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结果

  行为的结果

  一般人在生活中遇到不如意、不幸的遭遇时,往往会说:“唉!这是我的业障!”当某人遭到报应时,也都归咎于业报。“业”,在佛学里是一门非常高深、微妙的道理,它说明世间上的一切果报都是自作自受。“业”是自由的,“业”的真义是行为决定一切善恶果报,所以“业”的定义有四点:

  一、自力创造,不由神力:“业”是我们自己的行为造作,一个人遭遇的幸与不幸,都是自作自受,由自己身、口、意三业所造作的行为决定,而不是由神力所操纵主宰。

  二、机会均等,绝无特殊:所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业力的前面,人人机会均等,绝无特权,没有谁可以幸免于业报;也没有人因为身分特殊而享有优惠的待遇。

  三、前途光明,希望无穷:人的一生都活在业力当中,业,就如同我们背负的债务,只要业报受完了,就可“无债一身轻”。因此只要能“随缘消旧业,切莫造新殃”,终有解脱的一天。所以,业,不是无奈的,它为我们的前途带来希望,带来光明。

  四、善恶因果,必定有报:无论是善业、恶业,有时是今生受报,有时是来生受报,有时要等多生以后才受报。就像种子,有的春天种,秋天就能收成;有的今年播种,明年才能收成;有的今年播种,却须多年以后才能收成。所以说:善恶到头终有报,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

  所以,我们对“业”应有如是的观念:

  一、自力创造,不由神力。

  二、机会均等,绝无特殊。

  三、前途光明,希望无穷。

  四、善恶因果,必定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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