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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报应录

  11  恶皂役烂皮烂肉

  邵道是明朝池州人(池州即今安徽贵池县),在衙门中充皂役,担任管理囚犯的工作,常向囚犯勒索财物,满意则喜,否则就向囚犯拳打脚踢。有时郡官命令他拷打囚犯,他就用力的施刑,常常打到皮破血流,以致囚犯死在他杖下的不可计数。后来邵道得了怪病,手足抽筋,全身的皮肤红肿溃烂,痛不堪言,终日在床上呼号哀叫。因此当时的人都说:‘善恶终有报,只要看邵道。’邵道临终以前,全身的皮肉都烂尽,方才气绝。(取材自德育古鉴)

  湘清按:在往昔专制时代,一个有犯罪嫌疑的人,或一个罪刑确定的囚犯,官府施以拷打,是寻常的事。可是现在二十世纪,是法治民主的时代,尊重人权,绝对不许有拷打人犯的事。今日警政当局一再三申五令,严禁刑警人员用刑逼供;司法当局也一再严禁监狱管理人员殴打囚犯。深望各地刑警及监狱管理人员,应善体政府爱民意旨,切勿殴打人犯。否则要触犯妨害自由的罪名,即使能幸逃法网,也难免因果的恶报。像邵道的烂皮烂肉,可为殷鉴,能不戒哉!

  12  后母毒心遭雷击

  从前有一个人,在四十多岁的中年时,妻子因病去世,遗下一个儿子,年仅数岁,某甲丧妻以后,因不耐鳏居的寂寞,看到同村中有一美貌的女子,就娶为继室。婚后的最初一、二年,继妻对于前妻遗下的儿子,还很和善,可是继妻自己生了两个儿子以后,竟生了偏心而阴险起来,开始仇视前妻的儿子。幸而某甲性情刚强,所以继妻对前妻之子,不敢公然的过份虐待。过了几年,某甲患了不治的重病,临死以前,握著前妻儿子的手,对继妻说:‘我去世以后,遗产由三个儿子平均继承,你们的生活没有问题,可是我这前妻生的长子,自幼丧母,如果没有你的抚育,怎能长大成人!现在我快要去世,希望你对我的长子,视同自己所生的一样,好好的抚养。’说完以后,某甲恋恋不舍的闭目而逝。哪知某甲去世以后,继妻顿萌恶念,对前妻之子,百般虐待,衣服饮食等生活,都不与自己的儿子同样待遇,还要时常加以打骂。虽曾梦见亡夫严厉训斥,仍不知悔改。然而前妻的儿子,对后母却很孝顺,无论什么事,都要尽量博得后母的欢心。可是后母不愿长子分到遗产,还是对他十分忌恨。有一天,后母手蒸年糕,把毒药暗暗放在年糕中,唤长子回家来吃。忽然间,天空中乌云密布,接著雷声隆隆,电光闪闪,霹雳一声,后母给暴风雨带至后院庭中,跪在地上,手中拿著暗藏毒药的年糕,自言自语哀哭著说:‘我不该在年糕中暗藏毒药,我不该阴谋毒毙前妻的儿子,求求上天饶恕我吧!’长子听到后母的哀哭,急忙领著两个弟弟,跑到院中,大家都跪在地上,一同向天祈祷,求赦其母。一会儿,雷又大作,把后母的手臂打断了一个,后母才从地上站起来。从此以后,后母革面洗心,对前妻的儿子,也与自己的亲生儿同样看待了。(取材自坐花志果)

  湘清按:雷击一事,现代科学认为系触电所致。因人体与电流接触,人体即变为导电体,以致引起灼伤而死。可是事实上,一个人如果做了丧天害理的恶事,每遭雷击,不仅古代史籍及历代笔记中常有记载,即近代新闻报纸中,亦常有看到。多年以来,我搜集雷击恶人的资料很多。兹仅就有关杀人恶报的事,附录三则于后:

  一、一九四八年八月七日重庆陪都晚报载贵州通讯一则云:本月初三日贵州修文县发生一件果报之事,颇堪寻味。缘修文县岩脚乡李姓农民,家有妻子,以及年方周岁之男孩一人,夫妻视此子若拱璧,每日出外工作,均抱此孩同往,以防发生意外。李某过生日,赴城买母鸡一只,返家后,命妻煨鸡,其妻遂将鸡洗净,置于锅内。煮不久,李某因田内工作未完,即偕妻往田内工作,估计返家时,鸡必煮熟,即饱餐一顿。其子因午睡未醒,不便携出同往,恐其著凉,随将棉被一条盖在小孩身上,二人放心而去。讵料刚走不久,同村之陈某,因家中走失母鸡一只,四处找寻,均未获得,乃至李某家中,忽发觉锅内煮有母鸡一只,即错认为己物。李陈素有嫌隙,陈乃将鸡取出,心尚不甘,复施极残忍之手段,将李某之子放置锅内,取鸡代之而去。不久李某夫妻返家,床上之孩子不见,方感惊疑,突然见锅内有异,前往一看,当时魂飞天外,原来二人之独生子被煮烂死于锅内,皮肉均裂,惨不忍睹。二人见状,痛不欲生,当夜李妻即忧病而亡,李某亦自杀而死。隔了一日,雷雨大作,陈某竟被雷击死,在陈某尸旁,死有野猫一只,口内尚有鸡毛数根。因此知谋杀李某之子,凶手即为陈某,而食陈某之鸡者为野猫,故陈某及野猫均被雷击。呜呼!世间法律所不能治者,天律竟森严不爽,发雷以惩其冥冥罪恶,报应昭彰,万人目击,岂不可哀可惧也耶!

  二、何侃如居士说:‘本宗何某,住在安徽省桐城县长江之滨,以捕鱼为业。一天傍晚,有一个背著小包的商人,请求借宿。何某垂涎商人包内的财物,允许商人借住在柴房内。到了半夜,何某磨了利刀,强命妻子持盆赴柴房,共同谋害商人,妻子不从,何某即以利刀威胁。其妻不得已助夫行凶,杀害完毕,把商人尸体割为八块,放在锅中煮烂,喂猪以灭凶迹。事毕把商人包袱解开,只有得到四百文钱,何某夫妻颇为懊悔,觉得谋死一命,只得四百文,殊不值得。第二年春天,何某在田野间,忽然霹雳一声,被雷击死。当时的人还不知何某是做了极恶的事而遭天谴,都以为是普通的触电。事隔二十多年,何妻到我家中帮佣,无意中对我母亲讲起这件秘密。’

  三、聂云台老居士说:‘谢祥岩,在上海一个外国人家中做厨司,一家五口,妻蒋氏,性情朴实,孝顺婆婆,常织布贴补家用。可是谢祥岩却在外面爱上了别的女人,要娶姘妇做正妻,想与蒋氏离婚,他的母亲不允许。谢祥岩就暗与婶母商议,设计谋杀蒋氏,在戊辰年五月十二日晚上,把毒药放在桂圆汤里给蒋氏吃。忽然天起黑云,风雨交作,霹雳一声,祥岩与婶母都遭雷打死。祥岩的阴囊及腿肉都打裂,婶母的头面劈去一半。’恶报这样的快,能不相信报应的不虚吗?

  从以上的许多事实,可以证明雷击恶人,确有其事。据我的看法,雷击虽由触电所致,但空中自然的触电现象,天神借之以击恶人,这样的解释,触电与报应,并不相背。犹如一个被判死刑而执行枪毙的犯人,虽因枪弹穿胸而死,但枪弹之所以穿胸,实由于法官之判决,不能说仅是枪弹穿胸,否认法律的制裁。枪弹穿胸犹触电也,天神惩罚犹法官之判决也。若仅认触电而否认天神惩罚,犹仅认枪弹穿胸而否认法律制裁,同样的昧于事实真相。虽然世上亦有并非恶人而误遭触电致死者,亦犹如世人也有并未犯罪而误遭流弹致死者,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天神,并不能因此否认法律。说到天神,现代的佛教徒中,存在著二种邪见,一种是不明佛理的愚夫愚妇,他们不知佛陀的地位远比天神高,而把佛陀与天神同样看待,这种神佛不分的邪见者,犹如把法官看得与总统同样大一样。还有一种邪见,只承认有佛陀,不承认有天神,这样的邪见,好比只承认有总统,不承认有法官,都是违反事实真相的。当代有少数佛学家,认为恶人恶报,只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神的惩罚。可是我的看法,自作自受,依佛教的业力说,固然是真理,但自作自受,与神的惩罚之说,并无违背。例如一个犯罪的人被判进监狱,固然是自作自受,但也不能否认法官的判决,不能否认法律的制裁。若以自作自受而否认被罚之说,未免曲解自作自受的意义了。少数怕被人笑为迷信的佛教徒,竟向唯物的无神论投降,妄欲打倒天神,这样不仅引起社会上普遍的反感,造成佛教没落,且为佛教中有识之士痛心,如陈无我居士在觉有情月刊第九卷第十一期很感慨的说:‘奈何佛教徒中竟有提倡打倒天者!’际此唯物邪说倡狂之时,惟印光大师,是暗室之明灯,盖印光大师的文钞中,屡次谆谆教人对于天、地、鬼、神、佛、菩萨,知所敬畏。可见一个真正的佛教徒,决无不敬天之理,犹如总统的拥护者,决无不尊重法律之理。天是自然的无形的法律,怎可不敬!佛是号称天中的第一义天,尤当皈依。阅读天雷惩恶之因果事实,能不知所敬畏乎!

