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经》简读之二十三

  《正理经》简读之二十三

  5.1.21 通过假设来构造反面观点,就叫17)义准相似。

  在陈那论师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说,义准相似就是错误地运用了义准推理,所以使得得出了与原宗相矛盾的结论。比如说我立这样一个论式: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如瓶”。对方就说:你说因为勤勇无间所发它就无常,若这样的话,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就应该是常啰,象闪电,闪电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所以闪电是常的,这不是很荒唐吗?这就叫义准相似。这个错误是很简单的,比如在数学上就有“原命题成立,逆命题不见得成立”。现在对方就是从原命题成立推说逆命题成立。

  义准相似就是根据假设、推理来反驳对方。

  5.1.22 如果不明确的东西可以通过假设来成立,那么这种反驳也会遭到反驳,而且由于不是明说出来的,假设会成不确定因素,(所以义准相似是错误的)。

  义准相似当然是不正确的了。对方在反驳的时候,只说,非勤勇无间所发就是常,为什么非勤勇无间所发就是常呢?没有说出理由。我说的勤勇无间所发所以无常这是共许的,没有疑问。可你说的非勤勇无间所发就常却是有疑问的,有疑问就得解释,你不解释就不行。若没有说明理由而直接下断言则你这断言就是假设,如果说你要凭假设来成立一个命题的话,则任何命题都可以凭假设来构造。也就是说,假设是一种不确定的因素,而不确定因素是绝对不可以用来推理的。

  下边儿看第十八无异相似。

  5.1.23 如果说两个事物有一种共同的特性,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有人据此就说)所有的事物都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有共同的特性,即存在,这种倒难叫18)无异相似。

  无异相似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有三种情况:宗因无异、宗喻无异、等成二宗。在《正理经》这儿是指在反驳对方的时候,根据所立和喻的相同性而说它们在其他性质上也无差异,进而就说一切事物由于它们都是存在的,因而在性质上没有差异。这实际上给陈那论师的说法是一样的,不过陈那论师的说法更仔细而已。比如我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就说:如果说因为声和瓶都具备所作性因而说它们都无常,我们是不是可以根据所有的事物都是存在的而说它们的特性都一样~~进一步我就说声的常与无常实际上也一样~~也就是说,对方以为不能因为二者都有所作性就说二者都无常,二者都有所作性是一回事儿,可二者都有无常性是另一回事儿。就象我们不能因为我给你咱俩都有手就说咱俩都有角吧?!

  5.1.24 在有些事物中某种性质存在,在某些事物中不存在,故无异相似是没有道理的。

  正理派评判无异相似说:我们不能因为事物有某些性质相同就抹刹它们不同的地方。事物有些性质之间是有不相离关系的,而有些性质是没有不相离关系的。若二性质之间有不相离的关系,我们就可以凭一个性质推导出另一个性质,若二性质之间没有不相离的关系,就不可以从一个性质推出另一个性质。

  第十九是证据相似。看经文。

  5.1.25 利用有证据支持两种相反的观点为借口来进行反驳,称为19)证据相似。

  这一种误难在《因明正理门论》上没有。在《如实论》中也没有。这个证据相似就是说,在辩论的时候,我举了一个论式,对方就说,你有证明你的观点的证据,可是我也能够举出一个证明与你的观点相反的观点儿的证据。比如我说:声是无常;所作故;如瓶。对方就说:你有证据证明声是无常,我也有证据证明声常,我可以立,“声常;不可触故;如虚空”。这样的辩驳就是证据相似。在姚卫群先生的译本中这个证据相似被译为可能相似。

  5.1.26 这种反驳不对,因为它已经承认了原命题有证据支持。

  证据相似也是一种倒难。这句经文就是说,既然你说有证据支持两种相反的观点,说明了你承认有证据支持我的观点,也就是说你已经承认我是对的了,既然承认我是对的了,还有什么辩驳的必要?

  这里咱们可以说一个庄子的故事。一天,庄子与惠施游玩,庄子看见水中的鱼,就说,“你看水中的鱼儿游得多快乐呀~~”惠施说,“你不是鱼,你怎么知道鱼儿快乐呢?”庄子说:你这么说咱就要斟酌斟酌了。你问我怎么知道鱼儿快乐,就说明了你承认我知道鱼儿很快乐,只不过我你不知道我从哪儿得知的这信息而已,那么我只要告诉你我的信息源就可以了。我最先说的鱼儿快乐你是承认了的。大概意思就是这个。

