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航大师全集 菩提心影(三)法教篇 一二、唯识学的几个问题

  一二、唯识学的几个问题

  云何为“唯”?是“遮”非“表”,例如“某人为善人”是表,“某人非恶人”属遮。盖遮显世间一切,唯识变现似有,非谓全无外境,若作表词“但”字“独”字释,则世间一切,无从安立。云何为“识”?是“认识”,但“识”有三种:(1)了别义——“了”即明了,“别”即分别;(2)思量义——“思”即思虑,“量”即量度。例如以尺量布的长、短、宽、狭等,这种度量,就是思惟的作用,比方裁缝裁衣,必须先以心思量,这是男装,抑是女服?——这是先从内心发出分别来的。(3)集起义——“集”是聚集,“起”是生起。就是先要聚集种子,然后方能生起现行。例如种“豆”和“花”,须先有“豆”和“花”的种子,才有“豆”和“花”的果。所以心里必先有聚集的种子,乃能生起认识来。现在总括来说:即(1)明了分别为“识”,(2)思量计度为“识”,(3)聚集生起为“识”。“了别”是属于“前六识”,“思量”是属于“第七识”,“集起”是属于“第八识”。唯识主张“因缘生法”,“种子变现”,实不同其他之唯心论所说,兹先举近代几位心理学家的理论,藉以作比较参证如左:

  (1)主观唯心论——成其说者为培根、洛克、休谟、勃克莱等。此派初由主张色声等境,莫非由我眼等经验而有;后勃克莱进一步主张,一切事物之存在,均在我个人主观意识之内,主观意识外,无事物存在,存在即被觉知也。自心如镜,外物如镜之影子,故唯有自心,此派可名为“经验派”。

  然则可难云:汝所谓离镜之外,他物非有,为如汝所执镜中之影像;非有?故证明离心之外其他无有!抑如世间现前事实,影虽非有,而生影之物,离镜实有,故证明离汝心外,其他决定有也。

  且其既唯识个人自心,岂相对之人格,亦被否认?如是,则世间人格,法律,伦理等,一切皆失效用,世界将陷于纷乱!彼又曰:譬如一物,我开目则见之,闭目则不见,可见离我视神经外,外物无有。

  然则汝闭目时,何以此物仍在?汝睡眠时,何以此物仍在?

  (2)客观唯心论——可代表此派者,黑格耳,彼知上面经验派之理不通,乃曰:非个人自心为立场,乃大众共同之心所经验,如室燃多灯,一灯虽去,其余仍光。

  然则用何物可证明,此共同之心欤?且既属一共同之心,如何可生起差别不同之万有?此固世间共见之事物,羊仍生羊,犬仍生犬。

  (3)意志唯心论——康得因见上面二派之缺点,乃一方承认经验派,凡存在者,不能超出五官之外,一方又从为感官知觉所不能知觉之经验外,设立“物如”——或名自存物。然则此物,既跳出五官知觉外,反成唯物矣。后叔本华谓“物如”即吾人要求生存之意志,意志若存,则万有虽灭旋生,欲解除人生痛苦,在否认求生意志,求生之意志消灭,共所生之万有,亦可消灭。此派受印度数论师之影响,数论师主张,神我冥谛。

  然则意志为万有共一意志耶?抑各有其一耶?共一,则万有不能随个人之意志消灭,各一,则不能生起共同之世界,又意志之前,亦应再自其他生起者。

  (4)经验唯心论——詹姆士成之,彼因调和归并,而立一说:谓经验通于一切,非各个人经验已也,凡意志、知觉、思想、想像皆属之。空间乃经验之大纲,时间乃经验之常流,全部心理内容,亦即经验内容,同在经验之中。可分二种:

  ①素朴经验,②经过雕刻经验。素朴经验:如骤见某人;雕刻经验:如辨别为某某等。世间所有思想事业,皆依素朴经验,复经意识雕刻而成,真理亦无决定性可得,简言之,于此地此时适应吾人实际生活之要求,方成真理。

  姑且不问其所谓经验之根本,然其自言真理,亦无决定性可得,早已成为戏论;而何时何地能适应吾人实际生活之要求,则又曰其主宰力,于不可思议之经验。然则与执神为不可思议之造物何别?正所谓换汤不换药!

