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经

《楞严经》,大乘佛教经典,全名《大佛顶如来密因修证了义诸菩萨万行首楞严经》,又名《中印度那烂陀大道场经,于灌顶部录出别行》,简称《楞严经》、《首楞严经》、《大佛顶经》、《大佛顶首楞严经》。唐般剌密谛传至中国,怀迪证义,房融笔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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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经》见性思想探微

八、见性是否因缘而生

  通过以上的慈悲开示和循循善诱,阿难终于明白了“见性”不是自然而有的道理,而他心中存在已久的部分见性迷思,也终于化解消融了。然而旧有问题虽然通过世尊的认真分析和逻辑推理,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可是新的问题又不断地从阿难的心中冒出。这个新的迷惑,就是阿难在卷二向世尊提出的“必此妙见,性非自然,我今发明,是因缘生”〔29〕的问题。意思是说,如果见性不是自然而有的,那么“见性”是不是因缘而生的呢?如果“见性”不是因缘而生的,那么它跟因与缘到底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针对这样的疑问,世尊先是确定“见性”现前的基本条件,然后才如实解答见性究竟是不是因缘而生的问题。世尊对阿难说,由于“见性”的自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性存在,所以“见性”必须借助缘虑诸种自然的现象,才能被众生真实地了解到,就像人们观见各种自然现象时,见性才会间接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因此世尊才借助见性正在与自然现象发生直接的关系时,才解答阿难提出的相关问题。如佛在《楞严经》中反问阿难说:

  汝言因缘,吾复问汝,汝今因见,见性现前,此见为复,因明有见?因暗有见?因空有见?因塞有见?阿难若因明有,应不见暗,如因暗有,因不见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于明暗,复次阿难,此见又复,缘明有见?缘暗有见?缘空有见?缘塞有见?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若缘塞有,应不见空,如是乃至,缘明,缘暗,同于空塞。〔30〕

  在这一大段经文当中,世尊先是把因缘区分开来,把因当成是生成“见性”的主因(如同植物的种子),把缘视为生成“见性”的条件,然后再分别剖析因与缘,都不是生成“见性”的亲因和助缘。因为假如“明”是生成“见性”的种子的话,那么当暗生明灭、明去暗来的时候,由明而生之“见性”,就无法缘虑或看见黑暗的样态才是,为什么呢?因为明是生成“见性”的主因,当暗来明去之时,生成“见性”主因之“明”,已经彻底地从这个世界消失。既然生成见性之主因,已然从这个世界消失,那么被明生成之见性,哪里还有存在这个世界之道理。所以假如“光明”真是生成“见性”之主因的话,那么当黑暗来临的时候,我们理应看不到黑暗才是。可是事实上却正好相反,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黑暗来临的时候不是光明,光明到来的时候不是黑暗,因此阿难认为明暗等是为“见性”主因的说法是错误的。

  既然明、暗、空、塞等几种自然的现象,不能作为“见性”的主因,那么上述言及的几种自然现象,能不能作为“见性”的助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明、暗、空、塞等几种自然现象,既然不能作为“见性”形成之主因,那么这几种自然之现象,当然也就不能作为“见性”形成之助缘了。原因在于,一旦明暗等几种自然现象,被人为地理解成为“见性”得以生起之助缘的话,那么其最后必然会形成“暗不见明、明不见暗、空不见塞、塞不见空”的与上述“明暗不能成为见性生起之主因”的同一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暗、空、塞等几种自然现象,决对不能成为见性生起之决定性主因与助缘的道理,也就显而易见、不言自明了。

九、见性非和合非不和合

  与前面讨论的几个问题稍微有所不同的是,见性“非和合非不和合”的教义,是世尊自己自发宣讲出来的。如世尊在第二卷的后半部分中说:“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31〕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世尊通过智慧观察,知道阿难心中会存这样的疑问,所以才特意把该问题提示出来,与阿难进行认真的剖析与说明。

