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字林报西人问(四则)

太虚大师:答字林报西人问(四则)

答字林报西人问(四则)

  问一:据佛家之因果必然律,大本因之信仰,是否全无理由?

  答一:各宗教或其他学派,以根据「现实人物」──果──所推想其未有前之一种大元──因──,无论说为「人格的神」,或「非人格的精神」及「物质」、「虚空」等等,在佛教的真理上,皆决然否认之。但在俗情上,则随顺解释为欲界的天主,或色界的天主,或无色界心识,或物质界的原素,而仍否认为世界万有唯一之大本因也。何者?以天主、心识、质素等,亦即为万有之一有,故此一有可为大本因,则馀一切有皆可为大本因;馀一切有为所生果,此一有亦为所生果,以其理平等故,天主等不得单为大本因,现实人物,亦不得单为所生果。故佛教之因果论,乃是无边无中、无始无终的。何者?无边虚空中的世界是无数的,我们现见的世界与其馀无数世界在虚空中,与一微尘与其馀无数微尘在虚空中无异的;无数的世界在空中,或成或住或坏或空是不同时的,故世界的成住坏空是循环无端的,不得断割任何一端为世界生起的大本因。换言之,则任何一端皆可为世界成住坏空的现象之因及果的,其式如下:

  由空为因而成为果,由成为因而住为果,由住为因而坏为果,由坏为因而空为果,故皆非特定的大本因,或特定的所生果,亦皆为因及为果也。又无数世界中的人物,更是无数的,无生的物件若一石块、一木棹等,成住坏空同于世界,而生物则分为四有,其式如下:

  由现在有活著现象的生物,到有死了现象的生物;由死了现象的生物,到有死与生中间现象的生物;由死与生中间的生物,到初发生的生物;由初发生的又到现行活著的生物。故生物现象,亦与非生物的世界同是循环无端的,既无始起之点,亦无终尽之点,则不得指任何一点为大本因了。

  统计生物──无数众生──与非生物──无数器界──,循环变化的因果,以察其变动的因果之关系,又可表如下式:

  生物、非生物皆以行业为因缘所生之果,行业又以心识在环境中活动为因缘所生之果;而心识既即为生物之内含要素,又即依生物非生物为环境而现起,故心识又是生物非生物为因缘所生之果;但行业到生物非生物,是已成而必然的因果,即自然界的因果现象是。而生物非生物到心识与心识到行业,是未成而不必然的因果,以其未成而不必然也,故有自由活动创造的馀地。自由活动而刱造不善的行业,可致鬼、狱、畜生等苦的身及器界。自由活动而刱造善的行业,可致人、天乃至佛等乐的身及器界。此佛教「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等之唯心论、唯识论之所建立,而教人以自造善因、自致乐果之真理也。

  由是观之,佛教的因果真理,一方可云是无本的,一方可云是心枢的。无本故,不受任何之限制;心枢故,可有相当之自由。有相当之自由,故善恶可分而责任应负,不可不孜孜自勉、勉人以为善也。但此佛教之心枢的因果论之所谓心识,乃即是现有的心识,亦即是依生物为根、及生物非生物为境所生起之心识,故亦不同彼唯心哲学等所指为万有大本因的心也。心枢云者,但明心为万有因果变动中之枢纽而已。

  问二:吾人何故不应仰赖顺从此大本因来支配吾人之自动的良心与自意的判决,及来体会人物个性相互交感之快乐与人物任意支配之嗜好?

  答二:第一问题的「大本因」,既经否决,则第二问题大本因的如何若何,自不成问题矣。但吾人亦承认发达至最高善的「佛陀」,其福慧圆满的人格精神,有辅助吾人为善之能力;其所教训吾人的言说,为指导吾人觉悟之要道,故吾人皈依佛法及依佛法修学的朋友。

  问三:夫此可爱而真实的大本因人格之存在,与其能任意支配生物非生物之一切关系,乃宗教之最有价值、有理性的推论,而佛教独斥其非。但此二说,皆为人群之所信服,皆在人类中放大光明。二说既如此相违,吾人将何以知其二者相互或比较之价值乎?

  答三:第三问题前半亦不成问题。至后半所云价值,则吾人以为认有任何大本因的宗教学派,在相当俗情上,亦各有相当价值;但在真理上,则唯佛教有价值,而馀者皆无价值。吾人若以真理为判断,固不问于此二者之主张与信从的人数孰多也。若问所云真理是何物,则即前所云无本的心枢的因果论是。

  问四:上帝之旨在促进生物之繁盛,妙在救人即于此世界之中,不必退出此世界之外,凡接近之者,皆得受其直接之感应而变化其体质;岂佛陀之意在消灭生机,逃出此如魔之世界,意谓依克己工夫所达到之地位,得较依上帝之旨所可达者,为更有理性、有价值而为可靠且完美之最高地位乎?

  答四:第四问题前半之上帝云云,吾人既不承认任何之大本因,则亦不成问题矣。至后半所云佛陀之意云云,此犹是小乘的佛徒之意,而非大乘的佛与佛徒的真义。大乘的佛与佛徒的真义,则在启导此世界他世界之人类,及一切生物可以自由活动的心识,引令向善的路上发达进化,以各各进化到福慧圆满之佛的世界。故其达到之地位,当然认为比任何宗教学派所认为最高之地位,更为有价值,且合理性而完美。

  要之,佛法的因果,是「自心」的因果,不依其他一物为大本因,故佛法的因果是平等的因果,即依一切生物平等可自由活动的心识,藉已成佛果的胜缘,可平等发达至佛世界故。反之、则认有大本因的宗教,乃是以他一物为因,而自则为果的,自但为果而不能为因,则无自造其因之自由,而为善为恶亦非自心之责任,故无道德律之存在。此如专制之帝国,万民有罪,罪由帝王,万民有福,福由帝王,故万民不负其责任。又承认有特定之一物为大本因的,彼之一物但为因而非果,故为不平等因;而世界万有又但为果而非因,故但为不平等因所产生之果。有但因而非果之一物,则彼一物可无因而有,万有亦应无因而有,如是则因破;因破则无因,无因亦无果,故无因果律之存在。由此、真理上决无特定一物大本因之可能,但由无数量的世界众生生灭连续上,可说明因果的关系。(见海刊七卷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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