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僧

  新僧

  第一章 发音

  第二章 僧义

  第一节 僧之体义

  第二节 僧之量义

  一 僧量之古义

  甲 僧之古狭量义

  乙 僧之古广量义

  二 僧量之今义

  甲 有情的

  1 人类

  (一) 家族僧

  (二) 学校僧

  (三) 教寺僧

  (四) 社会僧

  (五) 民族僧

  (六) 国民僧

  (七) 国家僧

  (八) 国际僧

  (九) 人伦僧

  (十) 人间僧

  2 非人类

  (一) 现前者

  (二) 非现前者

  乙 非有情的

  1 生物类者

  2 生理类者

  3 矿物学者

  4 天象学者

  5 物力学者

  6 物理学者

  7 数理学者

  8 名理学者

  9 唯识论者

  10 法界论者

  第三节 僧之用义

  一 佛的用义

  甲 行自觉

  乙 觉他行义

  丙 觉行增胜义

  丁 觉行圆满

  二 法的用义

  甲 本如是义

  乙 轨觉行义

  丙 遍相应义

  丁 施教化

  第三章 新僧

  第一节 新的僧

  第二节 新于僧

  第三节 新即僧

  第四章 余韵

  第一章 发音

  阿!僧阿!僧阿!尔何所在?尔何所不在阿?寻不着尔底终始,窥不到尔的中边,尔非纵、非横、非大、非小,尔非古、非今、非新、非旧,猛不防今时此刻我和尔却簇崭全新底和合了!和合了无尔无物、只是我阿!无我无尔、只是物阿!无物无我、只是尔阿!尔只是和谐合聚底日月星辰山川物植,又谁知天地人物,只是一一和谐合聚底群众阿!尔今无量无数底化身中一个底化身已新了,将续续以新遍尔千千万万、万万千千底大化全身。新僧阿!新僧!知尔、信尔、思尔、歌尔底,只是尔新底僧阿!

  第二章 僧义

  第一节 僧之体义

  寻此僧之一名,所名之实维何?明此所名之实,是曰僧之体义。梵语僧伽,古华言和合众;翻以今语,应谓之“和谐合聚之群众”。三人以上名众,未及三人则不得以名众;四人以上名僧,未及四人则不得以名僧。故僧之本体相,即为群众,若离群众而为孤寡单独,理应不得以云“僧”也。然犹有进,须合聚之群众乃得云僧,虽群众而离隔分散,仍不得以谓之僧也。然犹未尽,必为合聚且和谐之群众乃得云僧。虽合聚群众而乖争乱突,亦未得以谓之僧也。故应以此“和谐合聚的群众”义,为僧之自体义。然此和谐与合聚及群众三义,所难者不在于群众,而在于合聚之群众,尤在于和谐之合聚群众;故惟和谐为最难能可贵。尝稽故训,和之为义:有事、有理。理和惟一,曰同证真如性。事之和有六焉:一曰、身和同住,则何有华屋、茅屋、上床、下床之异乎?二曰、说和同悦,则何有妄言、恶语、两舌、多口之诤乎?三曰、意和同怀,则何有幸灾乐祸、斗狠报怨之违乎?四曰、见和同解,则何有是非水火、黑白冰炭之碍乎?五曰、戒和同遵、则何有滋长过恶、损害净善之嫌乎?六曰、利和同均,则何有富骄贫谄、贪得患失之污乎?懿矣休哉!此其和顺谐协为何如欤!

  嗟夫!嗟夫!古今贤哲者对于人世之群众,所绞脑鉥肝而不能已者,将何求乎?

  非求离隔分散者之归合团聚乎?非求乖争乱突者之和睦谐适乎?呜呼美已!系以歌曰:僧兮僧兮!和谐合聚之群众兮,一咏三叹兮!吾为世人欢迎汝之合聚兮,吾为人世歌唱汝之和谐兮!汝其听兮,汝其来临兮!