  (5)真觉唯心论——柏格森主张此说;彼之直觉,谓平常直接知觉,与彼此内外之分时,谓之直觉,由此直觉,可悟到一种万有生起之源,此生起之源,名为“生命之流”,或“生之冲动”;此生命之流,即隐于吾人意志之后, 非理智可得,唯直觉乃知能鼓励吾人向进化之途前进;然则此生命流之冲动力自动欤?被动欤?自动者,则成无因过!被动者,则不能为万有生起之本,又谓隐于意志之后,然则此生命之流,为一体耶?多体耶?一体,则意志中遍否?多体,则根本不能成立!

  (6)存疑唯心论——康得、安斯坦、罗素等以其自宗无成立之价值,故不细论。

  上来明诸家之理论竟,今当就唯识学的几个问题而讨论研究之——

  (一)性相问题:

  “性”者,体性,属内,能知觉者。“相”者,相状,属外,所知觉者。然此系一往言,如唯识论中之阿赖耶识等内转之相,则完全非形相之相,乃体相义相之相,读论时,当特别注意。

  唯识之性,不可言说,诸佛菩萨,方便言说,《唯识三十颂》中,临末一颂:

  “此即无漏界,不思议善常,安乐解脱身,大牟尼名法。”

  此颂即表唯识真性。

  唯识之相,广言之则万法皆唯识相,近摄之,则为《唯识三十经》串之三能变相:

  (1)第八阿赖耶之初能变相,此识以恒常不断,执持“根”、“身”、“器界”、“种子”为相(阿赖耶名,释见王所问题中)。

  (2)第七末那识之第二能变相,此识念念思量第八为我,以恒审思量为相(末那名,释见王所问题中)。

  (3)第六识,与眼耳鼻舌身五识之第三能变相,此六缘外色声等境,及过去未来法尘最强,以明了分别为相。

  (二)王所问题:

  “王”者,比王,自在义,共有八个——第八识、第七识、第六识,及前眼、耳、鼻、舌、身五识。“所”者,心所,与心王相应义,共有五十一位:

