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经》简读之二十

  《正理经》简读之二十

  4.2.1 通过对过失的根源的正确认识可以消灭我慢。

  当我们认识到过失的本质时,我慢就消灭了。为什么要消灭我慢,主要因为我慢是痴。

  4.2.2 当颜色等物体成为愿望的目标时,它们就成了引起过失的原因。

  过失是怎么产生的呢?它的本质是什么?就是把境当成了快乐的源泉,认为拥有的东西越多,通过这些东西我就可以得到快乐。经文中的“颜色等物体”就是指境。

  4.2.3 错误地当成整体是过失的原因。

  这个就是佛教说的不净观、白骨观。这是指男女的贪恋,要是你把对方当成部分的时候,就不会生贪爱了,但你要是把对方当成整体的话,贪爱就生起了。当成部分就是指把对方看成毛发、肉、骨、血、体液堆在一起,你想,谁会去给一堆骨肉谈恋爱呢?肯定不会。把对方看成整体,就是指把对方当成一个俊男一个美女,这就有了美、丑的区分,这就会产生爱恋。

  说到了整体,就看第二节,部分和全体。

  4.2.4 由于理解和不理解都有(真、假)两重性,所以这个问题有疑问。

  理解和不理解都有真、假的不同。就是说,理解有真实的理解和错误的理解,就是说,有理解对的和理解错的。比如说我的茶杯里的茶水,这我是认识得清楚的,我知道它的真的茶水,这是正确的理解、真实的理解。再比如说我在沙漠中走,干渴之极,这时看见前边儿出现了一片草地,有一片湖水,我就往它奔去,谁知道原来这是海市蜃楼。这里看到的水就不是真实的,这理解就是错误的。

  关于不理解也是有真实的与不真实的两类。真实的不理解比如说龟毛兔角,我确实不知道龟毛兔角什么样儿;不真实的不理解比如说虚空

  因为理解与不理解都是有真假的不同,就是说既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所以说我就想问问,到底部分之外是不是真的有整体的存在呢?这就是一个问题。

  4.2.5 关于它(整体)没有什么疑问,理由已在前面讲清楚了(见2.1.33等等)。

  正理派就说了,关于整体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前边儿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是第二章第四节。在那儿讨论过全体。

  4.2.6 (有人说)没有(整体)存在的证据,所以无疑(它不存在)。

  这句经文说:我们现在拿不出全体存在的证据,我们就不能下结论说全体是存在的。我们不能说整体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只能认识到部分,整体是不可能存在于部分之中的。可能大家要问了,部分是不是存在于整体之中呢?我们根本就拿不出整体存在的证据,不能肯定整体存在,所以,也就不能说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

  有没有把你们胡弄住?你们不知道~~那这就说明已经胡弄住你们了!你们是已经被胡弄住了,可我要告诉你们,这实际上是一个诡辩,是什么诡辩呢?是把“整体”这个概念作曲意理解。什么叫整体?就是各部分之和,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这句经文中说有一个实在的东西叫整体。我举个例子,比如自然数1、2、3、4、5、6、7……它们只有数学意义,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1、2、3、4、5……存在的只是一个人、两只手、……十根指头等等。

  4.2.7 (有人说)整体不存在于整体之中,也不存在于(整体的)部分之中,所以各部分的整体是不存在的。

  这句经文从字面上看是很简单的。整体不存在于整体之中,也不存在于部分之中。整体能不能存在于整体之中?如果说整体能够存在于整体之中,则前一个“整体”的所指肯定小于后一个“整体”的所指,“整体”能分出来大小吗?若能分出来大小,则这“整体”根本就不是真“整体”,而是个冒牌的“整体”。我们只能说“整体”是“整体”自己,而不能说“整体”在“整体”之中。两个集合完全重合,你能说一个在另一个之中吗?不能!也就是说,整体不是存在于整体之中。整体不存在于部分之中当然是大家都可以知道的。

  姚卫群先生对于这句经文的理解是:部分不能总地占有整体,因为部分比整体小。部分也不能部分地占有整体,因为部分既不能存在于自身之中,也不能存在于其他部分之中。他的理解中的“部分不能存在于自身之中”,给咱们刚才说的“整体不存在于整体之中”是一样的道理。

  4.2.8 (那人接着说)也不存在于各部分之中,所以整体不存在。

  整体不存在于各部分之中,这是因为整体与部分的大小不同。

  4.2.9 (他接着说)在部分之外没有整体。

  整体包容部分,但我们在整体里边儿挖出一块儿,把挖出来的这一块儿叫作部分,则整体除去被挖出来的那一部分之后剩余下来的,只能叫另一部分,而不能叫整体。这一句经文就是说:除去被挖掉的那一部分后剩下的也不是整体。

