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经》简读之十九

  《正理经》简读之十九

  4.1.51 上述反驳没有道理,因为灵魂是承受者(尽管身体不同了,灵魂还是那同一个)。

  正理派说:不对,受报者是我(灵魂),身体虽然不是一个,但我(灵魂)还是那一个。

  4.1.52 (有人说)灵魂不可能是承受者,因为宣称的果报有儿子、牲畜、女人、衣服、金子、食物等等(意即如果说祭祀的果报即是幸福,那么说灵魂是承受者还可以,可是上述那些果报怎么能说承受者是灵魂呢?)。

  祭祀所得的果报如果仅只是幸福的话,可以说受报者是我(灵魂),但是祭祀可以得到的果报是很多的,比如通过祭祀可以得到儿子,这就是没有儿子的人取祭祀求子,这在我出家的那个庙――灵山寺,很多人都去求子,据说灵验得很。儿子也是祭祀的果报,这儿子的承受者怎么说呢?难道也能说承受者是举行祭祀活动者的我(灵魂)?

  4.1.53 它们被当作果报,是因为与它们有关系,果报在它们当中产生(即这些东西能带来快乐,而快乐就是灵魂所能享受的果报)。

  通过祭祀活动可以得幸福快乐,我们说举行祭祀求儿子,通过得到儿子而使举行祭祀者感到幸福快乐,得到儿子与幸福是有关联的。所以祭祀的承受者还是我(灵魂),不过是我通过得到儿子这个表现达到我(灵魂)的幸福。

  接着讨论苦。

  4.1.54 出生即是苦,因为它与各种各样的苦相联系。

  出生是与苦紧密相连的。一出生种种的苦跟着就来了。身是苦的所依,根是经历苦的工具,觉是感觉苦的主体。

  4.1.55 并不否定乐,因为夹在苦当中也产生乐。

  关于这一句,沈剑英先生是译成了:(但是“一切皆苦”的教导,并不能对乐进行否定。)并非如此,因为乐也是间隔发生的。不过沈译中圆括号中的话都是沈剑英先生自己加进去的,不是《正理经》原文。

  这一句经文就是说,乐也还是有的,苦中也能产生乐。就是咱中国的一句老话,叫“苦中作乐”。

  4.1.56 不能否定乐,因为由于贪求的过失,苦是不断的(永远不满足就是苦)

  这一句话呢,刘金亮先生的译文与姚卫群先生的译文不一样,姚卫群先生是说,“(我们的观点)不能否定,因为一个有贪的过失(之人),苦恼是不会停止的。”沈剑英先生是译为,“否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感受乐的人],只要有欲求的过失,就不可能停止苦恼”。沈译本、姚译本是一样的,都是不能否定观点,观点恰恰是苦而不是乐,刘金亮先生给译成了“不能否定乐”,刚好扭了个儿。

  正理派说只要一出生,苦跟着就来了,外人就说,我们也能在苦中找出一点儿乐趣来,这一句刚好是正理派的反驳,说你只要有贪求,苦就不会停止。

  4.1.57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苦被当成了乐。

  正理派接着说:因为追求乐所以你才出生,因为你出生所以你就苦,也就是说,你追求乐实际上是在找苦吃。

  接下来说解脱的问题。

  4.1.58 (有人说)由于我们始终与债务、烦恼、行为分不开,所以不会有最终的解脱。

  我们现在不得解脱的原因是什么呢?各派都有各派的说法,咱前边儿提到一个湿婆悉檀派,它说我们不得解脱的原因是因为系缚,是什么来系缚呢?是无知、业、幻,无知、业、幻把本来常住的精神力、性力系缚住了,所以不得解脱。在这句经文里说,是债务、烦恼、行为,债务有三类,一类是圣者之债务,就是说你得经历学习期。一类是祖宗之债务,就是说你得生个孩子,你要是没有生孩子的话,就一直欠着祖宗的债务。还有一个是神的债务,这必须得凭祭祀来偿还。烦恼就是我们所面对的一切不如意。行为就是我们所做的一切事。我们一生下来就与这些债务、烦恼、行为纠缠不清,所以我们得不到解脱。

  4.1.59 由于一个单词的基本意思讲不通,即就要用第二意思(比喻意义)来解释,特别是当要确定褒贬时。

  这一句经文是对上一句经文中的债务这个词稍加说明。人一出生就有三种债务,圣者的债务、神的债务、祖宗的债务,你要是把这三种债务都还清了,无债一身轻,你就容易解脱。债务按本意来说就是欠人家的,难道你真的是欠圣者的吗?要是圣者还逼着你还什么债,这圣者大概是成问题的,他不是一个圣者。祖宗、神都是一样的。祖宗,不说远的祖宗了,就说父母吧,父母对子女的爱,那是无私的爱,是不求回报的爱,怎么可能还要子女还债呢?神更不可能了。也就是说,按本意来理解的话,这债务就说不通了,这里得按比喻义、引申义来说,我们一出生就有三种债务,实际上是说,我们要尽三种义务:要学习、要祭祀、要生孩子。“特别是当要确定褒贬时”,就是说,要注意明褒暗贬,明贬暗褒,就是说要注意话的实际意思,不要被话的表面所蒙蔽,在赞扬你的时候,可能实际上是在贬你,在贬你的时候可能实际上是在赞扬你。