  (1)遍行五——遍行者,周遍行动:八识、三界,一切处、一切时也。

  动。

  ①触——接触,乃由根、境、识三性和合生。

  ②作意——作意,乃警觉之功用。正接触时,此警觉必与之俱起。

  ③受——领受,依触而生,分苦、乐、忧、喜、舍五种受。

  ④想——想像,从受法上,取其分齐,安立名言等。

  ⑤思——思惟,冲动造作义,不但自能主动,亦能役其他心所随之而动。

  (2)别境五——别境者,各别缘境,行相各别不同。

  ①欲——欲者,希望义。于可爱境求合,不爱境求离。

  ②胜解——胜解者,印持决定为性,对所知之法,坚固受持

  ③念——念者,忆持为性,于过去忆之不忘。

  ④定——定者,集中义,精神专注于一境。

  ⑤慧——慧者,抉择义,能分别是非善恶等。

  (3)善十一——善者,对于现世他世,有其自他俱乐之善因。

  ①信——信者,对治不信,于真圣道,能深信不疑。

  ②精进——精进者,对治懈怠,于所修善,能勇猛修持。

  ③惭——惭者,对治无惭,尊重自己,息诸恶行。

  ④愧——愧者,对治无愧,畏人讥嫌,不作恶业。

  ⑤无贪——无贪者,对治贪为性,能行布施

  ⑥无瞋——无瞋者,对治瞋为性,能行仁慈。

  ⑦无痴——无痴者,对治痴为性,能明解真义。

  ⑧轻安——轻安者,无粗重苦逼迫,能助身心趣道。

  ⑨不放逸——不放逸者,谨慎小心义,能辅助前之精进心所。

  ⑩行舍——行舍者,无贪着义,于所作善事,不执功德,心能放下

  ⑾不害——不害者,即悲悯义,能利有情,不恼害有情。

  (4)根本烦恼六——烦恼者,烦扰恼害,现世他世,自他俱不得安,根本烦恼者,一切恶法,皆从此生。

  ①贪——贪者,多求为性,能障布施。

  ②瞋——瞋者,恼害为性,能障行慈。

  ③痴——痴者,暗蔽为性,能障圣解。

  ④慢——慢者,高举为性,凌辱他人,障求圣法。

  ⑤疑——疑者,不定为性,令人事业不成。

  ⑥不正见——又分五类:

  a.身见——身见者,于五蕴上,执个体为我。

  b.边见——边见者,断常二见。

  c.邪见——邪见者,拨无因果

  d.见取见——见取见,谓于种种邪见中,执一种为最胜故。

  e.戒取见——戒取见者,迷执一种邪外之戒律,可生天等,又如学牛食草等。

  (5)随烦恼二十——随烦恼者,随根本烦恼而生也。计分三类:

  A.小随十——小随者,随从根本烦恼,各别生起,狭而且狭故。

  ①忿——忿者,现前瞋火暴发,瞋所摄。

  ②恨——恨者,计怨在心,瞋所摄。

  ③覆——覆者,藏盖义,于自所作恶,不肯发露,贪痴所摄。

  ④恼——恼者,不安宁义,令自他不安,瞋所摄。

  ⑤嫉——嫉者,忌妒义,不耐他荣,贪瞋所摄。

  ⑥悭——悭者,吝啬义,于自己物,不肯布施,贪所摄。

  ⑦诳——诳者,虚矫诡诈,贪痴所摄。

  ⑧谄——谄者,曲媚义,贪痴所摄。

  ⑨害——害者,损恼义,瞋所摄。

  ⑩侨——侨者,贪炫自德,慢所摄。

  B.中随二——中随者,比小随较宽泛故.

  ①无惭——无惭者,任意行恶,不顾自己人格,痴所摄。

  ②无愧——无愧者,任意行恶,不怕旁人讥嫌,痴所摄。

  C.大随八——大随者,通不善,无记,遍于一切染心故名。

  ①掉举——掉举者,令心浮躁,能障止行。

  ②惛沉——惛沉者,令心沉下,能障观行。

  ③不信——不信者,正障信心,失三宝功德。

  ④懈怠——懈怠者,不勇猛精进,作事因循。

  ⑤放逸——放逸者,不谨慎勉励,令心纵荡。

  ⑥失念——失念者,于过去事,不能明忆;于现在事,认识不清。

  ⑦散乱——散乱者,胡思乱想等。

  ⑧不正知——不正知者,执错谬见解等。

  (6)不定四——不定者,不定是善,不定是恶,故名不定。

  ①悔——悔者,懊悔,悔过去不应做善事,属恶。悔过去不应做恶事,属善。

  ②眠——眠者,睡眠,因睡不去听经,属恶。因睡不去赌博,属善。

  ③寻——寻者,寻求,粗想日寻,寻思善事属善,寻思恶事属恶。

  ④伺——伺者,伺察,过细分别,曰伺。

  第八识心王,唯具遍行五心所。

  第七识心王,具遍行五,及别境中慧心所,根本烦恼中贪、痴、慢、不正见四心所,大随烦恼八,共十八个。

  第六识,具足五十一心所。

  前五识,具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根本烦恼中之贪、瞋、痴,中随二,大随八,共三十四个。

  第六识,又名意识,依末那得名,为第七意之识故。如曰:某某为某人之子。意识与五识同时缘境者,名同时意识。缘过去未来五尘落谢影子,名独头意识,以其明了力强故。又名了别识,初地断分别二执,七地断俱生我执,至金刚道转识成智,前五识,与同时意识起时,能明了分别前境,故与六识束为一类,共名了别识,至金刚道转识成智。

  (三)种现问题:

  “种”者,种子义;“现”者,现行义。世间万法,地狱乃至佛果,及诸识等。虽各有其种子,不容丝毫错乱,然种子均含藏于第八识中。又种子,为一种潜在功能,约现行时,方可名为种子,如女人已生子,方有母亲名,又如豆谷,尚未落土,不可云此豆即为种子,又种子生现行,现行生种子,相互为因果,在异生位,刹那无间。

  (四)见相问题:

  “见”者,能见;“相”者,所见,此相非仅属于形相之相。例如前眼耳等五识缘五尘,是言形相之相。又例如约第七识见分,缘第八见分为相分则属体相之相。

  眼、耳、鼻、舌、身、意及第七、第八,八个识,其生起各依四分(谓见分、相分、自证分、证自证分等)。

  何以诸识生起,必须依四分?例如二人合伙经营,甲出钱,乙出力,共立一合同字约,后发生争执,讼于法官,法官乃凭所立合同断案,然法官又必赖有合同,方好断案,出财者喻相分,出力者喻见分,合同喻自证分,法官喻证自证分。

  (证自证分)法官(图缺)

  (图缺)

  (五)境量问题

  “境”者,境界;“量”者,体量。境分三种,量亦有三。三境者:

  (1)性境…… 直得本体,不起名言分别。

  (2)带质境,分二:

  ①真带质境——第七识见分,缘第八识见分为我。谓之真带质。所谓“以心缘心真带质,中间相分两头生”。如下图:

  (图缺)

  ②似带质境——如言见桌,通常人固皆谓之为见,实则仅见到此桌一小部分,其余桌之多分色,及声、触、重、量等,皆未见到。然虽不能全部见到,但意识上直接知觉于桌于观念上,亦带有一少分之实质,故日“似带质境”。

  (3)独影境,亦分二:

  ①无质独影境——无质独影,谓此处、此界,他处、他界,决无此境,唯意识上之一种假想象——如缘龟毛兔角等。

  ②有质独影境——此与似带质境之界限,间不容发,极易错误,如意识所缘某境,虽此时,此处所无,而为他界所有,谓之有质独影,又梦意识中之多分,亦此境摄,其余类皆似带质境摄。

  三量者:

  (1)现量:直得本体,不起名言分别。

  (2)此量:计较度量而知,无有错谬——如见烟知火,见角知牛。

  (3)非量:如言见桌,实则只能见到此桌之小部分一面,其余多分色,及触,重量等,皆非眼能见到,故实非真见,反成非量。又如误绳为蛇,误山岚为烟,比知有火等,皆比量之错谬,通非量摄。

  (六)自共问题:

  “自”者自识,“共”者多识。世界既为各个有情之业识所共变,其间自他受用之形相为如何欤?应分作四句论之:

  (1)共中所“共”:例如大地山河、火、水、道路、政治、法律等共业所受,共同受用故。

  (2)共中所“不共”:例如房屋家人等,虽他人共见,但有各个之所见权故。

  (3)不共中所“共”:例如各个有情之身,各人之身虽不能共,然他人有时可以使用故。

  (4)不共中所“不共”:例如各个有情之净色根,非他人可以共用故。

  上来所讲唯识学几个问题,乃便于初学之熏习名相及明了诸识之大略关系而立言,其欲研究较深者,当请参研《成唯识论》、《唯识述记》、《唯识述要》、《唯识料简》、《唯识疏钞》,及《二十唯识颂》、《解深密经》等一类书籍。慈航个人微愿,在求以佛法深入人间,医众生现代之心病,近则收功于国家社会之安宁,远则渐渐叶茂枝荣,结佛果于他日。弥陀之国土云何纯净?释迦之国土云何秽杂?岂佛力有高低欤?慈心不平等欤?维摩会上舍利弗尊者,睹此土高低秽恶,而梵天王则见为平正庄严,可见净秽根于一心,苟众生之染业尽除,则净土不离当处,善乎庄生之言曰:“王嫱西施,色中之美者也,鱼见之深藏,鸟见之高飞。”世,出世法,理无二致,“此是选佛场,心空及第归”,愿诸君善悟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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