  4.2.10 (他还说)部分不是整体。

  这一句又翻过来说。我们在整体里边儿挖出一块儿,我们现在不说挖出来的这一块儿,我们说剩下来的。在4.2.9中咱们说了,说剩下来的不叫整体,在这4.2.10中就是说,被挖出来的那一块儿只能叫部分,绝对不能叫整体。

  4.2.11 由于一中没有多,“多”这一词用得不对,所以(整体是全部存在于部分还是部分地存在于组成部分不能成为问题。)

  “一”就是整体、完全,“多”就是部分,这句经文说了,说“多”这个词用在这儿是不合适的,怎么说呢?整体就是指几个事物全部合起来,一个也没有剩下;部分则是指几个事物中有一些被剩下。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整体、部分的时候应该是指好几个事物,当我们在谈一个事物的时候,绝对不能用整体、部分这样的词语表述。

  4.2.12 即使整体部分地存在于(整体的)另一个部分,它也不存在于组成部分中,所以还是不对。

  就是说,如果说整体存在于部分之外的话,也不能说它存在于组成部分之中。就是说,我们在一个整体中挖一块儿出来,我们如果把剩余的称之为整体的话,它也是不存在于被挖掉的那一部分之中。

  在4.2.9中说整体不存在于剩下的那一部分中,这一句经文说整体也不存在于被挖掉的那一块儿中。

  4.2.13 (反对者说)对整体的认识就象一个眼花的人看得见一团头发一样,(同样,尽管我们看不到单个的原子,却能看得见原子组成的物体)。

  这句经文就是说:比如说一个人眼睛有毛病,他根本看不清单根的头发而只能看见满头的头发,我们也是这样,我们看不见单个的极微,只能看见极微的组成物,比如说桌子、瓶子等。

  4.2.14 尽管对物体的认识(能力)有锐钝之分(如眼花、不花,耳朵好使和不好使)但是由于感官不能认识到它们各自对象以外的东西(如眼不能听声),同样,当存在物不是感知的对象时就不能显现(原子就不是我们的感官所能感知的)。

  根与境是一一对应的,眼对色、耳对声、鼻对香……这是不能乱套的,但根的锐钝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的眼是1.5的,有的人的眼是0.7的,这不一样就是锐钝的不同。但不管根是锐还是钝,眼只能见色,锐的话对色的认识清晰一些,钝的话对色的认识就模糊一些,不管是清晰还是模糊,都是对色的认识的清晰、模糊,而不能是对色以外的境的认识。如果是色以外的境,不管眼是锐还是钝都不能认识。

  这主要是说啥哩?主要是说极微的,说:极微根本不是五根所对境,正理派五根是眼、耳、鼻、舌、皮,五根所对境是色、声、香、味、触,没有哪一根是把极微作为自己所对境的,所以极微就不该被觉察。可是,我们却觉察到了极微的组成物,极微是部分,组成物是整体,可见整体与部分是绝对不同的,要是相同的话,不可感知的东西所组成的整体也应该是不可感知的。

  4.2.15 (有人说)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直追溯到事物的消亡都是如此。

  这是外人的说法,说:根本就没有整体,因为如果有整体的话,它就应该是由部分组成,部分是由更小的部分组成,这样一直推下去,则就一直推到消亡。

  4.2.16 不对,没有事物的消亡,因为有原子存在。

  正理派说,怎么能推出消亡呢~~放心,绝对不会的,为什么不会呢?因为有极微存在。极微就是小得不能再小,小到不可分割的实体单位。把整体分成部分,部分还可分成更小的部分,一直分分分的,但分到极微的时候就分不成了,所以,绝对不会推出消亡。

  4.2.17 或者说是比truti更小的东西(即原子)。

  外人说,整体分成部分,部分再分成更小的部分,一直分呀分的,最后分成消亡。正理派就说:不对,整体分成部分,部分分成更小的部分,分分分的一直往下分,最后分到truti,再由truti分成极微,到极微就为止了。这个truti就是极微的上一层,比极微大一丁点,把truti再分一次就到极微了。也就是说,极微是超越可分性的。

  第三节就谈极微不可再分。

  4.2.18 (有人说)原子不可能存在,因为充满着虚空。

  这是中观派说的话,说,极微是不存在的。因为虚空要占据这地方,如果地方被极微占住了虚空就没有地方可去了。虚空遍布各处,现在我造了一个桌子出来,桌子也要占据一块儿空间,则虚空所占的地方就由原来占据的地方减去桌子所占据的地方,也就是说,虚空所占据的地方缩小了一点儿。我们说虚空遍满各处,就是说没有别的东西占据空间。