  13  法官冤判人死刑堕落为马

  江南有一武官,左腿上长有马毛,他记得前二世的事。因为前世曾经做过法官,冤枉判处犯人死刑,所以后世堕落为马。在堕落为马的时候,有一天,被人骑在险峻的山路上,受著皮鞭的抽打,非常痛苦,想跳下山崖,与主人同归于尽,可是又想起前世因冤杀了人,今世才堕落为马,倘再做错事,恐永无出苦的一天,念头一转,才安心忍受。由于做马时的一念悔过,今生又投人做官,可是前生投马的痛苦,还记得清清楚楚。他深知木鞍压得马背很痛,特地做了几百付软鞍,送给马栈使用。(取材自信征录)

  湘清按:善因法师著学佛行仪一书中说:‘或谓学佛者,为官若遇有应处死刑之罪犯,又奚如哉?答曰:遇应处死刑者,若稍有可援之处,改处无期徒刑可也。万无可援之处,虽处死刑,亦不伤慈,盖除一恶,可全百善,并可以警一切。昔佛于过去世中,遇一恶人,捆绑百善将杀,佛见不忍,乃自愿舍身还报,即将恶人杀之,救全百善,斯实一大慈也,何可以妇人女子之慈拟佛法哉!’可见法官如于万不得已情形下,依法判决犯罪者死刑,显然并不违反佛戒。但是必须特别谨慎小心,调查明确,切不可冤枉,否则堕落恶道,势所难免,可不慎哉!至于造了冤人于死的恶业,因而死后堕落畜生道的事实,在一九五六年一月廿八日的台中民声日报,曾登载这样的新闻:‘屏东县恒春镇发现一只母牛,最近产一小牛,背上浮现林新教三字。该牛饲主为尤万金,有一个弟弟名叫尤万达,家境贫困,在本省未光复前,系受雇于该镇医师林新教家为长工,不幸林宅失窃稻谷二千多斤,事实上失窃的稻谷为他人所偷,但案发后,林新教竟冤枉系尤万达所偷,由当时刑警人员将尤万达严刑拷打,可怜尤万达受刑不起,屈打成招,抱恨难伸,自杀以表清白。不久林新教亦去世,光阴似箭,事隔十年,岂料至本年间,饲主尤万金的一只母牛,所产小牛背上,竟发现林新教三字。事为林新教之子林荣观获悉,即时央邻居向饲主商量,愿以一万五千元买回小牛收养,但为饲主所拒绝,消息传出后,轰动遐迩,使人闻之惊叹不已!’这一则生前冤死一条命,死后大名浮牛背的新闻,发生于台湾省屏东县,很多人都看到,可与本件故事互相印证,足为佛教轮回之说的铁证。

  14  知县捕良民逼供突然暴毙

  清代王伯阳,担任司马的官职,代理上海知县。当时海上强盗很多,官府招募壮丁,担任缉捕盗匪。有周某父子,勇敢善斗,也担任捕盗的工作。有一天,缉获嫌疑犯十二名,人舟并获,解到县府,代理知县的王伯阳大喜,亲自侦讯。哪知十二名嫌疑犯都坚不承认是强盗,供称专做贩卖私盐的生意,船中有银数千元,都是贩盐所得,并非盗来的赃物。王伯阳看他们都不供认,大为震怒,就施以严刑拷打,一时竹棍齐下,把十二名嫌疑犯打得皮破肉烂,每个人才被迫供认自己是强盗。在捕获嫌疑犯的第二天,周某因为遗留物品在巡船中,前往船中取物,适遇狂风,竟在船上失足落水而死。王伯阳还不觉悟周某是乱捕良民的恶报,仍把十二名嫌疑犯以巨盗定罪,予以砍戮。上级认为王伯阳捕盗有功,明令升官,哪知王伯阳在接到升官令的第三天,竟突然暴毙,在临死之前,还看到很多冤魂向他索命。(取材自坐花志果)

