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深不知处──说剎那无常

  云深不知处──说剎那无常
  智悦
  无常,一切有为法都有生灭变化,它甚至无法在短暂的剎那间保持同一个状态。有为法呈现生住异灭的四个相,随着时间的迁流而幻化出不同的样子。但是,一切现行诸法都只是短暂停留,立刻坏灭。
  我们的思绪(受想行识)一遇境界,不能停止地执取为有,当所执取的相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就好比画出一条线来。譬如你在不远的地上看到一条线,走近一看,原来是一只只的蚂蚁串连起来的假线。我们看不到生命现象中点点的剎那生灭相,却把点连成线,而产生了常乐我净(无常执常,苦执为乐,无我执我,不净执净)的颠倒想。
  于无常无智,四颠倒根本;
  当知世上进,愚痴力转增。
  ──《显扬圣教论》
  「世上进」指由修世间清净道辗转上进时,愚痴力倍复增加。因为在欲界还容易见到爱别离等八苦之无常相,若是禅定越深,到了色界天、无色界天,无常相难见,我执由是坚住不舍离。
  经论上提到无常义的差别有广有略。广如《显扬圣教论》中说有六种或者八种。
  六种无常:一、无性无常;二、失坏无常;三、转异无常;四、别离无常;五、得无常;六、当有无常。其中无性无常(性常无)属于遍计所执相。《辩中边论》所谓其体全无的「无物无常」即是。其它都属于依他起相的无常。圆成实相中没有无常义。
  八种无常:一、剎那门(无常);二、相续门(无常);三、病门;四、老门;五、死门;六、心门;七、器(世界)门;八、受用门。其中,剎那无常、相续无常遍一切处;老、病、死三无常指有情的内色(身体);心无常唯独在受想行识四蕴上说;器及受用无常指山河大地、色声香味触的外色。
  以上的种种无常,欲界全部具足。色界、无色界没有老病受用三种无常;但有触、味染及死三种变异。无色界无色,所以也没有山河大地等(器)的无常。
  不论分为六种或者分为八种,除了无性无常(心随影像变异)外,其余的变异无常,《显扬圣教论》中又把它开广为十五种变异:一、分位变异──指从婴儿位到老时,前后不同的变异。二、显变异──指从妙色鲜肌润泽肤体变成恶色粗肌枯顇肤体。三、形变异者──指肥瘦的变异。四、兴盛变异者──指世间眷属资财及出世间功德,如戒慧等的兴盛。五、衰退变异者──和前相反是。六、支节变异者──由有而无是。七、寒热变异者──寒时缩颈战栗希求煗;到了天热流汗又希求冷的变异。八、他所损害变异者──手脚被物或他有情伤害后身体的变异。九、疲倦变异者──各种运动过后是。十、威仪变异者──行住坐卧的四威仪是。十一、触对变异者──由顺苦乐触有变异,所以受也就有变异。十二、染污变异者──贪瞋等烦恼娆动其心。十三、病等变异。十四、死等变异──指阿赖耶识离开后,身体现出的青瘀乃至骨璅的变异。十五、一切种不现尽变异者──骨璅失坏离散乃至看不到了。
  「无常义」若略说,如《大智度论》提到的二无常:一、念念无常(剎那无常)。二、相续无常(一期无常)。无常,一般说就是散坏的意思。念念无常不是指散坏的谷豆等物,是指但令诸行无复作用,名为散坏。谓一剎那作所作已,第二剎那不复能作。
  相续无常是在有为法相似相续的变化性上,假立生老病死等的无常。相续变坏就是一期生命寿尽相。它不是按剎那无常来安立的。
  生命体内外粗显的变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依稀彷佛可以意识得到。但是深细的剎那念念无常,可不是我们世间凡夫所能现前证得。比如日月灯的光明剎那剎那生灭,它们相似相续地生起,我们就难体悟。
  但是我们可以依佛菩萨的圣言量去思惟观察。《瑜伽师地论》在缘起甚深中提到诸法由自种子及他缘和合,而有暂住的生,生已自然灭。因为是自然灭,前法无运转生起下一法的作用。所以法法不相及,法法不相知。也就是因为剎那生后自然灭,所以每一法都是非故新新有。每一法的生起都不是旧有的,剎那剎那都是新新相转。
  《显扬》颂曰:
  由彼心果故,生已自然灭,
  后变异可得,念念灭应知。
  举个拍球的例子:我们由各人的思心所发动,让手去拍球。球跳起来又落下,弹起落下,如此几个回合后,球在地上停住不动了。
  牛顿说,这是因为有地心引力,所以球弹起后又落下来。
  佛法指出:球的每一个弹起,每一个落下,不论是什么因缘,都是新新法生。在最后球停在地上不动,也是一个新法的「生」,是前面球还在微小微小跳动的法的相续。但是,我们安立名言说,这是拍球的法灭了。事实上,它是这个球停住不动的「生」法。而球停在地上的法,在剎那生后,也自然灭了。
  我们对于法的自然灭能忍可于心吗?他法可以灭此法吗?抑或自法有能力消灭自己?能灭法它的体相到底是什么?
