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剃度及沙弥生活 第二章 出家手续及沙弥戒行 第四节 沙弥的作持制度

  出家剃度及沙弥生活——《沙弥别行篇》解读

  第二章 出家手续及沙弥戒行

  济群

  第四节 沙弥的作持制度

  沙弥的作持制度,就是作为沙弥应怎样在僧团奉行如法的生活。

  一、通辨同别

  四、明随戒相。沙弥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数例。自余众行,并制同修。如说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别众。约尽界集,自然远近,亦同僧法。《明了论》中,乃至优婆塞,亦有别界别施。

  所对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别有法,两不足数,不可通用。还以沙弥为对,无者同僧,心念也。《五百问》中,无沙弥,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随所存。

  第一部分是通简同别,总的说明比丘与沙弥关于律仪生活的异同。

  “沙弥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数例。自余众行,并制同修。”沙弥的持戒生活,包括个人行为和团体生活,大体和比丘一样。但也有所不同,如比丘的羯磨会议,沙弥就不可以参加。其他方面的事情,如比丘戒规定的止持和作持部分,沙弥虽未受戒,同样要依此修学行持。

  “如说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别众。”比如说戒、自恣都是常规的僧团生活,沙弥也应参加。只是参加有一个限度,须在一定时候才能进去,又得在一定时候出来。也就是说,既参加了又没全部参加,是为有同有别。

  “约尽界集,自然远近,亦同僧法。”自然,即自然界,相对作法界而言,是依天然地形划定的地区,包括聚落界、兰若界、道行界和水界,其中聚落界、兰若界各开为二,故有六种不同。僧团活动时,要打板召集界内所有的人,在此范围内的沙弥也要参加,和比丘僧同样。

  “《明了论》中,乃至优婆塞,亦有别界别施。”《明了论》说,即使在家居士们,也都有各自的修行场所和活动范围。

  “所对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按以往常规,沙弥说净、受衣钵、安居等法须对比丘而作,其实不然。

  “各别有法,两不足数,不可通用。还以沙弥为对,无者同僧,心念也。”比丘和沙弥各有不同作法,即使在双方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也不能互相混淆。若沙弥须忏悔或说净,应找沙弥作法。若找不到足够的沙弥,也可像比丘作法那样,通过众法对首、众法心念来处理。所谓众法对首、众法心念,指本应五人、十人处理的事,因人数不足而简化为两人处理,或只是自己心念口说即可。

  “《五百问》中,无沙弥,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随所存。”《五百问》则提出另一种观点,若沙弥作法时找不到沙弥,对着比丘也是可以的。这个说法也可以采用。

  二、别示禀法

  次明秉法,类通众别。

  接着说明禀法,即沙弥应如何遵守作持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别法和众法两类。别法是个人生活问题的处理,众法则是团体共同活动的规定。

  【1.别 法】

  ·别明衣法

  先明对首持二衣法。

  《萨婆多》:“沙弥受戒已,应持上下二衣:一当郁多罗僧,二当安陀会①。”财体是非,作之方法,失衣分齐,一同僧中。

  唯受持少别,应对一受戒无犯沙弥,手执上衣云:“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弥此漫郁多罗僧受持(三说,下衣准此,律无受法,准《十诵》文如此)。”

  ①《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4

  沙弥应畜上下衣,一常着衣当安陀会,二当郁多罗僧。(T23-526下)

  首先说明别法,即个人的生活问题,其中又包括衣食住行等。别明衣法,就是关于衣的规定。

  “先明对首持二衣法。”对首,羯磨法之一,面对一至三位僧人行法。二衣,即郁多罗僧和安陀会。首先,说明通过对首受持郁多罗僧和安陀会的仪式。

  “《萨婆多》,沙弥受戒已,应持上下二衣:一当郁多罗僧,二当安陀会。”《萨婆多论》说,沙弥受戒后,应该拥有两件僧衣。沙弥所拥有的衣服为缦衣,是整幅而不割截的。其中一件当做郁多罗僧,也就是七衣,用于参加布萨等团体活动。另外一件当做安陀会,也就是五衣,在平时或劳作时所穿。

