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人乘正法论

  佛教人乘正法

  ──五年在普陀关中着──

  一 总论

  二 信仰皈依三宝

  三 三皈

  四 五戒善法

  五 在家六众信徒

  六 不残杀而仁爱

  七 不偷盗而义利

  八 不邪淫而礼节

  九 不欺诳而诚信

  十 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心

  十一 五戒之类别

  十二 增上五戒

  十三 持戒之因果

  十四 传授受持之方法

  十五 断疑生信

  一 总 论

  佛教有五乘法:曰人乘、曰天乘、曰声闻乘、曰缘觉乘、曰如来乘。前二世间,后三出世,唯如来乘完全此五。今论所取,但在人乘,此人乘法其本源出于如来乘,故曰佛教人乘正法。然此非以穷幽体玄,造微证真者也,乃以现今人伦之习惯风俗性情为质地,以佛教人乘正法为准绳,使咸纳乎人道之正轨耳。盖人伦者唯习俗性以为诚谛,离习俗性别无人伦(伦即人类、人群、人道,涵有纶贯思理之义,所以异乎鸟类兽群之乱无道法也),故不务高远,而唯求犁然有所当于群萌之心行也。若夫明心见性,发真归元,洞万化之玄妙,备众德而净妙,则尘垢秕糠陶铸尧舜,在乎有志者自为之耳,非所以论于萌俗也。

  人伦之道德理法,是人类群合之所缘生,非是人类为道德理法乃生也。盖自然界生死流转,既暂尔得生为人矣,因爱有生,綦爱生存,外患强烈,生存为艰,谋相保以生存,乃缘起乎社会。既生存矣,更谋蕃昌,浸假而习识人类生存蕃昌所必要之术,布为文教,化合民心,是为人伦道德理法。沿习成俗,积化成性,故此人伦道德理法,亦曰人伦理性。必如是,人类乃生存蕃昌文美安乐,不如是则人类必致争夺残杀险乱困苦,驯至群功涣散、伦业消灭。然人心莫不恶劫夺残杀险乱困苦,莫不爱永保其生存蕃昌文美安乐,故此人伦道德理法,又积聚成人类之良心,为人类生命情性上所必要之大条理而不可须臾离之矣。若近世之伦业群功,虽谓由此道德理法所生可也。然人心犹未能全合此人伦道理也,设能完全契合乎此,则人伦之昌盛和乐必不止是,吾可断言。

  至人道之慈善行业,由一部分人类于生活力上所缺憾而见功者也。人类受范于自然之生界,若猝然遇水旱风火兵燹等灾,于生活上顿生缺憾,理有固然,势所必至,故须慈善行业以营救之。若夫因荒学惰工、欺盗淫杀致失其生活力者,虽曰孽由自作,无事妪煦,然欲广其慈心令充生不已者,亦当一视同仁以慈济之。

  要之、人伦之道理及慈行,不外安守分域,相为利益,此伦理上之最大公例也。今论亦阐明此人伦道理,推行乎人伦之慈行,因国习以求功,随民俗而施教焉耳。其趣道真证无生者,全超越自然生化界,且不见有生之可爱,况相谋以保蕃昌文美乎?故今当厘定宗界曰:出安分相利外,虽有胜业,即为余事;出人乘戒善外,虽有胜谛,即务高远;出国法民情外,虽有胜说,即妨伦俗,今论概无取焉。其非胜业、胜谛、胜说者,无论已。