  看,是不是给这句经文有点儿异曲同工之妙。

  下边儿是可得相似。

  5.1.27 如果有人说,即使所说的原因不存在,也可得到要证明的东西,这难叫20)可得相似。

  可得相似是说,你说的宗不需要你说的那因也是可以觉察的。就是说,辩破者在立论者以因证宗时,说立论者所立的宗用其他因法也可证得。比如说吧,我立了这样一个论式: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如瓶。对方就说,要想证明声无常,不一定要举“勤勇无间所发”,非勤勇无间所发也是可以的,比如风吹断树枝,风吹断树枝可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但凭这风吹断树枝也可以证明声无常。这种辩驳方法叫可得相似。

  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说可得相似有两种情况,你们下去后再复习一下。

  5.1.28 这种反驳不对,因为那种特性也可由其它原因引起。

  正理派对可得相似这么评判,说:我并没有否认声无常可以由其他原因来证明,但是你即使又用了其他的原因来证明声无常,结论不是还给我一样吗?这并没有矛盾呀~~这根本称不上是反驳。

  接着是不可得相似。

  5.1.29 在认识不到一事物的情况下,根据认识不到说该事物不存在,(而有人却)据此证明它的反面,这就是21)不可得相似。

  这不可得相似在陈那论师的《因明正理门论》中没有列。其实不可得相似就是指,当对方根据未觉察某物而否定其存在时,反对者却说未觉察你说的那种未觉察,以此来辩驳对方的观点儿。

  咱们来举个例子。关于这个不可得相似,常举的经典性例子是与声论派的讨论。声论派说声常,他说声音在发出以前是不可知的,这不可知并不是因为声没有,而是因为有障碍物的缘故所以没有被我们知觉。这种无知觉的障碍物是不能认识的,由于不能认识,所以有人认为它根本就不存在、不成立。在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就不该被作为理由。因此诸障碍物就成了与之相反的东西,即成为了存在性的东西。这一点儿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与之相反的东西可能存在,所以“现存的声音在发出以前不是不可知的”那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也就是说,一方根据未曾觉察到声音的障碍物就说声音的障碍物不存在。另一方就说,我没有觉察你说的“没有觉察到声音的障碍物”,就是说,障碍物是存在的。因为你说障碍物不成立,它要是不成立的话,就不该“因为障碍物而使得声音发出之前听不见”,既然因为障碍物而使声音发出之前听不见是错的,则障碍物就应该有。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听不到发出之前的声音是因为我们现在没有认识到障碍物。

  这就是不可得相似

  5.1.30 由于无认识的性质,不可得相似是没有道理的。

  未觉察的未觉察只是对未觉察的否定而已,它根本就不曾涉及存在的事物本身,所以不能用它表示存在物。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对一个事物、遮盖该事物的东西以及对该事物的认识都是不存在的话,那么根本就不能得出该事物存在的结论。5.1.31 而且灵魂对各种认识的有无是有明显感觉的。(一种认识有还是没有每个人自己都清楚)。

  我(灵魂)对各种事物的存在不存在的感知(这种感知是内感知)是很可靠的。比如说“我确信”、“我怀疑”、“我不怀疑”等,这都证明了我们是可以感知认识的存在、不存在的。感知自身是可感知的,根本就不存在对无感知的未感知。所以,不可得相似是无道理的。

  看无常相似。

  5.1.32 通过相似性,(不同事物)被认为有相同的特性,如果有人因此就说这意味着一切皆无常,(因为一切东西都可以找到与无常事物的相似性),这就是22)无常相似。

  这个无常相似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没有。什么是无常相似呢?比如说,我举了一个论式: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就说:如果你因为声有与无常的瓶相同的某些性质就说声无常,则所有的事物、一切的存在也将因为有某些方面的性质与瓶相同而与瓶一样无常。但在实际中确实存在着常住的事物。这就是用根据无常性来辩驳,所以叫无常相似。

  5.1.33 上述反驳不对,因为从相似性不能成立(该)命题,而且反驳与被反驳的也有相似性。

  无常相似也是倒难之一,当然是不正确的了。我们不能因为一切事物都有某一点儿与无常的东西相似就认为一切东西都无常。当然,你要是说因为一切事物都与常的东西有某一点儿的相似就认为一切都常,这同样也是荒唐的。我们刚才举的“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并不仅仅是因为声有与无常的瓶一样的无常性,而是还因为所作性与无常性之间有一个普遍的联系,要是没有这个联系的话,我的式子也是说不过去的。

  再说了,咱们俩来辩论,咱们俩所举出来的论式也有某些相同之处,比如说咱们俩所举的宗都是由宗前陈、宗后陈组成的,既然有这一点儿相同之处,是不是就要说咱们俩的论式都不对?

