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缘集篇》解读 第一章 具缘成受 第一节 能受有五

  比丘资格的取得——《受戒缘集篇》解读

  济群

  佛教有七众弟子,分别是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弥、沙弥尼和在家的优婆塞、优婆夷。每种身份的获得,都取决于所受的不同戒律。在道宣律师撰写的南山三大部中,还有一部《羯磨疏》(亦名《业疏》),其中的《诸戒受法篇》,便详细介绍了各种戒的受法,包括在家的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十戒具足戒

  《受戒缘集篇》主要讲述比丘戒的受法。其中,“受”是能领之心,“戒”是所纳之法,“缘”为相关条件,“集”指众缘和合,说明受戒须具备种种因缘方能成就,也就是以下将要说到的能受有五、所对有六等。缺乏任何一项条件,都会影响得戒,影响比丘身份的获得。

  佛陀在世时,比丘戒大体有五种受法。

  一、善来比丘。对前来依止佛陀的求道者,佛陀只须说一句“善来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得尽苦源”,对方即可出家受具(《四分律》卷33,T22-799中)。这是佛陀直接为之认证,无须繁复手续,便在佛力加持下“须发自落,法衣着身,瓶钵在手,威仪具足”(《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9,T23-674下)。关于“须发自落”,也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理解为在佛陀法力加持下须发当即掉落,显现僧相。一是理解为在佛陀认证后自己剃去须发,披上袈裟

  二、三语,即宣说“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由三皈得受比丘戒。即使佛陀在世时,也不是所有发心出家者都有因缘直接到佛陀身边受戒。《毗尼母经》记载,当时有些比丘前往各地弘化,人们听闻佛法后,从四面八方前去拜见佛陀。但因路途遥远,其中一部分半路就退失信心,返回家乡。因此,佛陀便为发心出家者提供了“三语受戒”的方式,并对比丘们说:“汝等各各还去,彼方若有求出家者,当为剃除须发,教着法服,与三语受戒:‘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如来应正觉是我师。’此即三语受戒法也(《毗尼母经》卷1,T24-802上)。”发心受戒者只须宣说三皈,即可获得戒体。

  三、破结使。结使,为烦恼异名,烦恼缠缚众生使其不得出离,为结;驱役并扰乱众生,为使。有些人慧根深厚,希求解脱之心也极为迫切,当他对佛法生起猛利信心时,慧根同时显发,结使当下破除,由此获得戒体。

  四、八敬,这是特别为女众而制定的。佛陀成道后,姨母摩诃波阇波提率众多释迦族贵妇请求出家。当时,印度尚无女众出家的先例,故佛陀始终未予应允。后在阿难再三祈请之下,佛陀终于接纳女众,并让阿难转告:“女人能行八敬法者听其出家,若不能者不听在道(《毗尼母经》卷1,T24-803中)。”当阿难向摩诃波阇波提等人宣布八敬法时,她们对佛法生起极大信心,愿意信受奉行,当下获得比丘尼戒。

  五、羯磨,这是僧团沿用至今的受戒方式,也是佛灭度后唯一使用的受戒方式。相对善来、三语、破结使、八敬,羯磨受戒的仪式更为复杂。其特点为具缘成受,必须具备众多条件,受戒者方可获得戒体。那么,后人为何不能以善来、三语这些方式得戒呢?原因在于,其道心、慧根远远无法和佛陀早期的追随者相比,这就需要以外在形式作为辅助,才能在内心产生力量。羯磨受戒正是基于这一现状,通过庄严隆重的仪式帮助受戒者获得比丘身份。

  《受戒缘集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章是受戒的条件,介绍判别得戒的标准。第二章是受戒的程序,包括受戒前的准备工作和正式受戒两部分。

  我们平时说:你得戒没有,破戒没有?那么,得到的是什么,破掉的又是什么?答案就是戒体。这又涉及另一个问题:戒体这种心理力量是怎样形成的呢?透彻其中原理,对受持戒律有极大帮助。遗憾的是,现代人对戒体的了解太过肤浅,虽然也在受戒、持戒,却往往流于表面,流于机械,甚至和定慧修行了不相干。因为不得受用,对持戒自然就会失去信心和意乐。

  《行事钞》中,道宣律师对戒体的解读非常精辟,希望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能够帮助大家深入认识戒体,认识它在整个修学中的作用。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检。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

  本篇的前言部分,首先介绍了受戒的意义,然后指出受戒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凡鄙,平庸鄙陋。秽流,被六尘五欲缠缚而令身心不净。受戒的意义,是帮助我们超越惑业妄流,超越凡夫有漏的生命内涵,现前可加入僧宝行列,未来则可进入三乘圣贤之中。凡夫生命是由烦恼和业力组成,这种鄙陋的生命相续,导致了轮回的无尽流转。而圣贤的实质就是戒定慧三无漏学,由持戒而防非止恶,进而得定发慧,成就圣贤品质。

  “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慕心,由思慕而发心。弥博,广大。既然受戒是要超越轮回、成圣成贤,为成就这一广大发心,就需要众多的相关条件。法不孤起,仗缘而生。惟有众缘具足,心境相当,才能使我们获得比丘身份,这也是羯磨受戒的特点所在。