  第二节 僧之量义

  僧之量义,所以说明彼僧──指和谐合聚的群众──内包之容积、外延之范围者也。质言之,僧之量者,即和合众存在上之“宇宙分限”是已。兹分二条说之:

  一 僧量之古义

  甲 僧之古狭量义

  古之所谓僧者,正指依佛律仪出家人众言,故其内包外延之界,可表之如下:
\

  除世间人类以外之异类,既不得依佛律仪而出家;其不出家之佛教徒,又非是僧,故僧唯是依佛律仪而出家之男女沙弥等五众人而已。男女必入沙弥律仪,乃入僧之量内,除此则皆在僧之量外者。沙弥等五众人之特殊性,祇在已依佛律仪,誓终身舍离媱欲为根之亲眷,及取着为根之财产耳。今中国通俗之所谓僧者,已失其舍离取着为根之财产之第二特点;而日本之所谓僧者,则并舍离媱欲为根之亲眷之第一特点,亦失之矣。故狭义纯正之佛教僧,今此人世尚存否,已成问题!

  于此、予对于中国现所谓之僧,请附二议:一、由每县各佛教寺庵联合组成一某邑佛教财产经管处,由全邑各佛教寺庵僧公同处理支配之──按:此予将由沩山倡办之──。各县区联合为道区,各道区联合为省区,各省区联合为国区,渐图扩充。二、由每县各佛教寺庵联合组成一某邑佛教经忏应赴处,由全邑各佛教寺庵僧公同办理分配之──按:此须仿公司章程办理,予屡向人提倡,但由私利,尚难实行──。其渐扩充至全国之联合,同上。窃谓必此二事成立,从消极方面言:中国之僧乃真出家为僧,以无复私产及传承私产之私眷故。从积极方面言:僧乃真能担荷宏法利生事务,除宏法护教、度世利众无复家业故。在出家人顾名思义而实行此,本非难事!顾全中国十余万僧,皆以私利私眷为梗,终未有实行之希望!此予十六年来心底最深之痛痕也!

  乙 僧之古广量义

  然考经论,多有称四向、四果、三贤、十圣为小大乘僧宝者。除第四果在人趣中必为出家者外,其余固可遍在诸趣及诸色人等者。是则诸有情类,无论所感之报、所具之仪为何形类,但已能修证得小乘向果、大乘贤圣之道法者,皆可摄在僧之量内,不应以相状拘碍也。此以舍异生性入同生性曰僧,乃胜义之僧义。昔天竺某论师依某圣者三升睹史陀天,见慈氏为天像,三次不能礼次开示,皆以拘世俗形状以为僧,而不知胜义之僧故。但修证未臻初向、初住者,在古之正义中,仍应格以前之狭量,以别僧俗之界。故在家学佛者,应居近事三宝之类,而不得妄同于已出家之僧也。要之、前说住持三宝中之僧宝,此言别相三宝中之僧宝。住持佛法于世间故,须前狭量之僧;修证佛法而出世故,有后广量之僧。

  二 僧量之今义

  何者是僧量之今义?曰:和谐合聚的群众之内包外延,是今之僧量义。兹分二段明之:

  甲 有情的

  有情、言有知觉情意之类,兹分二类言之:

  1 人类

  就人类中分为十别,以此皆是群众,皆是已合聚之群众,皆可为和谐合聚之群众

  ,皆本应是和谐合聚之群众故。所分十别如下:

  (一) 家族僧

  家族者何?即依夫妇关系为根本所发生、所成立之人的群众是也。使人类无一夫一妇、一夫多妇、多夫一妇之伦理法,则所生之子女,但知母而不知父,即无父子关系;及既长大,无赖于母,且复不记有母,亦亡母子关系。既不知身所从生之父母,宁复知身所同生之兄弟、姊妹,以及父母所从生之高曾、翁媪,所同生之叔伯、诸姑者哉!此既不知,宁复知自身及祖父子孙等妻女间接关系之亲戚哉!故无夫妇必无家族群众,由家族群众而生遗传财产之关系,由遗传财产之关系而演成民族、国民、国家的群众,故无家族即无国家。儒家之五伦的人道,全以夫妇为基,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也。此以夫妇为基之家族的群众,原来必为合聚,初始即有能生父母、所生或同生弟兄三人或四人以上之合聚群众。此合聚群众,即应为夫倡妇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和谐者,且为合聚之最难分散,及事势上最易和谐者。故家族即最良好之和谐合聚的群众,亦最自然之僧也。此家族僧以儒教之伦理、及佛教之人乘,最得和谐合聚之理。近人偏于个人主义、或社会主义、及国家主义之故,致令家族的群众渐成不合聚和谐之势。然此实为保持人伦理性最大关节,堕此即为禽兽,超此则为天与三乘;今之世人,大都奉法禽兽──即动物进化例──,扰乱离散此家族僧,使人伦堕落于畜道,殊可悲矣!

  (二) 学校僧

  学校虽有由个人、家族、社会、国家、国际发生之不同,而教师学徒之关系实为合聚学校群众之中心力。或虽未成一学校之形式,而有以教师、学徒关系合聚之群众,即为学校之类;已成形之学校群众,必为合聚,可无待言。其中教者、学者、同教者、同学者,皆应为知觉情意、道谊德行之最和谐者,亦无待言。故学校者,实应为和谐合聚群众之最完美者,而为僧之模范者也。比来失其由教学团结之要素,转成名位权势生计所关之市易场,致呈混乱涣散之象!若由真能教者、真求学者相摄持而成立,则灵山、杏坛、百丈等威仪跻跄之和合众,何难重现于今世哉!

  (三) 教寺僧

  宗教之寺庙,为住持及附从者以同一信心合聚之群众,若今基督教之教堂,有其住持之牧师及附从之教徒者是也。此其所要,全在乎同一之信心;由此同一信心,感情得其安慰,意愿有所归着。此住持及附从相合聚之群众,果由同一信心为本,自必和美谐洽,无诸乖舛,而为一和合众。及其末流,住持者取为居奇之生业,附从者视为夤缘之捷径,不由同一信心之源泉而发动,致成背谬!世之有智者,已知今之牧师与教徒,已皆失其对基督之信心,故讥为虚的基督教,以虽有形式名称上之基督教团,而实非信心上和谐合聚之群众也;他教亦复如是。当如何发挥不二真理,以呼起一般人之同一信心,形成为信心上和谐合聚之众,以为世间可宝之僧,则当视其宗尚之教理有无圆满成就之真实义为断耳。

  (四) 社会僧

  社会群众之所和合,殆皆起于通力易能、贸无迁有之故。村落者、农牧之社会,市场者、工商之社会,城邑者、军政之社会。约之可别社会为六:曰行业之社会,若商会、农会、医生会、律师会等。曰住籍之社会,若各同乡会等。曰学术之社会,若哲学会、科学会、书画会、音乐会等。曰政治之社会,若县议会、省议会、国会、政党等。曰娱乐之社会,若宴会、庙会、戏剧会、跳舞会等。曰特殊之社会,若欢迎会、追悼会、祈祷会、运动会等。凡社会固皆合聚之群众,但其和谐与否,盖尚难言!若能观循其发持之条理,行不逾轨,必可为和合众之僧,则无疑矣。

  (五) 民族僧

  人民种族之起,殆由家族扩张所致,或由多数家族及两个以上之民族婚媾结合而成。由之,其言语、文字、礼教、风俗、性情、嗜好,皆大致相似,而构成为一个民族。此民族即为多数之群众,亦为团居一地、或团居数地之合聚群众,使其不受他民族、或其他外缘及族内强烈之激变,则亦可为合聚且和谐之群众。无以名之,名之曰民族僧。