  5.1.34 不能认为没有差别,因为原因是一种已知的,存在于喻(例子)中的特性,它是能够证明宗的,而且它是双向的(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正理派说,要想说两个事物相似,必须得说因为两个事物在甲性质上相似,而且甲与乙有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关系,这时才能说这两个事物在乙性质上也相似。也只有甲、乙间的这种确定的关系能作为因,只有具有这种因的事物才能作为例子。这可不是想举谁就举谁的。

  第二十三种倒难是常相似。

  5.1.35 如果有人说,在无常的东西中,无常是永久存在的性质,那么无常也是一种常,这就叫23)常相似。

  常相似是指这样一种情况。我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对方就说:如果声的无常性一直存在,则声就必定存在,因为若没有声的话哪儿能有声的无常性呢?所以声必须永远存在,也就是说,声是常。反过来说了,如果声的无常性是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的话,声的无常性不存在的时候就常住性存在。看,由声的无常性推出了声常,厉害吧~~

  在《因明正理门论》中,也列了常住相似。回顾一下,就是辩破者以声与无常既有恒常不相离性即可反立声有常住性来辩破。

  5.1.36 这种反驳不对,因为在要反驳的、无常的东西中,无常是永远的。(这种无常性质的永久性并不能说明该事物是常)。

  正理派说,在说无常的常住性时,你就承认了声总是无常的,并且你还否定不了声的无常,常与无常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有我无你,承认了声是无常,也就不能再断言它是常住的了。

  正理派的说法是没有陈那论师说的能服人。对方是在我的“声无常”外强加了一个恒常不变的“无常性”,以致于出了问题。也就是说,对方是在声上增益了一个“声上常有无常性”。实际上声的无常是指“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而不是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恒常实在的“无常性”。声体上并非另有一个实在的恒常的“无常性”与声体常合不离。

  最后一个倒难是果相似。

  5.1.37 (有人说)勤勇无间所发(即不断努力的结果)不只一种,这就叫24)果相似。

  这个果相似是指这么一种情况,我说了一个论式: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如瓶。对方就说了,你勤勇无间地发就一定能得到你想得到的结果吗?不见得!就象人在将死的时候,还有遗言要说,可是很积攒气力,积攒了半天也没有说出来。你想骑自行车上月亮,累死你也不行!工具不对么~~因为你的这个因可能会导出两种结果,所以你的宗就有可能出错。

  也有人说,勤勇无间所发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造出以前不存在的东西,象作一个瓶出来;二是使以前本就存在的东西显露出来,象挖井就是使本来就有的水显露出来。所以你的式子“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如瓶”是不对的,勤勇无间所发的不一定都是常,如果是如挖井一样怎么办?

  5.1.38 (这里)勤勇无间不是其它结果的原因,因为看不到(声在产生前就已经存在的)原因,(所以勤勇无间不是揭示了声音而是产生了声音)。

  这句经文中的“其它结果”就是指声。正理派说了,说不能说声是由勤勇无间而显露出来的,因为人们没有感觉到声先前的存在。挖井是先探出来了下边儿有水,可发声是没有先觉察有声呀~~

  二十四种倒难就说完了,下边儿看第十七节:六种立量论法。

  5.1.39 反对者的反驳中也有同样的错误。

  这节是对二十四种倒难的总说。到下一句就知道了,这二十四种倒难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儿,就是:你反驳我,要是我真的犯了你所说的错误,那么你也犯了同样的错误。5.1.39这一句经文则是以果相似为例来说这个问题。说:勤勇无间所发有产生和揭示两种结果,你认为我不能确定是产生,假如说是真的不能确定的话,你也同样不能确定一定是揭示。

  5.1.40 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如此(即前面的24种倒难都存在这个问题,你反驳我,如果我真的犯了你所说的错误,那么你也同样犯了那个错误)。

  刚才说的二十四种倒难统统都有这个问题。

  5.1.41 对反驳的批评也同样存在着反驳中的错误。

  辩论时会有这种情况:甲方提出了一个观点儿,乙方进行了反驳,甲方又说,我的观点儿如果有错的话,你乙也犯有同样的过失,乙方就说,你对我的反驳的反驳也犯有同样的毛病。

  5.1.42 (B方)承认了对原立论的反驳有毛病之后,说A方在对他反驳的批驳中也有错误,这种同样的错误连环反复,(即可认为)B方接受了A方的观点。

  象刚才说的辩论法已经成了扯皮了。乙已经承认了对甲的反驳中存在着过失,这就等于承认自己输了。

  5.1.43 A方在指出原因时,放弃了自己论据中的关键(勤勇无间产生了声音,而不是揭示了声音)却承认对方也犯了错误,这说明他们二人犯了同样的错误。

  甲方说自己犯了乙说的那种毛病,乙也犯了同样的毛病,这样的话,就说明了甲同样也是一个蠢蛋儿,甲、乙双方根本就不配辩论,还回去学习去,学好了再来辩论,别在这儿丢人现眼了。

  在辩论的时候,我指责你,你应该提出理由来消除我对你的指责,说我对你的指责是不对的,你不能说我的指责也犯有同样的过失,这就是承认了你确实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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