  二 信仰皈依三宝

  依佛典有三种三宝:一曰性体三宝,二曰圣贤三宝,三曰住持三宝。三宝者,“佛宝”、“佛法宝”、“佛法僧宝”是也。何为住持三宝?依像而见之佛,塔寺是也;依书而传之法,经藏是也;依律而住之僧,丛林是也。而此住持三宝,又依僧宝而住。僧宝清高,佛法兴盛;僧宝污卑,佛法衰替:是故独以僧为住持──住即居住不迁之义,持即任持不失之义。僧有僧相、僧德:辞亲投师,受戒持律,三聚无犯,六和无诤,此僧相焉;修证禅定,学通经教,此僧德焉。然具僧相尤为住持三宝之要。(具僧相者,即具律仪。此犹儒家礼乐未尝不美,以无住持部众,故祗空言而无实事。盖礼乐依群众而存,离群索居则无礼乐可言,国家礼制因势变迁,时异俗殊则难固守,唯集自由信行部众,始可新故相传住持佛教。有此住持部众,故律仪相不致隐没。传戒讲经,坐禅设斋,皆与礼制乐器相应。今者僧众浸不清净,唯仗二三丛林守之,须整理焉)。具僧相者,以律居异,又分二众,即“比丘”、“比丘尼”是也。比丘尼众亦但附属,实则在乎比丘而已。苾刍(即比丘也)所宗,多分出世三乘之道,今不述之,但知僧众所以为佛教住持三宝之一者足矣。

  信仰者,信仰三宝也。性体三宝,修定慧者可自心证知而世不得见知闻知也。圣贤三宝,世可闻知而不得见知也。可见知者,良为住持三宝,住持三宝又依僧为住持。故在家男女信佛信法矣,尤须礼一所信仰之比丘为皈依师,而后信仰仪式始完全也。盖佛教非同天神教,可不必见知证知而向渺茫漠无之虚空着其信仰者也。信仰佛教仪式维何?由所礼皈依师,于塔寺中佛像或佛经前,陈香光之供,作钟梵之乐,为说三皈或一戒乃至五戒,一也。赠与佛像或佛经或缦衣或念珠,二也。为立一皈依三宝之法名,三也。教令每晨行三皈礼或念佛名,四也。如是信仰,于诸信仰最为清净,最为简便!

  皈依者,皈依三宝也。皈依三宝者,信佛教之普通礼仪也。无论在家出家皆须行之,无此非信佛之徒也。犹之五戒为人伦之通常道德,无论何国何教莫不崇之,无此非人伦之类也。故信仰皈依佛教者,必兼三皈五戒。

  三 三皈

  云何三皈?有誓,有愿。其皈依师当教之称诵曰:‘自皈依佛,誓我生生,永不皈依天神鬼物!自皈依法,誓我生生,永不皈依外道邪教!自皈依僧,誓我生生,永不皈依损友恶党!自皈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觉,发无上心!自皈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皈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反本还源曰皈,知止心定曰依。此中前三皈为发誓,后三皈为愿;誓以自轨乎正,愿以推善及人。三皈义理可浅可深,其皈依师当随解说,浅则妇孺与知,深则圣贤莫穷。更教每晨行三皈法:盥漱事毕,随所居处(或家中、或行旅、无处不可)张供佛像,或陈佛经,手爇净香,身披缦衣,诵此二种三皈依词,每一皈依即礼一拜。共六拜毕,乃作他事,所费时间日仅五分钟耳,于诸人事都无妨碍。

  四 五戒善法

  云何五戒?今当先列其名:一、不残杀而仁爱,二、不偷盗而义利,三、不邪淫而礼节,四、不欺妄而诚信,五、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身心。此之五戒,上截即是伦理原则,下截则同儒家五常;上截在止所不当为,下截在作所必当为;能止所不当为则所作者自合于必当为,专作所必当为则自能远离于所不当为。止所不当为者曰戒,作所必当为者曰善,今因省称,故但曰戒,具足应云五戒善法。勿惰必勤,勿怯必勇,则为通策五戒之要行,然不得同于五戒善法者,以勤勇未必善,惰怯未必恶也。果敢而力作所不当为事亦勤勇也,此则不如惰怯,犹足捐减恶行;唯惰怯于应止之事而不能止,不勤勇于当作之务而不能作,斯为恶耳。然勤勇于当作之务,亦不可偏重其一端,宋墨之自苦为极,斯(斯多噶)、耶(耶稣)之冒难相尚,其为仁义也过勤勇,盖于礼节及调善身心者偏废也;若孔子庶乎中正耳!

