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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饬终章程

临终正念团团约

  绍兴佛学研究会莲社(印光法师校订)

  吾越莲社之组织也。为弘扬净宗。发挥佛理。籍研究以资精进。凭劝发而励修持。仰步先尘。垂范方来。愿成两利。志切双修。殊胜之事业也。惟念佛法门懈废。于临终往生亦恐未稳。此必赖乎平日之信愿深切。勇猛精进。二六时中执持无间。方克有济耳。莲台老居士有鉴于此。发起组集临终正念团。为曲突之计。冀桑榆之收。以助行而补正行。则利他正亦利己焉而。下列条例。凡属团员各应遵循。

  第一条:本团团员。以互助临终正念。决定求生净土为宗旨。

  第二条:本团公举团长副团长各一人。主任召集团员。率领赴会指挥一切。团长有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团长摄理之。除有特别障故。或声明自愿退位。得改选外。任期以二年为限。但亦得连任。

  第三条:凡莲社社员。通达佛理。精修净业。明白事理。已感化家属者。皆得为本团团员。但须团员二人以上之证明。方许入团。入时应将姓名、住址、职业、通讯处、年龄、生辰、报告注册。

  第四条:凡遇团员病重或急病。自知不起者。可由其家属通知团长。由团长邀各团员遄往彼家。依法互助。策励往生。人数不拘。至少不得在四人以下。

  第五条:遇各团员生日。由本人预先函订日期。召集团友至彼家。举行普佛会。念普佛一日。其人数至少亦不得在四人以下。集会时。主席者勿庸作寻常应酬。但跌坐于下首正中。作临终著力十念之观想。俾养成习惯。引起旁观向慕。以尽本团推行之利。

  第六条:除团员生日举行普佛会外。每月望日。举行常月普佛会一次。各向各团员挨次轮往。至团员增多。每月有日佛会时。其常月佛会停止之。(举行普佛会不得用以度亡。启人轻视。认为应赴。是不能增上。反而病随药加。则谬矣。盖学佛者无恩不报也。)

  第七条:团员生日之普佛会。如此日适逢常会期。则普佛会应提前一日举行。此外不得变更日期。倘有事故。必须延改者。须预先声明。

  第八条:遇有未入团之社员。或有未入社之善信。在于临命终时。欢迎本团往助西归。亦可出信相邀。本团不分畛域。亦尽利人之义务。

  第九条:本团团员。除临终时必须通知。闻讯者即往外。倘有团员居住城外过远。来往不便者。酌量免去集会。若欢喜举行时。须经函邀。然后前往。

  第十条:凡团员外出时。若遇生日佛会。常月佛会。须由家属照约办理。如果家属不能代办者。准其免去常月会。

  第十一条:凡团员遇有出外时。或在外经商者。不能按期赴佛会。须先时向团长声明。回家时报到列席。亦如之。(如不出门。邀而不往者。接连三次则出团。)

  第十二条:凡莲社社员虽未入团。倘遇团员生日佛会。或常月佛会。或助往生。亦喜加入赴彼时。可要求团员向团长介绍同去。

  第十三条:凡团员生西后。其生日佛会停止之。每年于其往生日期。集念普佛一次。在会午后举行。(如由其家属邀请。则往彼家举行之。惟不得另有法师。以免夹杂致失善利。)如适逢常会期。则于次日行之。(各团友应列表座右。届时来会集念。寒暑无忌。毋待邀请。既有心加入。须实在而行。)

  第十四条:凡有团友生西者。各团员每人应派出小洋二角。以作祭享舟金之用。倘有余。作储金。

  第十五条:本团约有未尽之处。随时由团长召集团员议订之。

  新增条约三段。与余姚佛学会念佛助生极乐团章程第三四五章同。故略。

  以上各条。凡各团友以及家属。均应遵守。于邀请助念时。尤须予以便利。将欲临终及断气后一切办法。悉听助念者指导而行。如未入团之会友。及并未入会者。而欲邀请助念。更宜注意此节。否则却邀。

  附:创结临终正念团序

  切思临终正念。为莲社社员往生极乐最要关头。十六观经云。中品下生。临命终时。遇善知识广说极乐国事。及四十八愿。即得往生。又云。下品上生。闻说十二部经首题名字。亦得带业往生是临终策励正念。在观经中我佛早有明训。且长生等外道教。亦有同志临终策励等事。岂我莲社净业修士可忽之。况同人结社未久。信愿虽深。功行尚浅。不独少上品资粮。恐中下生品。亦犹赖于助为。鄙人有鉴于此。深恐临终正念未坚。易为阴境现前所摄。是以为未雨之筹。爰集同志数辈。创立临终正念团。订立团约。并列各团员姓名住址年纪生辰。缮就一册。凡团友遇病笃之时。即勿动悲泣。以免惑乱病者之心神。尤须勉励本人。一心念佛。临命终时。得此同志助念。获益不浅。则往生极乐世界。可操左劵焉。是为序。

  佛历纪元二千九百五十年岁次癸亥巧秋之日莲台居士积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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