  湘清按:屈打成招,最易造成冤枉,故现行法律严禁用刑逼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明文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倘若屈打成招的供词,法官不能采为犯罪的证据。法令月刊第七卷第十期载有阮大仁所作‘浙江冤狱之一的杭州一师中毒案’一文,颇足以证明因果报应,兹节录该文大意如下:‘一九二三年三月十日,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发生师生中毒的惨案,经公医鉴定结果,系饭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该校学生俞尔衡,曾负责学生自治会伙食,经刑警队认有嫌疑而予拘捕,俞尔衡在刑警逼供之下,屈打成招,自承是在饭中放砒霜的凶手。刑警将俞移送检察官起诉,法院受刑警队供词影响,将俞尔衡判处死刑。俞不服上诉,向法官说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经过,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处死刑。俞尔衡在法庭上厉声地对承办法官说:“这件事并不是我做的,你判我死刑,我做鬼也不放过你的。”果然,承办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在俞尔衡执行绞刑后的半年,忽得急病而死。’这是浙江司法界发生过的事实,近经法学家阮大仁为文公开发表。而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的突患急病而死,与本篇代理知县王伯阳司马的突然暴毙,前后如出一辙,因果昭彰,不能不信。我以为要避免冤狱,法官固应审慎,警察尤当负责。深望,从事警政的同志们:今后努力精研科学的侦查技术,使真正犯罪者无法遁形,良民不致受冤。佛教徒应站在各人工作岗位上兴利除弊,才是切实的建设人间净土,真正的人间佛教。

  15  王麻子的二十六刀

  清代安徽商人程伯鳞,久居江苏扬州,信奉观音大士极虔诚。乙酉年的夏天,乱兵经过扬州城,程君祈祷大士垂救,梦见慈悲的观音菩萨对他说:‘你全家十七人,十六人都能免难,只有你一人,在数难逃。’程君一觉醒来,想起梦中观音菩萨的话,深知难逃厄运,颇为惶恐,乃又诚诚恳恳的向菩萨祈祷。第二天夜间又梦见观音菩萨对他说:‘你前生杀了王麻子二十六刀,今生必须偿还。你应该吩咐家中其他十六人都避居东厢,自己独自一人在中堂等候,以免连累家人。’程君对于梦中观音菩萨的话,深信不疑。过了五天,果然有一乱兵到程家去,程君很客气的迎接说:‘你就是王麻子吗?我前生欠你二十六刀,现须偿还,请你把我杀了吧!’那乱兵听了很惊奇的说:‘你怎么知道我的姓名呢?’程君把梦中的事一一详告,乱兵听了,叹道:‘你前世杀我二十六刀,以致我今世报你。如果我现在杀你,那么来世你又要报我,这样怨怨相报,何时可了?倒不如就此罢休。’说毕,就把刀背砍了程君二十六下,就宽恕了案。

  以上一件事,是清代唐宜之居士亲见其人而记载的。并说明记载此事的意义有三点:一、宿业成熟,不易逃脱。二、菩萨大慈大悲,能挽回定业。三、目前的遭遇,都是往因造成,应欢喜领受,不当怨尤。(取材自观音灵感录)

  湘清按:所谓在数难逃的‘数’,在佛学上说,就是‘定业’的意义。可是在数既难逃,而菩萨又能挽回定业,是否矛盾呢?要说明此中并无矛盾之理,可从世法上的法律来譬喻,前世做了恶事而在数难逃,与世法上作恶难逃法律制裁的道理是一样的。但一念向善而求佛忏悔,足以挽回定业,也与犯法者一念悔过自首,而获‘免刑’‘减刑’的道理一样。像本篇程君前生造了杀业,今生本难逃被杀的恶报,但因诚心悔过而皈敬观音菩萨,因而仅被刀背砍了二十六下而轻轻了事,这不仅证明观音菩萨的灵感,尤足以说明因果的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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