  4.2.19 (他接着说)否则,虚空就不是弥漫于一切的。

  我们都说是虚空遍布各处,如果是极微遍布各处的话,虚空就不能遍布各处了。

  4.2.20 由于里和外都是对所作性的物质自身以外的质料因来说,对非所作性的东西则内外是不存在的。

  这是正理派的话,说:里和外这样的词都是指所作性的物质自身以外的质料因的,对非所作性的东西就不能用里、外这样的词了。所谓所作性物质就是指造作出来的东西,象桌子、瓶子等这些。非所作性物质就是指极微、虚空等东西。这句话就是说,里、外这些词只能用在所作性物上,而不能用在非所作性物上,也就是说,你说虚空遍布各处,桌子、瓶子等都在虚空之中包围着这样的话就是没有意义的。你说书桌抽屉里有本《哲学大纲》是可以的,但你说虚空里边儿有极微就是不行的。你说电视机外边儿罩了个罩子是可以的,但你说极微之外有什么什么东西这是不可以的。

  就是说,对于极微这样的常住性东西你说里、外都是没有意义的。

  4.2.21 虚空是弥漫于一切的,因为与声的联系有遍在性。

  因为声在各处都可以产生,声与空是不可分离的,所以虚空也是存在于各处的。

  4.2.22 虚空的特性是不变形、不妨碍、无处不在。

  这是正理派的一个陈述。

  4.2.23 (有人说)(原子)也是有部分的,有形状的东西就有(各部分间的)排列。

  刘金亮先生说,这个人是把原子当成球形的了,说既然有形状,那就应该有部分。

  4.2.24 (他接着说)(原子)一定有部分,因为它能(与其它原子)结合。

  极微要与极微一起结合,而后构成东西,所以极微一定得有部分,不然的话它就不能结合了。

  4.2.25 (我们说)那会导致无限分割,而无限分割是不对的,故不能驳倒我们。

  正理派说,如果那样的话,岂不是导致极微无限分割了吗?若无限分割的话,极微还是极微吗?我们的定义是极微不能再分割了,它是最小的单位。你把我们的定义改了怎么成?若讨论一个问题,我们是不能半道儿把定义给改掉的。

  关于这一个其实可以参考世亲的《唯识二十颂》的说法。《正理经》的介绍显得简单了些,有点儿单薄。

  接着说外界。

  4.2.26 (有人说)当我们用觉(思维)去分析事物时,(可发现)它们的自性不存在,就象布被除去线之后,布就不存在一样,事物也不存在。

  这一句是中观派的说法。事物皆无自性可言。但按明庄严的说法,这句话又可以解释成唯识的说法,如果解释成唯识的说法的话,这句话的意思就该理解成:事物不可能离开认识作用,一离开认识,事物就不存在了。就是说,把事物和觉分离,则事物的真实性就感觉不到了。不管怎么说,我们只按中观来说,不提唯识。因为若按唯识来说的话,《正理经》的成书时间呀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出来了,很罗嗦。

  4.2.27 没有道理,因为不能自圆其说。

  正理派说,你说一切事物没有自性,那么你的观点有自性没有?要是有的话,说明了并不是一切事物都无自性,至少你的观点是有自性的;要是你的观点儿也没有自性的话,你怎么能够拿它来反驳我的观点儿呢?

  其实关于外界这一段讨论是很令我头疼的,因为刘金亮先生的译文与姚卫群先生的译文对不上号,按刘金亮先生的译文,是偏向于中观的说法,而姚卫群先生的译文则是偏向于唯识的说法,但是,他们两个人的译本所用的底本都是明庄严的本子。按姚卫群先生的说法的话,则这一句经文就该解释成:如果事物能够和我们的觉相分离的话,那么就不能说事物无实在性;如果事物无实在性,一定不能与觉相分离。

  4.2.28 不能分开去把握整体和部分,因为整体存在于部分中。

  这是说,整体与部分是分不开的。部分与整体,一个是依赖者一个是所依者,比如说布与线,布是线的所依物,对布的认识就包含了对线的认识,你不能说你现在认识了布而没有认识线,也不能说认识了线而没有认识布。同样的,整体与部分也是这道理。我们说,觉是外物的所依物,所以我们也不能把觉与外物分开。

  4.2.29 而且事物的存在是有证据的(根据现量等)。

  事物的存在是我们的现量证知的,怎么能否定呢?

  4.2.30 而事物的不存在既不能由量来证明,也不能由无量来证明,(因为没有量证明就是没有根据,没有根据的论点是不能接受的)。

  要证明一个事物存在,可以由现量等证明,要证明不存在,现量等就不行了,就是说凭现量证明不了事物的不存在,凭现量只能证明事物的存在。不凭量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只有量可凭,要没有量的话,则就没有根据了,没有根据的论点儿就是废话。

  你们是不是会说,不凭现量凭比量也可以。比如说在《正理滴点论》中,法称论师就提出了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法因,这不都是比量么?在这里正理派是说,比量也是以现量为基础的,要没有现量,比量就没有了存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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