  (六) 国民僧

  同一国籍之民众曰国民,纯由国家军政权力所范持区分者。可一民族而成数国民者,可一国民而包数民族者,故与前民族异。国民为合聚之群众,无待言说;然亦时有叛乱离贰之变,故不定为和合;而由一民族构成之国民,较为和合。但国民之为物,本应为和谐合聚之群众,故谓之国民僧。

  (七) 国家僧

  民族者, 国家之根也──增上缘──;国民者,国家之种也── 亲因缘──;而国家、则此根此种所现起之事也。此国家事表现之处,即中央及各属行政、司法、议会之机关是。扼要言之,则此机关皆为占守治育一国民之总产业而设者:以军占之,以警守之,以政治之,以教育之,国家之事,军、警、政、教、四事尽之。然彼国家机关皆为一合聚之群众,而由此各机关总合之国家,尤为合聚之群众,更无待言。使国家有生存发达之象,必其各机关之统率联络,有如身使臂、如臂使指之调适。故良好之国家,必为一和谐合聚之群众,应谓之国家僧。

  (八) 国际僧

  有占、守、治、育、一国民总产业之各个国家,此国彼国分际以立,而交相涉入之事遂繁重。昔者、中华以天下称,四周皆夷狄之,故无国际之事。然在周季七雄、汉末三国之代,亦尝屡现其国际之事也。欧洲向来诸国林立,凿美通亚,以成今日此疆彼界之国际团,盟敌和战之变既殷,互呈不安之态,于是每作共同联合和平妥协之谋,此正由万有皆以僧为性。故兹国际群众,亦能不力图联合和平之实现也。然则国际非进化为和合众,不足以暂存,亦可知矣。

  (九) 人伦僧

  人类以群众合聚且和谐为性,绝无孤寡、分散、乖逆得以生存之理。盖其能生所生之间,已有三人,益以同生,为数弥众;加以长成存立所关,虽一人之生存,殆亦由横遍大宇竖亘长宙之众缘群集而有。故人生伦理之所存,弥纶世界,无乎不在。儒者据其切近言之,祇曰五伦;然夫妇、父子、兄弟之伦,乃家之桎梏,亦国之根荄也。君臣、师资、主从,则国之桢干也。独朋友为无乎不在之和合众,为人伦之至和合众。何者?家之与国,皆不外二事为执障:一曰、淫爱为根之私亲,二曰、占据为根之私产。由此二私,有家、有国,除此二根,家空、国空。故佛教之出家,质言之:即舍此淫爱所生私亲,占着所成私产而已。乃儒礼运所说大同之世曰:‘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选贤与能,天下为公’。再曰:“力、恶其不出身也,不必为己;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之己”。则私亲、私产舍,唯有人世皆朋友之群众,无复家与国之存矣。然此人伦僧与旧之佛教出家僧异:出家僧之外犹有在家之群众,人伦僧之外别无人群众,所异者一。出家僧中须严师资、长幼、主从之别,而实无属;由淫爱而有之夫妇、父子、兄弟,人伦僧中虽可无夫妇、父子、兄弟、君臣、师资、主从之严别形名,而事实上不无能生之夫妇,从生之父子,同生之兄弟,以及教学所关之师资,行业所关之主从等,所异者二。故人伦僧实非无夫妇、父子、兄弟也,特不同家与国以此为构成之主要枢纽,其形名乃不复秩然以彰着耳。故此人伦僧者,乃依人类俱身而生“群众合聚且和谐”之公性,须待人伦至极完成而实现者,今世尚未至其期也。