  “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检。”因为要具备众多条件,所以受戒羯磨就有相当难度。也正因为存在困难,在整个受戒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考量每个环节是否到位,是否合格。若缺乏其中一项条件,便不能成就如法羯磨,受戒者也不能因此获得戒体。

  “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世情,世俗名利之心。尘染,被尘劳所染。昏,蒙昧,看不清楚。接着,律祖批判了当时传戒中的一些不如法现象。因为受到社会不良习俗的影响,在传戒作法上,法的成分很少,世俗成分很多,使教法逐渐被歪曲篡改。如法的受戒羯磨究竟应该达到什么效果?具备什么功用?往往传戒者自己都不甚了了。于是乎,传戒、受戒就演变为例行公事般的表面文章。更有甚者,连表面文章都做不像了。

  “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作为授戒的和尚、阿阇梨等各位师长,既是容易的,也是困难的。如果精通戒律,懂得依法而行,了知每个作法的精神和作用,这件事就是容易的。反过来说,如果不学无知,自然就是困难的,所谓“达者不难,迷者非易”。

  “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沿革,指事物沿袭和发展的历程。现在的很多做法,只是由习俗形成的常规,但很多人却将之作为佛教的传统,从不思考佛法自身的传承究竟是什么。事实上,若对教理没有深入认识,很难辨别哪些是符合佛教教义的部分,哪些是后人以讹传讹的陈规陋习,只能全盘接收。如此代代相传,就会逐步背离佛法原有的精神。久而久之,再也没人想到要去改变,或因积习已深,再也不敢轻易改变。

  “恣此无知,乱彼真教。”因为这种无知和错误的延续,使佛法真义逐渐被其隐没,被混淆,从而不能显发。这些唐朝就已有之的乱象,在今天这个末法时代,更是变本加厉,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炼。一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接着,律祖批评了受戒羯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所谓羯磨,即僧团处理各种问题的常规方式,通常由人、法、事、处四大要素组成。

  第一是人,即资格问题。参加僧团会议须有相应资格,并非所有人皆可参加。以受戒来说,戒和尚应有十腊以上,且戒体清净。除此而外,僧团每种作法对参加者都有资格和身份的要求。《行事钞·足数众相篇》就是专门考察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参加僧团羯磨,什么样的人没资格参加。

  第二是法,即处理方法。僧团需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律中大概归纳为三类180多种,分别是心念、对首、众法。有些问题,自己表白一下即可(心念);有些问题,应有一个人对证方可(对首);还有些问题,需要四人以上才能处理(众法)。比如受戒羯磨,必须十个比丘才能成办。而犯僧残罪,则须二十个比丘才能为犯戒者忏悔。众法中,根据事情的重要程度,还有单白、白二、白四的区别。作为秉法者,必须清楚什么事情应以什么法来处理。

  第三是事,即具体事务。每一次羯磨都是为了处理事务,或是关于说戒、受戒、安居,或是多余的衣钵需要说净,等等。

  第四是处,即作法场所。僧团讲究和合,很多事情的处理必须大众一致同意。这就需要划定一个范围,比如现在以般若堂为界限对某事进行表决,如果般若堂的人都同意,羯磨就成立了。若此事是以整个西园寺为范围,即使般若堂的人都同意,羯磨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其他人尚未参加表决。所以说,处理任何事都应根据需要划定范围,也叫结界。界有摄僧界、摄衣界、摄食界之分。其中,摄僧界又分自然界(包括聚落界、兰若界、道行界、水界)和作法界(包括大界、小界、戒场)。前者是依自然地形划分的区域,后者是由作法划定的区域。

  不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就不是如法羯磨。在此,律祖列举了最为普遍的几种非法现象。

  “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非相,不如法的情况。有些人只懂得照本宣科地按照羯磨文念诵,但究竟怎样才能如法受戒,怎样不能如法得戒,却一无所知。在当今教界,这一情况更为严重,人们虽在照搬仪轨,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或前受遮障,无任僧法。”遮障,遮难。无任,无法担当。有些前来受戒的人,本身就存在十三难、十六遮所列举的情况,至少目前还不具备受戒资格。这样的人,即使僧团为之授戒,他也没有能力接受。因为他还不是得戒的法器,就像一个竹篮,即使往其中倒再多的水,也会漏得一滴不剩。

  “或结界漠落,成不混然。”还有些地方结界模糊,对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进行受戒羯磨时,就无法知道界内的人是否完全召集起来,也就不知道羯磨是否成立。

  “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是参加授戒的三师七证人数不够,或是戒师本身没有清净庄严的戒行和威仪,滥竽充数,令戒子不能对受戒生起信心,从而影响他们得戒。按戒律规定,在出家人较多的区域,必须有十个如法比丘才能授戒。在出家人很少的边地,也需要五个如法比丘才能授戒。除人数具足外,律中对三师七证还有具体的资格审定,若不符合相关条件,也会影响授戒的合法性。

  “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还有些戒子前来受戒时,甚至连衣钵都没有,是用借来的衣钵参加受戒,这是属于自身的不如法,也是不能得戒的。