  五 在家六众信徒

  云何于在家信仰徒众中又分六众?即依所受五戒完全、不完全别之也。凡皈依师为说戒时,当先告以五戒名义及此六众差别之界,虽赞其胜勿贬其劣,令彼自择,勿稍勉强,方可广摄群机令无遗类。

  甲众:但受不偷盗而义利一戒。盖四性戒佛虽俱重,唯此偷盗国所必禁,犯偷盗罪即犯刑律。故此一戒国民必守,以裨国治莫大乎此,以广摄机亦此为最;否则娼优屠猎之类,无由信奉佛教故也。或复随彼受者所喜,于五戒中自择一戒受持,亦准甲众。

  乙众:较甲众加受不邪淫而礼节一戒,端正风化,增进民德,此为其最。除娼优类皆得受之,摄机亦宽。复随彼受者所喜,于五戒中自择二戒受持遵守,亦准乙众。

  丙众:较乙众加受不欺妄而诚信一戒,诚信既为人人必要之德,则自人人所易行也。于五戒中受者自择三戒持守,亦准丙众。

  丁众:较丙众又加不残杀而仁爱一戒,若论道德此戒最重,然在国群行之稍难,是故次于第四。于五戒中受者自择四戒持守,亦准丁众。能完全受持乎四戒,已足为极良善之国民矣。

  戊众:受具足五戒。今当略说五戒义相,前之四众所受一、二、三、四之戒,其一一戒所有义相亦皆准此(己众见后第十二分)。

  六 不残杀而仁爱

  云何不残杀而仁爱?残谓伤有情类──有情类者即动物──身体,杀谓断有情类生命。虽在杀器亦不得执,虽在恶虫亦但防除,非徒不残杀人类也。此则当兵、执刑、屠畜、煮蚕皆在遮止之例,稍难通于国法民习,故今当依方便:凡由国法所起残杀,若战敌国及刑莠民,为避瘟疫灭诸毒虫,此虽以杀止杀之事,可权轻重偏开许之,则于国民义务无妨碍矣。且应了知为国却敌,即是爱利全国人民,而对敌人亦复泛仁,第令退降非必残杀,故仁义之师本在维持和平也。屠猎等业则可改操,不能改操则可但受甲、乙、丙三种戒,故在此戒定遮止之。略举戒相如左:

  非依国法,勿执用杀人器,勿伤残人身体,勿杀害人生命。

  非卫身命,勿执持兵器,勿伤害诸禽兽鱼虫类生命。

  勿于禽兽等亲杀、使杀而食其肉。

  勿食见杀、闻杀之畜生等肉。

  勿业渔猎。

  勿业牧畜。

  勿业煮蚕缫茧。

  勿屠剥烹烧鸟兽鳖等类。

  愿令福乐而无灾苦之谓爱,推爱于众之谓仁。但欲谋己福乐而除己灾苦,不恤丧人福乐而致人灾苦,此虽爱己而不爱人,不得谓之仁爱。仁爱者,爱人如爱己,人未有不愿己之得福乐而免灾苦者也;爱人如爱己则亦愿人之得福乐而免灾苦,斯不为残杀矣;亦唯不残杀而后乃真能仁爱也。盖人心无辔,不善则恶,必断绝净尽于残杀之业者,仁爱之量乃全;必纯粹充满于仁爱之行者,残杀之根乃拔。试随国俗之习惯,略分仁爱之事相:

  当慈爱儿女。

  当恩爱父母。

  当敬爱师长。

  当保爱幼弱(幼弱者不能自全福乐而自脱灾苦,则当保护之)。

  当和爱友朋(兄弟当在师长幼弱友朋之间)。

  当专爱夫妻(是男女间爱情专之夫妻,非以不爱父母师长等为爱)。

  当亲爱国民(本国人皆属之)。

  当尊爱国家(代表国家之官吏议员军人皆属之)。

  当泛爱全世界一切人类。

  当悯爱尽大地一切有情类(悯彼愚痴苦恼而不伤害之)。

  七 不偷盗而义利

  云何不偷盗而义利?偷谓诈骗潜窃,盗谓强劫豪夺。举要言之,人伦间物,主权转移必依正义,不与而取、非分而取、无功而取皆偷盗耳。除直接之偷盗为国法所禁外,今当略陈不义利之事以戒之:

  勿赌博。

  勿闲荡。

  勿消费遗产而不事生业。

  勿丐求度日而不图立身。

  能资生活而遂欲望之谓利,致利于宜之谓义;功食相准,受施相称,知利己须利人,即利人为利己,是之谓义利,人人行义利而后偷盗除矣。人之生活于人伦中,其交待者广矣,一日所饮食服御居寝者不知经几何人力而后得之!然则食于众者将何功以偿之?受于人者将何施以酬之?不可不思于直接(若农工等)间接(若商贾、官吏、军人、教师等)之生利事业谋任其一,任其一而致其劳矣,乃可与社会交为功而相为利,人己人人各得其宜。试随国俗之习惯,略举义利之差别:

  当教育儿女。

  当孝养父母。

  当供奉师长。

  当惠施幼弱。

  当辅益友朋。

  当分利亲属。

  当交利国民。

  当纳税守法以拥护国家之权利。

  八 不淫邪而礼节

  云何不淫邪而礼节?淫指男女牉合之事,不正洁之牉合则为邪淫。略举戒相如左:

  不非人淫:除依国法民俗所正式结合之夫妻外,不得行淫,乃至男与男、女与女及一切畜生等,均不得行淫。

  不非器淫:除夫妻之男女根外,若自他身、若内外物,一切不得取以行淫。

  不非处淫:除夫妻之房室床第之外,于一切处不得行淫。

  不非时淫:于一切不宜行淫时,不得行淫。

  又淫者,过甚其事之谓,邪者旁越其行之谓。惟男女之欲情,最易过于旁越,礼节乃缘之生起焉。故曰:君子之道,造端夫妇。合理而行之谓礼,适当而止之谓节;合理则正而不邪,适当则乐而不淫矣。自夫妻以至于国群,皆有其礼节也。无论何事、无论何行,不明分理、不量性能,或以责己、或以律人,至于过甚旁越皆足为害,故概加以邪淫之名,而居己处群均不可须臾有畔于礼节也。此中条目,不遑一二举之,但能正乎男女之欲情者,斯已得礼节之本矣。

  九 不欺诳而诚信

  云何不欺诳而诚信?欺者以术愚人,诳者以言诈人,诚者公私如一,信者言行若符;不欺诳始可以诚信,积诚信则可绝欺诳。人必待社会而生活,社会之力持于名契,名契之力生于诚信,不诚无物吾不得知,人不诚信则无社会,则断断乎可无疑矣。上至与国交盟,下至两人相约,行事欺妄,语言诳罔,决无屡行而不失败者也。致诚信者,毋自欺也,当以一切时、一切处不妄语为本。

  十 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身心

  云何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身心?凡饮食之含激刺奋兴性者,皆足以习为嗜好,腐败身心并拂乱其性情血气,由之而肆行于盗邪等事。愚者畏果,智者慎因,故当俱遮止之。略举相如左:

  勿食鸦片。

  勿食各项烟草。

  勿饮酒。

  勿食各项奋兴性、毒性药品。

  眠起、饮食、衣服、居处、劳动、休息、聚谈、研习,每日皆有一定常度,则身心自然调善矣。

  十一 五戒之类别

  能完全守此者,谓受具足五戒,受持具足五戒,则必为人间之贤士君子矣(此在儒门为士希贤)。此之五戒,有性有遮:前四性是罪恶故戒,戒于人心之危者也;后一遮其罪恶故戒,戒于道心之微者也。何则?人伦中之善恶,皆以及乎人者为断,若欺诳、淫邪等其事必由交待而起,不行则已,行则必致有害于人,害人故即事是罪恶。若饮酒等其害但及于身,在于他人固无妨害,然因饮酒则每致乱行误事,驯至于作残杀、偷盗、邪淫、欺诳等罪恶,故亦不可不遮止也。