  这一句经文实际上是说,我们读圣典时要注意,经义不一定是字面上表现出来的字面意。

  4.1.60 不能否定解脱,因为可把祭火转到灵魂中去。

  婆罗门在老了以后,就应该放弃一切欲望,儿女、财富等等都要放弃,连祭祀也要放弃――祭祀让我(灵魂)来负责,进入遁世期,全身心地投入修行,这样他才有足够的解脱机会。

  说实在的,正理派的这种教义――实际上是整个婆罗门教都是这样,按中国人的观念来看就是很残忍的,人老了之后,家人不管不顾,还美其名曰是修行期,说到那时应该遁世乞讨,这样才能解脱。这就是给不养老人提供了理论依据。按中国人的观念来看这是很糟糕的。佛教没有这教义,佛教有孝亲的观念。

  4.1.61 (对那些弃世者来说)死时没有把祭器收起来这一仪式,因而也就没有结果。

  婆罗门的一生,要经历梵行期、家居期、林居期、遁世期四个阶段。有的人他不按这步骤来,一生他不去遁世修行,老了以后他还居家,对于老了还不出去修行的人,死的时候要作一个仪式,因为还要为他作一个仪式,也就是说有行为,有行为就要产生结果,所以非得到结果尽了之后才能解脱。那些老了之后出去遁世修行的人,死了也没人知道,就没有给作仪式,他们就可能是把一切果报都受尽了,一切果报尽了就解脱了。

  死时的仪式就如同咱们的葬礼一样,在家人死了有葬礼,所以有行为,有行为就有果报,就不解脱。而那些老了后遁世修行的婆罗门则没有葬礼,就解脱了。咱中国人是不会喜欢这说法的,怎么也不会接受这理念的。

  4.1.61a 要按一般规矩,就象(结构)安排要符合内容一样。

  这是明庄严附录中收入的经文。就是说,各圣书都有自己的侧重点,有些书着重讲家居期,有些书着重讲遁世期……这样呢,各书有些微不同的地方,也是不错的。4.1.62 解脱就象一个熟睡的人,在没有梦的状态下一样,没有烦恼。

  解脱是什么样呢?《正理经》在这儿说,就象一个人睡熟了,连梦也不做,没有一点儿烦恼。就这个样儿。

  4.1.63 没有烦恼(贪、嗔、痴)的人的行为不再导致转生轮回

  没有烦恼的人他的所为不会导致轮回,不轮回就是解脱了。所以说,我们要断烦恼。

  4.1.64 (有人说)不对,因为烦恼不断是固有的特性。

  有人对断烦恼提出了异议,说:烦恼是无限的,而且烦恼还有个特点,就是连续性,它根本就不能断,它要是断了的话,就是说它根本就不是烦恼,因为它要是断了的话,则说明其连续性是没有的,要是没有连续性就说明了它不是烦恼。

  4.1.65 就象在产生之前不存在的也是无常,固有特性也是无常。

  不存在的东西它要产生,在产生之前呢,它的不存在是没有开头的,可一旦它一产生,这个没有起始的“不存在”不就消失了吗?烦恼也如此,它有连续性也是会断的,一解脱烦恼就没有了,就象不存在的东西的产生一样。

  4.1.66 或者象地原子的黑色也是无常一样(原子的黑色也是固有特性,是没有起始的,但一经火烧便可成为红色,黑色永远消失)。

  极微是黑色的,这是固有的性质,但被火一烧就成了红色的,黑色就消失了。烦恼也是这样,烦恼一直是烦恼,但一到解脱的时候,烦恼就永远消失了。

  4.1.67 (烦恼不可灭的观点)不对,因为贪等的原因是错误的认识。

  烦恼绝对是可以消失的,为什么呢?因为烦恼是我们的错误见解引起的。我们应该把见解改变过来,认清什么是贪,什么值得贪,什么是瞋,什么是痴。正因为我们不能正确地认识贪、瞋、痴,所以产生了一些欲求、行为,使得我们不能解脱。烦恼是有原因的,就是因为贪、瞋、痴,但只要有原因它就绝对不是恒常的,所以我们可以消除它而解脱。

  这是一串因果:烦恼不是永恒,因为它是由行为产生的,而行为是由贪、瞋、痴引起的,贪、瞋、痴是由错误认识产生的。这里说错误认识,下边儿说正确的认识。

  第一章到此结束,下边儿开始进入第二章。第一节,正确认识是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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