  “如斯师匠,秉御诚难。虚受费功,唐劳一世。”秉,主持。御,统率。以上所说的这些情况,使羯磨师们很难如法地授戒。而对受戒者来说,虽然表面看是受了戒,很是忙乎了一阵,其实却是徒劳。因为没有得到戒体,也就不能具备比丘的实际内涵。

  “后生还尔,永无出期。”作为传戒者,若是不能给人如法传戒,这种果报将使自己来生也不得戒,从而形成自损损他的恶性循环。

  “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所以佛陀在《大集经》中说:“我灭度后,不得戒的比丘遍布整个阎浮提。”

  “此言必实,深须详炼。一受已难,不宜再造。”如来是真语者、实语者、不诳语者、不异语者,这个说法一定是真实的,所以我们必须谨记在心。因为如法地受一次戒已是极为难得,这就应该认真对待,以免将来重受。

  “故委显示,至机依准。”所以将羯磨受戒的条件及程序阐述如下,为传戒、受戒的双方提供审查标准。

  第一章 具缘成受

  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

  羯磨受戒的特点是具缘成受,也就是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戒体,才是如法受戒。其次,说明如法的受戒程序。

  在受戒的条件审查中,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说明,即能受有五、所对有六、发心乞戒、心境相当、事成究竟。

  第一节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僧祇》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①。”广如沙弥法中。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哑狂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

  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②。”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③。”

  ①《摩诃僧祇律》卷23

  若减七十,不堪造事,卧起须人,是人不听出家。若过七十能有所作,是亦不听。(T22-418中)

  ②《四分律》卷35

  有三种人不名为受具足戒,着俗服、外道服、众庄严身具。(T22-813下)

  ③《四分律》卷35

  不与沙弥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众僧有犯。”(T22-814下)

  能受有五,是作为受戒者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在前面学习的《沙弥别行篇》中,曾讲到出家的资格审查,讲到受沙弥戒的遮难,这些和受具足戒的条件是相通的。如果具备这些遮难,不仅不能出家,也不能受沙弥戒和具足戒。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第一,六道中惟有人道众生才能受具足戒,其他五道都属于难的范畴,其身份不能出家受戒。因为天道太快乐,阿修罗疑心太重,畜生道太愚痴,地狱、饿鬼两道又太痛苦,总之,是不愿意或没能力修行,出家受戒对他们来说也就没什么意义了。

  “《僧祇》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即使人道中,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条件出家受具。《僧祇律》说,如果未到七十而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者,不能为之授戒。而超过七十岁,出家年龄已过,同样不可受戒。

  “广如《沙弥法》中。”详细情况,可参考《行事钞·沙弥别行篇》,其中说到:“《央掘经》,老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时已过,但当深信心,以法自稣息(《央掘魔罗经》卷1,T02-520下)。’净饭王求佛出家,《律》中佛言:‘但观无常诸行,足以得道,不须出家。’”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第二,必须四肢健全,没有生理残疾或各种严重恶疾。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点,一是不能影响僧相庄严,二是身体健康方可修道

  “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哑狂乱,定不发戒。”律典中广泛列举了各种疾病的类别,共140多种。凡患有这些疾病者,都不能出家受戒。大略地说,主要指那些彻底听不见、不能说及神经错乱者。因为耳、舌、意三根是得戒的重要因素,若不具足,或不闻羯磨声,或不能乞戒,或无心纳受,都是不能得戒的。

  “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另外还有一些状况较轻的人,比如听力很差,但说得特别大声时可以听见,或是眼、鼻、身三根的问题,就不可一概而论,其中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能得戒。具体情况,在《义钞》中有详细说明。《义钞》为《拾毗尼义钞》简称,是道宣律师三大部外的两小部之一。

  “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第三,自身可作为纳受戒体的清净法器。所谓清净,指出生以来直到将要受戒前,从未犯过十三难,也就是五逆、贼住、污尼等重大恶行。若曾违犯其中一条,就无法获得戒体,并将失去受戒资格。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第四,受戒者应具备出家人的形象,才能为之授戒。律中说:受戒时应该剃除须发、身披袈裟,外在的形象威仪和出家人一样。《四分律》记载,当时有人穿着俗装乃至外道的衣服前去受戒,然后出外乞食,自称沙门释子,令居士们心生怀疑,因为这些人看起来并不像是沙门释子。所以佛陀规定:不能穿俗装或外道衣服前来受戒,因为他们受戒之后不能显现僧相。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第五,受具足戒之前必须受过一些基础戒律,如五戒、沙弥十戒,这是受持戒律的次第。《四分律》说:如果不先为对方授沙弥戒,而直接为之授具足戒,虽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传戒者是要得越法罪的。因为受戒者在白四羯磨时即可顿得戒体,而对于传戒者来说,因为次第不明,会使对方在持戒修行时遇到障碍,从而影响其修学。如果一个人连五戒都做不到,就想受持十戒乃至具足戒,是不现实的。所以受戒需要渐次而受,才能逐步调伏自身烦恼,使行为与法相应,与戒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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