  十二 增上五戒

  己众:受增上五戒。云何增上五戒?依前具足五戒而更增广高尚之也。

  一、毕竟不造一切残杀业,而慈护一切有情生命。较前应添条件,略举如下:

  不执兵权刑权。

  不充军警。

  随所闻见常赎放生命。

  随所闻见常和解殴斗。

  劝同胞胜残去杀。

  劝各国弭兵息战。

  二、毕竟不造一切偷盗业,而力谋一切同胞利益。应添条件,略举如下:

  不取非正义之财利。

  不作损害人之营业。

  奉事有道德之圣哲。

  尊显有才智之贤士。

  教育孤贫之儿女。

  抚养老弱病废之无告者。

  授乞丐等无业游民以正当工艺。

  拯济天灾人祸之各地同胞。

  三、毕竟不造一切淫邪业,而以礼节纲维民俗之风化。应添条件,略举如下:

  不逾越公守之分理而行。

  不违反国群之风俗而行。

  常守非人、非器、非处、非时之邪淫戒。

  常劝人守邪淫戒。

  助他人得依民礼国法而正式结合。

  助男女同沐文明道德之化,而各得和睦生养之乐。

  四、毕竟不作一切欺诳语,而以诚信正直人伦之名守。应添条件,略举如下:

  不于两处调唆是非。

  不讥讪嘲笑及种种骂詈。

  不作艳词绮文及浮夸无实之说。

  合礼义而后言。

  所言必可践履。

  然诺不渝始终。

  五、毕竟不服乱性情品,而修洁端治其身心。应添条件,略举如下:

  不啖血肉。

  不事华饰。

  不食荤辛。

  不观戏剧。

  于乐境知足,不贪之无厌而自迫。

  于苦境知离,不瞋之无已而自害。

  于平等境善观察,不痴闇惛闷而自迷。

  能受持此增上五戒,终身守之无失(此中若不服兵不食肉等,其理由甚长,当另出之),在人乘则优入圣域,而复为天乘之初阶(此在儒为希圣希天),后有必生于三十三天矣(此天横有三十三众,犹一地球而有五洲,非谓层叠而上有三十三天也,层层而上,欲界、色界无色界,共二十一天,此当离人最近之一天耳)!

  十三 持戒之因果

  佛教三世因果五趣轮回之说,其义深广,不遑敷陈。但凭眼前平陂往复必然之理,信之可也。此之五戒,即为人道正因,一戒不守,必堕三涂(即畜生等);人人一戒不守,则人道断绝矣。守一戒至三戒,虽得为人,未能完全人格;人人守一戒至三戒,人道可由之而保存。受持四戒,人格乃全;人人受持四戒,人道可由之而蕃昌。受持具足五戒,则为良士;人人受持具足五戒,人道可由之而进善。受持增上五戒,则生生于人类为大圣贤;人人受持增上五戒,则虽地球变成忉利天界可也。

  十四 传授受持之方法

  此人乘法六众人等,其皈依师为受戒时,当极任自由选择之。既择受已,必严遵守,非有必不得已外缘,勿轻退舍。苦迫因缘必不能守,则当宣告退舍,不可覆藏而故犯之。或牵外缘,或因不知,于所持戒有误犯者,当于佛前发露忏悔──悔者悔改,除恶即善,改过即功,故能忏悔即无过恶。又或于每夜临睡时,内心省察,有过犯则日求减少,无过犯则自深庆幸,积久行之,其善德必昭昭然润乎身也。由甲众而进于乙众,如是次第进至戊众、己众,亦为进善之征。信仰者于此皈依师受乙众戒,异时亦可别礼一皈依师受丙众戒,余众仿此。虽有多师,所受殊分而不妨乱。然所受戒,唯仗善心自为监督以守持笃行耳,若受之而不身体力行之,甚至故犯而又掩藏之,徒为自欺,不如其已。