  (十) 人间僧

  人生之宇宙曰人间,从现前与人有显明之关系者言之,昔尝表现其说于佛乘宗要论,兹引录之:
\

  右表各人自身以下三项,属有情世间。各植物以下五项,属无情世间。无情世间所属事物,有为人生资用所依者,有仅为观念所依者,或一或二,分别表列。兹就右表逆推而前以为解释,如星系星海,与人本无甚关系,仅为观察思念所及,故属于人之观念依,而不为资用依。太阳光热、大地、矿、植,为观念、资用所俱依,其事易明。至有情世间之各项亦通于资用依,未免怀疑;殊不知各人之自身,亦为各人资用所依,如科学言人身如一机器,百骸五脏,或为排泄器、消化器、呼吸器、生殖器等等,其为人生所资器用之义,不甚明乎!各他人身,为人身资用所依者,如以人之才、之力、之智、之色、之声为用是;若动物身,则或资其力,或竟用之为衣食,尤不事辞费矣。以此而观人间,则人间为一和聚之群众,复为一原有相当和谐程度之合聚群众,非甚了然之事实乎?但终未至完全和合之度而已,若能完全实现其人间僧之性相者,则即极乐世界

  2 非人类

  有情中之非人类者,有为吾人所能知者,有为吾人所莫知者,故分二别明之:

  (一) 现前者

  有情中之非人类为吾人现前所知者,可大概分为羽虫、毛虫、麟虫、介虫、昆虫五类,其细类则虽亿万而莫穷。羽之鸿雁,毛之猿猴,以及昆之蜂蚁,皆有和谐且合聚之群众,可无论矣;即推之余类,亦皆有合群可能,且亦皆有和合可能,虽虎、狼、蛇、蝎、其同类亦常有聚居之事实,殆由皆含有两性、或他缘和合而生起之通德,故于和谐合聚之群众性,无类而不存也。

  (二) 非现前者

  非吾人现前所能知之有情类,依佛智之所知,或说三界,或说四生,或说五趣,或说五地,或说十二类生,或说二十五有,乃至或说六十二有情类,无量数众生类。兹约为下表以明之:

  于金轮王界有现前所知者,即人类及羽虫等;有非现前所知者,即他洲之人及未发见之羽虫等。其余琰摩王界、能天主界,以至空居四天与无欲──即无男女二性--界、及无形界,均非吾人现前可知之有情类。然彼等之为和合众,则皆无异,虽至无形想化而生,亦由业感众缘而得。故中庸曰: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穷理尽性至于命也。

  乙 非有情的

  非有情类,遍周一切,兹分十类言之:

  1 生物类者

  立生物学之水平线上而观之,则有情之动物与无情之植物,同为有机能、有活力、有种性、业性之生。有情类已如前述。若无情之生物,如草本、木本之群植,有花无花,有果无果,种种传根、传干、传枝、详为析别,何虑亿兆!顺其种性栽培之,则生长荣发,违之则萎瘁枯死焉!或依自类群聚而生,或依他类附合而生,生气流行之内,和合众之情状,无处不跃如也。此非所谓俯仰皆是,左右逢源者欤!

  2 生理类者

  生理学者,所以说明生物组织之机用之生元者也。故原始之生理学,虽祇就人身研究,继而进观乎各动物、各植物之生理现象,以为比较而资会通;今且可由人身之生理,贯通诸生物之生理矣。诸由剖解以察生理之情状者,不能藉人身为试验,往往假之其余动物,由其余动物推之人,由人又可推之植物。草木有根荄,犹人有头脑,人之头脑向上,而草木之本柢钻下,人之手足垂下,而草木之干枝叉上,此上下之殊也。人之筋脉脏腑内含,而草木之根络──犹经脉──、花──犹肾脏──、叶──犹肺脏──外张,此内外之殊也。虽有上下、内外之异,其为生理机体组成则同。断其根,截其络,摘其花,除其叶,则或死、或不能传种,而伤其生、害其理焉。故草木之伤其叶,犹人生之病肺焉;伤其根,犹人生之病其心脑焉;伤其花,犹人生之病肾焉。由生理学上而观之,人生者何?一生理机件之组合而已。犹之一机器然,各机件中失一重要机件,即失运用。然则各生物皆为各机件聚合之群众体,且为和协谐调之合群体,明矣!(见海刊五卷二期)

  (附注)此下未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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