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顺法师谈财富—财富的积聚与消散2

  印顺法师财富——财富的积聚与消散

  从众缘而非定命:财富从布施福业得来,虽是绝对的定律,但其中还有许多问题。

  1、有宿因或更待现缘:如说过去积有福业,现在享有福报,那末现在的我们,不是就可以坐享福乐吗?一切可以不劳而获的定命论,是不对的。因为我们知道,虽有布施业因,而福报现前,大抵还是要有现缘的。有一笑话,可以助明这个道理。有人生下来后,被很多算命的,算定为命运好,大福大寿。此人因此而骄傲懒惰,不肯工作,坐享幸福。他的妻子,遇到这么一位丈夫,也只有终日怄气。一次,她准备回娘家去住几天,想到那位懒丈夫,没有人烹饪,送到面前,他是不会去动手的,可能会饿死。于是便替他制了够半个月吃的大米糕,中间留一圆孔,挂在他的颈项上,让他饿了好吃。她去了近十天,忙着回家来,哪知一进家门,便见那位懒丈夫饿死在一边。原来他懒得要命,只吃到低头吃得到的部分,连把大米糕转动一下也不肯动手。这当然是笑话,正说明了偏信前生福业是不成的。

  前生的福业,有的能自然感报,不须要功力,如婴孩生在富贵人家。但更多是,除了宿世的福业而外,还要依自己现生的功力——现缘。用一分的力量,有一分的收获。如农夫种田,播下种子(如宿世施业),还得勤劳地灌水、下肥、除草(如现生功力),才会丰收。不然,坐等收获,那是没有把握的。除非少数的田土肥,雨量足,但虽有收成,而产量不会多(如宿生的福业,自然感报)。种田是这样,种福田而得福报也是这样。所以不能专依宿生的福业,还得靠现生的功力。如专依宿业,成为定命论,那就像懒人一样,结果可悲惨了!佛法不是定命论,请大家注意!

  2、得福果或造成恶因:关于福报,我想说几句话,大家不要惊慌!财富从布施的福业得来,那末现在辛苦地做生意,或从政,或劳动而得的财富,是由福业而来吗?是的。盗匪劫掠所得的,或贪污欺诈所得的财物,也都是福报吗?是的。这似乎太危险!有财物就是有福报,这不等于奖励作恶吗?不会的。依佛法说,这些非法得来的财富,从往因说,虽从福业而来;但从现缘——得财的方法说,却是种下恶因了!用不合法的手段得财,甚至这份福报不能受用,反而受到罪恶的苦报了。

  为善有善果,布施必得福报,但要依因果的正常法则去实现。如种田的,下种以后,得老老实实地下一番功力——灌水、下肥、除草等,秧苗自会逐渐地长大,开花结实,为我们所受用。传说:有一愚痴的农夫,插秧以后,天天去田里观望,而每次都非常失望,因为苗生长太慢了。一天,到田里去,把所有的秧,都给拔得高一些,他才满意地回去。可是第二天再去看时,所有的秧都枯死了。愚蠢的农夫,不让秧苗正常地生发长大,却以不合理的手段,去促成秧苗的成长。苗是长了,而苗也就死了。秧苗所以能生长,因为有部份潜在土里;如土里没有,那拔也是不会长的。福报也如此,如没有前生的福业,用非法的手段,也还是不能得到。即使有宿生福业,不以正法而得应得的财富,福报得到时,恶报也就在眼前了!财富都由福业而来,这是彻底的道理。但有了福业,还要用正常的方法去得到。用非法的手段得财,种下恶因,真是把自己的福报糟蹋了。所以佛说:“如法求财,不以非法。”

  三、如法求财 不以非法

  什么是如法(依法、合法),什么是非法呢?一般人以为从辛劳职业得来的财物,便是合法的,其实未必尽然。从非法职业得来的财富,是种下苦因的,这又有两类:

  1、非国法所许:如从事的职业,没有违犯国家——或是居留地国家禁令的,便是正业。如国法所不许的——或不许民营的,不许外侨经营的,不许种植(如鸦片)或出卖的,就不可以作。国家的法令,不论国民或侨民,都应该遵守。虽然国家的法令,未必都是对的。如不同意国家的法令,认为不合理,也得依正当的办法来求补救,求改变,切不可阳奉阴违,触犯禁令。

  2、非佛法所许:有些职业,不一定是国法所禁的,但依据佛法,却是一种不正当的职业,这就是以杀、盗、淫、妄、酒等,解决生活的职业。如屠宰、渔猎,或被雇负责杀人,或制造杀生的器具等,便是与杀有关的非法职业。又如专门偷盗——小偷、土匪;或开设淫窟,出卖淫画、春药为生的;或东欺西骗,以说谎为职业的;或酿酒,开设酒馆等,便是与盗、淫、妄、酒有关的职业。这些,凡是良好的佛弟子,是要避免的。这一点,不论在家或出家众,都要互相劝勉,不但自己不作,还得劝教众善信,共同避免触犯。我们中国佛教徒,对职业问题,每不够注意。有的是不知道,有的明知道自己的职业是不合佛法的,但或为了祖先的遗业,或为了生计改变的不容易,还是做下去。其实有真切的信仰,真实的信解善恶因果,就应该拿出勇气来改革,不惜牺牲,忍受痛苦来改革!信佛就应依法而行,希望作佛弟子的,应特别重视这点。

  有的,虽从事正常的职业,但在职业上,或与朋友往来上,非法得财。广义的说,这都等于是窃取的。因为非自己所应分得的,而现在取得了;是应该付给人的,而现在却逃避了。这种财物,不应有而有,一切属于非法。其中有是一般性的,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违犯的。问题很复杂,例子也多,现在略举经典上常说的几点。