  十五 断疑生信

  疑者曰:观五戒所陈者,预及男女之居室,口体之嗜欲,何其苛人私曲之深、侵人自由之甚耶?其非特立高行者所乐从乎!应之曰:自由之说,今少衰矣,然英国穆勒约翰者,生最崇自由之俗而又为最重自由之人者也,其着群己权界论曰:‘以小己而居国群之中,使所行之事利害无涉于他人,则不必谋于其群,而其权亦非国群所得与,忠告教诲、劝奖避绝,社会所得加于其身者尽此,过斯以往,皆为蔑理而侵其应享之自由权者也──此所谓行己自由之义也’。然则虽其人之利害无涉于他人,而他人固犹得忠告教诲劝奖避绝之也。今五戒所陈者,独第五戒非直接及于他人者耳;前之四戒,为其不当为,其害固及他人,为其所当为,其利亦及他人者也。律以穆勒之论,固他人得而干涉。今佛教之用为教义,则概唯晓喻劝导之而已,信受与否既悉听人心之自择:即择受矣,奉行与否又唯任人心之自持,而不藉锱铢强迫之干涉者也。即在佛教之住持僧,律仪之繁密亦甚矣。然其始之出家也,既唯自意之所乐;出家矣而不能清净乎律仪,在师长则劝告教诲之耳,在僧众则默摈而避绝之耳,亦不藉锱铢强迫之干涉者也。此真各主其身、合意为社之大自由义也!使特立高行之士而不崇自由则已,设崇自由,则佛教正特立高行之士所乐从耳!况此人乘正法,乃人道原始要终之常德,浅之则不唯可通于文明之俗,亦可通于僿野之伦;深之则不唯可通于开化之邦,亦可通于郅治之世:其关于生理群谊心术者广矣!知其名相而不穷其原委,持之固可冥受其益;能穷原竟委而明之,则持之当弥坚而行之当弥笃耳,何为其不可信从乎?故政与教殊势:政之所禁,行且直接有不容避之囹圄刀锯等刑加焉;政之所劝,行且直接有不容辞之爵位利禄等赏加焉;而教戒之所可否者,则自择自受、自持自行、自信自强、自欺自舍而已。然佛教人乘戒善,依其所可否者而行,政之所刑者未尝不自离,政之所赏者未尝不自合;违其所可否者而行,政之所刑者未尝不自合,政之所赏者未尝不自离;而效功之美善,固有国政之刑赏所不逮者也。故曰:齐之以刑,民免无耻;齐之以礼,民耻且格。然离之合之者,在人自致而已,握其权力者固在政不在教也。教之所施,始终不逾于忠告、善导、示诲、劝喻而已,此政教分涂异用而相助为礼者也,盖唯明于政教之大分者乃知之耳。彼神教、名教之混合于政权者,非此所论。故自有史以来,立教无清净于释迦者矣!

  疑者又曰:佛教人乘正法,洵美善矣!然人情不皆美善也,以至美至善之教义,律不皆美善之人情,又绝无权力可干预其间而为左右,专凭口说笔语而期其自择自好、自受自督、自趋自致,殆人情之所难能乎!应之曰:人情虽不必皆美善,而美善固人之情也。且人情未有不好其自所谓善者也,特偏狷之私蒙其明,而天演之虐困其生,或迫之而过激其行,或牵之而苟且其事,积习成惯,习惯成性,陷恶而犹自以为善;或者绳以人伦道德,乃谓彼其人好恶而不好善耳。若解其虐而撤揭其蒙,湔其习而援出其陷,其心纵未淳善,若夫识别善恶之能固有之矣,由之而好善矣,由之而择善固服矣,何为必不能哉?夫人伦道德者,人所别于禽兽之理性也。生而为人,既有合乎此理性而行之可能也;况其从幼至长,周围所渐渍者皆人伦也,又安可谓其必无合乎理性而行之本能乎?有此本能而不现行,则隐显之殊耳。缘以感之,声以通之,由隐而显,固将沛然而莫之御。佛教人乘正法,即人伦道德也,本非夐绝恒蹊而为人情所必不可及之事。其在浅识之民,但能信受,虽行持之久而渐明其故,亦有益无损也,又奚难能之有?(见觉社丛书一期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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