  世尊在阐述与解释“见性不是和合、也不是非不和合”的道理时,主要是从下面的四个层面进行说明的。首先,世尊预设“妙净见精”与“明暗通塞”这几种自然现象和合而有是否能够成立开始,如卷二云:“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塞暗和,若和明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辨,杂何形象?”〔32〕意思是说,如果阿难一定认为“妙净见精”是和合而有的话,那么这个“见精”究竟是与上述四相中的哪个相状和合呢?如果“妙净见精”是与“明相”和合而有的话,那么当人们观见“明相”时,“明相”就会显现在人们的面前。这时,与“明相”相和之“见性”到底会在什么地方呢?按照“见性”与“明相”各自的特性来讲,“见性”是属于内在的心体,而“明相”则是属于外在的景物。两种属性相反的差别存在,在未有和合之前,它们的各自特点立判有别、界限分明。那么当它们和合以后,“见性”与“明相”的属性或者是边界,应该是清晰可辨、立判分明才对。就像属性相反的“白米”与“黑米”杂和一样,杂和之后的“白、黑”二米,仍然立判分明、易为区分。可是为什么当人们看到现前的“明相”时,却自始至终都不能从“明相”之中,清楚地区分出“见性”的特征或相状呢?从人们不能区分各自特征的角度上讲,见与明相是不能和合的。

  第一,倘若有人认为“见性”与“明相”相和以后,是由于“明相”的势力过分强大,而“见性”的势力相对弱小,所以最后形成“以明夺见、见失其见”的结果,因而人们才无从把握“见性”的特点。那么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们,为什么又能分明看见“明相”呢?从人们于“明相”和“见性”相杂之后,仍然能够看见“明相”的事实来看,相杂之后的“见性”,并没有完全失去它自身应有的作用、特点与功能。因而我们完全可以断定,不能分辨见性特征与相状的“明见相杂”之说,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第二,如果有人又从相反的角度,认为“见性”与“明相”相和以后,由于“明相”的势力相对弱小,而“见性”的势力过分强大,最后形成“以见夺明、而成即见、明相全失”的结果。那么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们,就不应该再见“明相”才是。可是事实正好相反,人们不仅可以观见各种各样的“明相”,而且又能明确区分“明相”的大小与强弱。根据这样的现实与原理,我们可以肯定“明相”与“见性”结合以后,“明相”自身的特征与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那么这种“明见二性、双存并处”的现象,到底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不是可以假设人们看见的“明相”不是明相,而是“见性”呢?如果人们看见的“明相”不是“明相”而是“见性”,那不就是等于在说,见性自己可以看见自己吗?而这种“见性看见见性”的现象,无论是在现实的生活或者是在理想的世界里,都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所以“见与明和、若即见者”的说法,也是极其错误的,而“见与明和、两依相存”的主张,也是经不起仔细推敲和站不住脚的。

  第三、针对执持“见性明相、两相杂和”的主张,世尊认为这样的观点必将导致“见、明二体”交相混乱的结果。为什么呢?因为按照事物的一般性原理,两种属性相反的事物,倘若确实相和而成的话,那它们就必须具备一个重要条件。这个条件就是相和的二者,其体必不圆满,如果相和的两种事物,其体均是“圆满无缺、周遍存在”的话,那么相和而成的说法,也就自然不能成立。根据上述的这个原理,我们再来审视一下,“见性”与“明相”相和的主张,就会发现,这样的主张,无需进行任何论辩就会不攻自破。就如佛在《楞严经》中所分析的那样:“见必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33〕所以若从“见明相和”第三层面的关系来说,“见性明相、两相杂和”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如果“见性明相、两相杂和”,那么亦将造成二者名称,均面临彻底丢失的危险。例如,见与明相未和以前,见性是见、明相是明;见是心法、明是色法;见是有情之心、明是无情之境。而一旦二者杂和之后,见性、明相二称,势必都会丧失。原因在于,见性与明走向杂和,见性已非纯真见性,而明相自身,也已面目全非。如同牛奶与水杂和之后,两皆失真一样,因而若从“见明相和”第四层面的关系来说,“见性明相、两相杂和”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正如佛所言及的那样:“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杂失性明,和明非义。”〔34〕