  《显扬》颂曰:
  非水火风灭,以俱起灭故,
  彼相应灭已,余变异生因。
  比如世法说,纸因火烧而成灰。其实火(水、风同)本身自体也是生灭法。火和纸相应所以有能烧法的显现。火和纸合作结束了,有灰的相显现。从世谛上说,这是纸的相续变异,其实灰的显现是个新「生」。若火是能灭之因,灰是所灭之果,则火中应有灰的体性。在纸灭灰生中,火──对纸来说是他法,它只是纸变成灰的生因。火来帮助纸烧成灰。除此功能外,火无余力。
  这么说,他法不能灭此法!
  那么,此法能自灭吗?
  《显扬》颂曰:
  相违相续断,二相成无相
  违世间现见,无法及余因。
  这个颂说明了法若能自灭的几个过失。设若一法之中具足了能灭相──众缘生之法中(有相),有能消灭自己的体相(灭因);以及所灭法──即前述由灭因所灭之法(灭相)。那么,这里面存在了几个过失:
  相违过失──若说有相和能灭自己的灭因在一起,有互相乖违的过失。因为一法的生起有生的力量,要灭自己又是另一个力量;此二种相违背的力量,和合在一起,应是有法生起?抑或法不能现起?以拍球一法来说,若法能自生又能自灭,那么拍球时,球是该跳还是不该跳?
  相续断过失──若说这一法的法相与灭因不是同时在一起,那么,一法生起之后,灭因不能与它相及,它就应该相续不断地持续下去。譬如以手拍球之后,球应该持续地跳下去,事实上,球逐渐的就停止不动了。足见若说法相与灭因不同时,有违相续断的过失。
  众缘和合之法生起又自灭,它能灭自法的灭因以何为体相呢?是以「灭」为体相?是以「不灭」为它的体相呢?
  二相过失──若说以「灭」为体相,那么一法就有两个灭相:一个是法生时能消灭自法的灭相;另一个是后来法灭时的灭相。这样就有两个灭相的过失。若以拍球来说,球跳起来时,同时还有一个球的不动相,以及最后球停止后的不动相,共有两个不动相。有此可能吗?
  无相过失──若能灭自法的灭因它的体相不是「灭」,那就没有灭相。这是一种说法。另一种说法是:法的消灭除「灭」以外,只有以「无」为相,才能谓之为法的消灭。那么,又衍生了以下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若以无相为灭因,本身是无,如何消灭或破坏自己?
  第二个问题──若法生起后就是以「无」相为灭相,那么就是自然灭。并不是自法另有一个力量消灭自己。
  违世间现见过失──比如新搭的一间茅草屋,能有五年住人的寿命。在顿生顿灭中逐渐的由五年寿命的顿现减为四年……三年……一月,乃至到茅草屋倒了,不能再住人的顿生相生。
  若刮起台风,则由残存的寿命的顿现,比方说三年九个月零三秒,顷刻间到了不能再住人的茅草屋的顿现相。
  世间现见茅草屋的灭相是台风造成的,是台风使令茅草屋倒了,不能再住人。怎么能说茅草屋自己把自己吹倒了呢?违世间现见。
  世间现见由他力(台风)来破坏此法(茅草屋),也是不对的已如上述(他灭的那一段)。
  再者,若有一个灭自法的力量能消灭自己。它是唯独靠这个灭力而消灭呢?还是更待其它的因缘?
  无法的过失──若唯独是自法的灭力来消灭自己,那么,只要此灭力一现行,此法就该完全消灭,没有法体了。但在事实上,还见到法的相续变异。比如火烧纸,纸虽灭了,但是还见到灰。
  余因的过失──若还待其余的条件,此法才能灭。那么,其它事是此法的坏灭因。自法没有能力消灭自己。而他法不能灭此法如前已释。
  综合上述,法生起后,无法自灭!
  一切世间内外诸法在顿生顿灭的相续中,法剎那地变异,剎那地灭坏。并不是在最初的时候没有变异,或者没有破坏,到最后才忽然间变坏。不是这样。法初起一剎那时就已经灭坏了。为什么?在无常剎那生灭的原则下,诸行念念灭坏,唯有看似相续变异之相而已。
  法既然不由他灭,也不是由自灭;因此,对于一切有为法生后,剎那自然灭的道理,我们应该忍可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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