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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佛教禅、讲、教之界划(节选)

  佛寺院有不同种类,各宗派有不同门庭,即使以功能特点归类,也非明朝始有。如元代即说“佛宗有三,曰禅、曰教、曰律。禅尚虚寂,律严戒行,而教则通经释典”。1《元史》称:“天下寺院之领于内外宣政院,曰禅、曰教、曰律。则固各守其业。”2但到明朝,明太祖有关禅、讲、教的分别,功能化倾向实则更强,尤其所特别重视之“教”,已是指专门演行瑜伽显密法事者,而非以往所谓“通经释典”之“教”者了。

  (一)界划寺院、僧人为禅、讲、教三类

  明太祖朱元璋饬令将天下寺院及僧人界划为禅、讲、教三类,是与开设僧官衙门及任命僧人官员同步进行的。洪武十五年五月,太祖诏谕曰:“佛寺之设,历代分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其禅不立文字,必见性者方是本宗;讲者务明诸经旨义;教者演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世人。”3

  所谓禅者,即指禅宗一类;讲者是指注重研修讲说佛教义理的天台、华严诸类;教者则专门指诵念真言密咒,演行瑜伽显密法事仪式者。因而僧人亦相应地被划归为禅僧、讲僧、教僧三类。这实际是对僧伽组织结构进行了行政手段意义上的分类,因为,造成这种僧伽组织结构的改变,虽然也有佛教内在依据,但主要是由朝廷干预,通过政府命令将佛教寺院划归禅、讲、教三类的,这种界划实际上是相应调整了僧伽组织的结构,对佛教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禅、讲、教的划分与规范,还有服饰方面发特别规定。

  洪武十五年“定天下僧道服色。”其中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深红条浅红袈裟;教僧,皂常服,黑条浅红袈裟。僧官皆如之。惟僧录司官,袈裟缘纹及环皆饰以金。”4 元明两朝僧服颜色的变化比较大,“元文宗宠爱大忻笑隐,赐以黄衣,其徒后皆衣黄。”5 因而有诗曰:“苾 元是黑衣郎,当代深仁始赐黄,”6 到了明初,僧服又有了新规定,遂有续吟曰:“今日黄花翻波墨,本来面目见馨香。”7 这倒也算是元明佛教中一道有趣的景观了。

  (二)关于教寺教僧的独特划分和影响

  关于教寺、教僧的划分,是明初佛教政策有关禅、讲、教界划方面最为特别的一点。划出来的这种教僧,就是专门用来应付世俗佛事需要的“应赴僧”。象这样由朝廷来制定明确规范圈定应赴僧的做法以前没有,自此这种应赴僧被正式地归类为僧人的一种专门类型。但是,界划教僧的做法对于佛教却始终是双刃的效果,初衷是为整饬元末以来佛事泛滥、从其事者人员混乱的局面,可是“正名”的结果是使这一类寺僧比较多地接触世俗而为世俗方面视之为佛教的代表,可是教寺教僧泛职业化严重,佛寺和僧人崇高清净形象受损,尤其是丑陋弊端丛生,原为清理败坏现象的手段却再成为导致败坏佛教口实的重要方面。其实从明初佛教政策的有关具体内容已然可以明白看到,朝廷既利用佛教又特别限制佛教的政策特点。

  明太祖在十五年僧录司正式官员任命之后,又特别饬令:“见除僧行果为左阐教,如锦为右觉义,前去能仁(寺)开设应供道场。”1 这就是专门为开设应付佛事的道场又额外任命了两个僧官。同时还规定:“凡京城内外大小应付寺院僧,许入能仁寺会住看经,作一切佛事。若不由此,另起名色,私作佛事者,就仰能仁寺官问罪。若远方云游,看经抄化,及百姓自愿用者,不拘是限。”2

  这只是先就京城内外的应供道场之设加以严格限制,试行考量一年后,关于设置应供道场作佛事的正式规定就出台了。洪武十六年五月,僧录司官钦奉圣旨,旨曰:

  “即今,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尽行考较稳当,可为一定之规行于天下诸山寺院,永远遵守。为孝子顺孙慎终追远之道,人民州里之间祈禳伸情之用。恁僧录司行文书与诸山住持,并各处僧官知会,俱各差僧赴京,于内府关领法事仪式,回还学习后三年,凡持瑜伽教僧,赴京试验之时,若于今定成规仪式通者,方许为僧。若不省解,读念且生,须容周岁再试。若善于记诵,无度牒者,试后就当官给与。如不能者,发为民庶。”3

  将法事仪式制成规范统一的定式,作为标准通行于所有教寺;对演行法事的教僧进行规范统一的业务指导,并严格考试技能,教僧显然受到了更多的注意和检束。

  明太祖对“教”的特别重视,在二十四年颁布的“申明佛教榜册”及其他重要文告里都有更显著的说明。

  “申明佛教榜册”的颁布,是明初佛教的重要事件。“榜册”实际是同时记录了当时佛教存在的问题和明廷对佛教采取清理整顿政策的具体措施。而所列之条例,绝大多数又是针对教寺教僧的规定和限制。

  “榜册”重申了洪武十六年诏令中阐述过的教僧应供世俗的意义,以及所强调的必须遵守的已定法事成规。此外,则是极其详尽地规定了“道场诸品经咒布施”及“陈设诸佛像、香灯、供给”的价格。例如:“《华严经》一部,钱一万文;《般若经》一部,钱一万文;内、外部《真言》,每部钱二千文;……陈设诸佛佛像、香灯、供给阇黎等项劳役钱,一千文。”4至于参与赶经忏作佛事的教僧,钱财收入上也有具体限定:“瑜伽僧,既入佛刹已集成众,赴应世俗所酬之资,验日验僧。每一日每一僧,钱五百文。假若好事三日,一僧合得钱一千五百文;主磬、写疏、召请三执事,凡三日道场,每僧各五千文。”5 象这样由皇帝亲自过问并令行天下的佛事价目表,似也绝无仅有。

  (三)藉禅、讲、教之界划而实施的寺院清理

  将寺院归类为禅讲教后,三者的比例情况又如何呢?权以前辈学者的概略推算做一说明:“全国的寺院数及三派的比率虽是不祥,而由现在的明代地方志书来看二三地方的比率则如下:湖州府,教寺三十七,讲寺六,禅寺二十四,所属宗派不明十七,总计八十四寺,所归并的寺院庵堂二百五十一寺;姑苏府,教寺七十一,讲寺二十三,禅寺三十一,所属宗派不明六,总计月百三十一寺,所归并寺院五百五十八寺。”6从中可见,教寺占比例较大,起码在江浙一带佛教盛行且经济富庶地区,此比例推测应具有一定普遍意义。

  在此要指出,其中提到的寺院归并问题也是特别值得注意的方面。从上面的概略统计也见,归类禅、讲、教寺的同时,归并的寺院也占了很大比率。事实上,限定寺额是洪武时期清理整饬佛教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沙汰沙门和有效控制佛教规模的措施,具体体现了明太祖利用佛教又限制佛教的政策原则。洪武六年,太祖即诏诰天下:“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1 以防“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2 这种限制于洪武朝始终未放松。二十四年“申明佛教榜册”颁行全国时又重申:“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其原非寺额创立庵堂寺院,名色并行革去。”3 命僧录司遣“本部当差僧人善思等五名,赍榜册去各布政司清理僧人归并成寺,仰各处僧寺遵守。”4二十七年再行强调:“凡僧之处于市者,其数照归并条例,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悉令归并。”5

  明太祖以绝对的权威及强势政令施于佛教秩序,要求“令一出,禅者禅,讲者讲,教者教,”6 这种规范管理的手段使僧伽组织结构发生变化,而且带有浓厚的功能化倾向,使得标榜清净无为与外化功利效用发生冲突,这也是明太祖佛教政策在其利用佛教暗助王纲默佑世邦的目的之外,在佛教发展上以及佛教与世俗关系等方面发生的正负面互动的政策效应。

  1 《元史》卷二○二,列传八九,《释老》。

  2 同上。

  3 《金陵梵刹志》卷二。

  4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一五○。

  5 转引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

  6 同上。

  7 同上。

  1 同上。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龙池清:《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张曼涛主编《现代佛学丛刊》(一五)。

  1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八六。

  2 同上。

  3 《金陵梵刹志》卷二。

  4 同上。

  5 同上。

  6 《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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