  既然“见性明相、两相杂和”说法,通过世尊上述四个层面的仔细论证,已经证明了这种说法的错误,那么“妙净见精”与诸色相“交相和合”、“妙净见精”与诸境相“交相杂合”的主张,自然也就属于没有根据的错误谬见。至于后面的“妙净见精”与诸色相“非不和合”的原理,也与上述“并非和合”的道理毫无二致。套用世尊在《楞严经》里的说法,就是:

  若非明和,则见与明,必有边畔,汝且谛观,何处是明,何处是见,在见在明,自何为畔,若明际中,必无见者,则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35〕

十、究竟该如何理解见性

  世尊在上面九节当中对“见性”思想的讨论或说明,都是顺应阿难的心中疑问,而开显出来的甚深和微妙的法义。在上述九节的讨论当中,虽然世尊成功地化解了阿难对于“见性”思想的误解和迷思,但是上述的论证均是有针对性的回答,而不是在全面性地概括“见性”与宇宙万有的辩证、统一与和谐的关系。所以在接下来的经文当中,世尊就对什么是“见性”安立了一句经典性的话语与说法,来表达世尊自己对于“见性”的最终意见。这句话语既全面、系统地把“见性”丰富而庞杂的思想给揭示了出来,而且又清楚明了地回答了阿难在《楞严经》中针对“见性”而提出的所有问题。同时也给予了什么是“见性”、或者应该如何准确理解与把握“见性”思想一个明确的定义。那就是《楞严经》中所说:“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因非缘,亦非自然,非不自然,无非不非,无是非是,离一切相,即一切法。”〔36〕

  对于世尊上面这句在《楞严经》中严格定义“见性”思想的经文,我们只有从如下的十个方面来进行解析,才有可能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见性”的整体思想:

  (一)“见性”并没有一个能够产生它的主因,因为它是一个已经克服能生主体的超越性存在,所以无论人们套用哪一种客观的因素,来规范“见性”的属性,都是极其错误的做法。

  (二)“见性”也不能有一个可以促使它得以形成的“缘”(条件)。因为倘若“见性”真的如同客观的事物一样,自始至终都有一个决定令它生起的条件,那么这个“周遍法界、湛然常住”的“见性”,就不可能成为与生灭法相对的无漏之法了。

  (三)“见性”也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形成的东西,因为在整个的娑婆世间,本来就不存在自然本有的主体。倘若“见性”真是自然而有的话,它不仅违背了客观世界的物种规律,而且也很难脱离与印度外道主张的“梵我”的同一关系。因此对“见性”的深刻理解,必须抛弃自然形成的谬见。

  (四)“见性”除了具有不是自然的意涵之外,它还必须与自然产生连带关系。因为按照“世出世间、不一不异”的佛教法理,整个宇宙世间是不可能有一个离开万有而独立存在的主体的。所以对见性的认识,还必须在前一“非自然”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非不自然”(也不能说它不是自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对“见性”产生以偏概全的错误认知。

  (五)对“见性”的正确理解,一定要避免使用任何带有否定性(无)的话语和思维,因为无论是哪一种否定性的语言和思维,均是割裂“见性”与万有关系的做法。而超越性的“见性”,却必须借助具体的客观对象,才能得以完整地彰显。换句话说,“见性”跟客观的事物之间,又有着“无非”的深层关系。

  (六)如果说“无非”的理性认识,是在有意建立“见性”和万物之间互相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不非”的提出,应该说是是对“见性”认识的一大飞跃。因为万物与“见性”的真实关系,本来就应该在遣除“无非”的同时,进一步肯定“不非”的价值。

  (七)对“见性”到达“不非”的认识,应该说是很高的水平了,然而“不非”的体悟境界,仍然不是对“见性”认识的最后阶段,还需在如此的基础上,更上一层台阶,进一步上升到“无是”高度。