  “窃取他物”:这不是以偷盗为职业,而是偶然的。对于别人的财物,起贪染心,设法窃取,或顺手牵羊地取为己有。又如别人遗失的东西,拾到了应该归还原主,不但佛法如此,现代的国法也如此。如拾得而私藏起来,也就等于窃取。还有,对国家都有纳税的义务,如故意拖延不缴纳,如营业税、所得税、土地税等;或是偷漏捐税、走私、以多报少等。这是减少国家收入,增益自己财富,属于非法得财。

  “抵赖债务”:借债应该归还,如抵赖而故意不还,是非法的。不过,有的不幸而事业失败,破产了。依因果律说,来生也是要偿还的。但他确是事业失败,无款可还,即不能说是非法。可是有的事实上有能力归还,藉口失败,而不肯清还债务,这已是非法了。还有故意倒闭他人的货款、存款,而自己是愈倒愈富,这不但国法所不许,佛法上也是恶中之恶!

  “吞没寄存”:有把现款存放到别人的名下;或是金宝财物,为了外出等原因,寄存在亲戚朋友家里。但日子一久,受人寄存的,便抵赖说并无此事,说那些是他自己所有的。还有把金钱和一些重要的手续,委托知己,寄存在友好处。等到寄托人死了,受托人便吞没寄存的一切,欺负他的后辈,这都属于非法之例。

  “欺罔共财”:几个人共同投资,组成一个公司;公司的财产,便是股东的共财。如某一股东,负责在公司办事,拿出偷天换日手段,伪造账目,欺弄股东,把共有财富,转移到自己的腰包去。又如弟兄的共有财产,未分家时,有的先于中窃取,化公为私,这都是欺罔共财的非法事项。

  还有一些非法的取得,不是一般人所能犯,而只是有关人所能犯的,也略说几种:

  “因便侵占”:或服务政府机关,或服务工商行号,或服务社团学校,利用地位,及职务上的便利,而损害服务事业的财物。这种情形实在太多了,有些甚至是被人看作惯例的。采办的从中取回佣金;浮报旅费或交际费;低价卖出,高价买进,而自己从中分得一分。总之,为了个人利益,使服务的事业少收多支,都可说是因便侵占的非法。

  “藉势苟得”:这是一般从政人员所最易犯的。利用权势及职务,非法得财的办法真多!如人向某机关办理某项手续,里面的负责人,不替你办理,或问题层出不穷,让人走上好几回,还说过几天来。等得急了,或是事情不能拖延太久,只好去贿赂他们,或买礼物送他。财物一到,问题简化,工作变得极有效率,这是留难的一例。有的查到民家或商店,有小小违犯禁令的事情,如售货而不开货单,或不盖店印等。于是表示问题严重,以种种来威吓。其实,不一定是忠实执法,而只要人情到了就完事,这是威吓的一例。还有是走进商店行号,或者民间富户,故意刁难,甚至设局陷害,说你犯下什么罪,要举发你。你怕事怕麻烦,只有以金钱去讨好他,这是诬谄敲诈的一例。还有得财枉法,或纵容亲属收容贿赂等,真是花样繁多。这是社会的病态,政治上的罪恶。奉佛的弟子们,守法而不贪这些非法财富才是。

  “经营非法”:出资本,从事工商事业,获得合法利润,本是极正当的,但其中也有许多非法的。我不是内行人,当然说不上内行话。扼要地说,货不真,价不实,量不足,获得分外利润的都是。以假的作真的卖,把次等货当上等货卖;冒用他家商标,欺蒙顾客,多得利益。价不实,有讨价还价的恶弊,这本来无非想遇到不知时价的,可以多卖几元。等到风气造成,大有非漫天讨价不可的情况,真是害人害己!分量不足;又如斗秤不公,大进小出等。至于不顾国计民生,乘机抬价,囤积居奇等,不但为佛法所不许,有时也会受到政府的取缔。经营事业,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谋取合法的利润。由于人心不良,社会病态所造成的,非法取财的流弊,是会有报应的。大家应互相警惕,如法求财,才能无害于人,有利于己。

  四、财富的处理

  远离非法而依法得财,所得的财富应怎样处理?这略有两大原则:第一、奢俭适中:不要过于悭吝,被讥为饿死狗、守财奴;又要量入为出,不可过分耗费,而致家庭经济日见困难。这不但平常费用,要有节度,就是供养三宝,也一样的要量入为出。虽然信心恳切,乐意施舍,如由此而引起家庭经济的困窘,也会发生障碍的。第二、蓄用兼顾:由正业得来的财物,佛指示我们一个使用的方法,是几方面都顾到的适当计划。这就是将每年的如法收入,作四分支配:

  资用:把一分财物,用作经常的生活费用,包括儿女教育费等。在财力可能时,每人应有适当的生活水准,不可奢侈,却要足够。

  积蓄:人事无常,我们有时会生病,将来还会老,平时也总有意外的必需支出。所以在每年的收益中,应保存一分,作临时支出,以及养老等费。积存,虽是少少的数目,也是极有意思的,不但可避免临时的困窘求人,也可养成不浪费的习惯。近代的奖励储蓄,用意也与此一样。

  经营:无论从事哪一职业,都应在每年的收入中,分出一分为事业费。多辟田园也好,增设工厂也好,增加资本也好,充实学力及工作技能也好。这样才会增加收入,使财富增长累积起来。

  作福:人不能专为自己,专为现世,应顾到社会利益,以及自己的后生福乐。所以对社会公益——文化、慈济事业,三宝法益——供养、护持,都要分一分收入来作福。这不但是自己积福德,也是为人群谋幸福。像这样四方面顾到的经济支出预算,便是最健全、最合理的财富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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