲立异,如燃指燃灯者,请彼往育王去行,此山永不开此一端。

  四,戒法师,既应虞山讲期,恐一时难以回来。而住持之名与位,仍属戒师,领众修持之事,汝权为代。当格外勤慎谦恭,不可自大自高。汝乃晚辈,代理其事,不得竟用住持口气,庶大众服汝虚怀,道心更加真切矣。

  五,凡处事接物,必须谦和公平,不得固执己见,抹杀正理。尤须大家互相劝勉,精修净业。常省己过,莫论人非,极力克治习气毛病。习气去一分,道业方可增一分。不得骄傲自恣。注意温饱。总须忍苦耐劳,安贫守分。

  此寺既为十方,即汝与来者,同属十方,应以大公无私之精神处之。凡三圣堂子孙,在山住者,亦须打破私情,自处于十方僧众地位。不得擅倚私意,特享优裕,任意放纵,以坏成规。否则,便是佛法罪人,真师怨家。宜令他去,免致贻人讥诮。

  时事艰难,前途可虑,再无良法,将何以成为道场。恐汝或未虑及,故为络索一上。初本欲统说,继欲惺目,故分六条。不过表示光卫护灵岩道场之愚诚,切勿以越樽代俎而见诮,则灵岩幸甚,真师幸甚。

  《印光法师文钞续编(上)》:“与明本师书(民国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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