  (八)“无是”是对“见性”与万物关系的否定性的否定认知,是在“非”与“不非”的基点上的进一步排遣,而这种排遣的最大作用,就是在让人们认识到“非”与“不非”的同时,清清楚楚地感觉到“见性”与“万物”之间,的的确确还有“非是”的这一层关系。

  (九)“无是非是”尽管可以让人确立“见性”与“万物”之间的深层辩证统一关系。可是“无是无非”的见解,也很容易使人粘沾在“无、非”的意境上。所以对“见性”的认识,还必须“离一切相”,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从“无、非”的泥潭当中超拔出来。

  (十)“离一切相”虽然已经达到了对“见性”认识的第九个层次,而且也十分理想并相当成功地遣除了人们可能会对“见性”形成“非、非不、无非、不非、无是、非是”的定见。但是这一系列对“见性”达成的认知程度,还是没有达到《楞严经》里面所强调的最高水平。因为《楞严经》里最后的向上一着,是要在“离一切相”的前提条件下,又去“即一切法”,唯有如此,才是对“见性”完整思想和真实面目的如实正解。

  通过以上十个方面的分析、诠释、探讨和界定,不仅指出了实践、思维和达成人本见性的具体途径、有效方法,而且也系统、全面地揭示了“见性”思想的丰富内涵和多元面向。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地表明,生活于五欲尘劳或娑婆世界的生死凡夫,要想准确掌握完整、圆满、究竟、深刻的见性思想,必须要从上述的十个方面契入,如此方能达成符合世尊本怀的、较为理想的结果。否则任何对于见性思想的解释和阐发,都是局部的、片面的、单一的、不完整和有缺陷的。所以对于《楞严经》中见性思想的正确见解,就是要以“非因非缘,亦非自然,非不自然,无非不非,无是非是,离一切相,即一切法”这一句话为概念基准,同时再融合其他九个方面的具体意见和思想内核。只有这样观待《楞严经》中的见性,才能如实把握世尊在《楞严经》中所宣讲的见性思想。否则我们对于见性思想的理解与认识,也只有在盲人摸象或人云亦云的错觉中继续模糊含混下去。

  〔1〕《大正藏》第19册,第109页中。

  〔2〕王治平:《楞严经白话注解》,第74页,上海佛学书局1991年版。

  〔3〕同上。

  〔4〕《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一,第14页,金陵刻经处出版印刷,线装本。

  〔5〕同上。

  〔6〕同上。

  〔7〕至于世尊一再采用比喻的方式,对相关的佛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解释的原因,世尊在《楞严经》的卷一中,就早已有着清楚的说明,那就是“诸有智者,要以比喻而得开悟”。

  〔8〕《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二,第14页。

  〔9〕由于世尊早在卷一的时候,就已开显过“身心真妄虚实、现前生灭与不生灭”的道理,所以在卷二的开头波斯匿王就发出了“云何发挥,证知此心,不生灭地”的疑问。

  〔10〕《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二,第2页。

  〔11〕同上,第3页。

  〔12〕同上。

  〔13〕同上,第7页。

  〔14〕同上。

  〔15〕圆瑛:《楞严经讲义》,第257页,慈济文化服务中心印行。

  〔16〕同上。

  〔17〕同上,第258页。

  〔18〕《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二,第8页。

  〔19〕圆瑛:《楞严经讲义》,第262~265页。

  〔20〕同上,第266页。

  〔21〕同上,第268页

  〔22〕同上,第268页。

  〔23〕同上,第270页。

  〔24〕同上。

  〔25〕同上,第273页。

  〔26〕《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二,第11页。

  〔27〕圆瑛:《楞严经讲义》,第292页。

  〔28〕《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二,第12页,金陵刻经处出版印刷,线装本。

  〔29〕明交光:《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第340页,佛陀教育基金会印行。

  〔30〕同上,第341页。

  〔31〕《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二,第17页。

  〔32〕同上。

  〔33〕同上。

  〔34〕同上。

  〔35〕《大正藏》第19册,第114页上。

  〔36〕海仁:《大佛顶首楞严经讲记》,第243页,美国美西佛教会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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