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孤儿教育者应具性格之商榷

  任孤儿教育者应具性格之商榷

  所谓孤儿者,即丧其所抚养之父亲之赤子,而其母亲又穷困不能养育之,于是有孤儿院者代为收容,鞠教育诲而加之保护焉。但考查现代各国所被收容于孤儿院之孤,其死亡率比较常高,大都为不能使孤儿享受其所最不可缺离之母亲的爱抚,致儿感受种种不自然或不幸之弊害。所以欲使孤儿虽被收容于孤儿院,依然如相依于温煦的慈母之膝下,而不失其自然之生长,则任孤儿教育者应具之性格,有不可不注意商榷矣。

  作者从事于孤儿教育有年焉,积累经验,以助我分析审定所以致成败之诸因,编刊于玆,非敢自夸多闻也。盖作者所处之地位,乃真实责任之所在,使于此得服务研究之机会,有待于高明而加以努力也。

  法华经云:“今此三界,皆是吾有,其中众生,悉是吾子”。任孤儿教育者,最要之性格,即此是矣。故吾曰:任孤儿教育者,其人虽已成家,且必有热情真挚于子女之乐趣;或尚无子女而盼子殷切,爱人子犹如己出者;或具有孤儿心理之知识,及一般童性之观察,且能了解分析其童年发育中之种种自然律,与生活标准式之差变,如情绪、欲望、嗜好、冲动、易诱惑性、喜怒无常性、以及其他心理上之弱点,皆能感受之而图其完成者。如是则得其同情,庶免玩忽之弊乎!既得此同情之了解,则更须具吸引之人格与愉快之性情,乃有亲密之接触,伴侣之精神,并加以游戏娱乐之参预,浸润渐渍,使孤儿可亲可近,优游而忘其所在。然后于所训练,悉婉听从,一若教育者即其慈母然。

  孤儿既被容于孤儿院,其与社会必少接触,则任孤儿教育者,当具礼富之社会常识与其背景之了解,以及实际处理社会事业之经验以同情心。一一分别,使彼被教育之孤儿各得其所,他日出而应世,庶无社交之困难,而易与群众相和洽也。

  童年时期,最富模仿性,所以教育孤儿者之服式仪容,尤应足以示范者。平时之宜处处显示雅驯优美之形式,与夫必诚必毅之态度。通常小学教师已应注意,而尤以任孤儿教育者为切要也。

  任孤儿教育者,有所取决,必先去我见偏见,信任孤儿自行理解之。事之重大者,略为发踪指示,然后搜集事证,下敏速审慎之判断。而出言复当含有滑稽之意,是在紧张形势之下,一语诙谐,全般体解,最易迁善改过者也。然不可失其诚恳态度,致贻害孤儿,流于卑下。亦不可固执而过严,盖严肃冷峻,即无热烈之友情,而失其执着之魔力矣。茍不慎而以之处置初入院孤儿,尤为不宜,徒触动其思亲之念,而与教育者生一重隔膜矣,不可不慎也。且每施行一严重之训育事件以后,则必思所以转换其性质,使之略治琐细无关紧要之事,以湮却其恶意。视其所训育事件关系之大小,令全体或一部份之有关系者合作之,所以融洽其意见也。

  至于任孤儿教育者之年龄,初不能以经历之多少为断。茍老景颓然,头脑冷静,最为童心所厌弃;必也天真活泼,适合童年游戏之生活者,当在二十以至四十也。总之、任孤儿教育者,必能体慈悲之旨而具有慈母心肠者;能根据教育原理以发挥其精神;能了解分别各个孤儿之品性,而实施其教育之方针;能在孤儿中立真挚诚毅之品格为之模范;能负积极之责任,使孤儿出院后对于立身处世之原则有充分之准备者,庶几可矣!(见海刊八卷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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