  “财体是非,作之方法,失衣分齐,一同僧中。”衣的来源必须正当,至于缝制方法和丢失衣服后的处理方式,都和比丘关于衣服的各项制度一样。

  “唯受持少别,应对一受戒无犯沙弥,手执上衣云: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弥此漫郁多罗僧受持(三说)。”只是受持衣服的手续和比丘稍有不同。应该手里捧着上衣,对着一位清净沙弥说:“长老一心念,我某某沙弥(自称法名)受持这件漫郁多罗僧。”连续说三遍,才能拥有这件衣服。出家人的生活用品,必须通过手受或口受的方式才能如法受持。所谓手受,必须是由别人给你,而不是自己随便拿来。所谓口受,就是通过这样一番陈述。

  ·类似问题

  受持钵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沙弥名为异。乃至尼中二众,亦同持之。百一供具,例同无异。若畜长衣,请二衣施主,亦同僧法。说净之本,亦同药钵。

  准此,若得钱宝,《萨婆多》亦请白衣为之①。以沙弥戒中正同僧故,不得自畜。

  ①《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4

  净施法者,如钱一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令解:“我比丘之法,不畜钱宝。”(T23-527上)

  接着说明钵、坐具等各种用品的受持方法。

  “受持钵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沙弥名为异。”钵,僧尼使用的食器,材料、颜色、规格均有定制。坐具,音译尼师坛,是坐卧时敷于地上或卧具上的长方形布,有护身、护衣、护众人床席卧具的作用。沙弥得到钵或坐具时,也要找人受持一下,才能合法使用。受持方式和比丘同样,只须改变称呼即可。如果是比丘,就自称我某某比丘,而沙弥就自称我某某沙弥。

  “乃至尼中二众,亦同持之。”至于比丘尼、沙弥尼,也须按照同样的方式受持衣、钵、具。

  “百一供具,例同无异。”所谓百一,是除三衣一钵、坐具、滤水囊等佛陀规定比丘可以使用的物品外,还要有些生活用品,比如有个茶杯喝茶,有条毛巾洗脸,诸如此类的生活用品,每种可以拥有一样。这些物品也都需要通过受持才能如法拥有。

  “若畜长衣,请二衣施主,亦同僧法。”如果想要多保留一件郁多罗僧或安陀会,就要请一位净主,将衣服的所有权施舍给他,其作法和比丘同样。长衣,指合法拥有(如沙弥二衣,比丘三衣)之外的衣服。本来不该拥有,针对这一问题,佛陀特别设立了说净制度,只须将多余物品的所有权施舍出去,仍可由自己使用。这也体现了佛陀的慈悲和善巧,有使用权,可以给生活带来方便;舍所有权,可以避免对物品产生贪著。前面讲到,原始僧团是按四依生活,如果这是硬性规定,也许没几个人能出家。所以,佛陀以种种方便善巧,既能引导更多的人走入佛门,又可避免他们对生活用品产生贪著。

  “说净之本,亦同药钵。”说净的作法,也通用于药、钵等物品。凡是多出的东西,都可以这样进行处理。

  “准此,若得钱宝,《萨婆多》亦请白衣为之。以沙弥戒中正同僧故,不得自畜。”按照这个原则,如果得到钱财,按照《萨婆多》之说,也可请在家人作为净主。因为沙弥十戒规定,不可拥有金银财宝,这一点是和比丘戒相同的。

  ·诸忏罪法

  若犯长衣、钵等,皆犯舍堕,忏罪一同僧法。界内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无别众。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罗一罪为别,至时改之。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残,并须忏悔,有覆须治,唯以吉罗为定。若波罗夷,《律》云:“三众突吉罗,灭摈①。”

  ①《四分律》卷1

  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灭摈。(T22-572中)

  沙弥犯戒后应该怎么忏悔呢?

  “若犯长衣、钵等,皆犯舍堕,忏罪一同僧法。”舍堕,梵名尼萨耆波逸提,五篇之一。如果沙弥未经说净就拥有多余的衣、钵等物品,就要犯五篇中的舍堕,必须进行忏悔。忏罪方法和比丘同样。通常要请一个忏主,然后有四个以上沙弥参加才能为你忏罪。

  “界内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无别众。”忏罪时要结集界内的僧众(主要是请沙弥)参与,帮助自己如法忏罪。因为沙弥尚未受戒,即使没有将沙弥都召集起来,也不存在别众的现象,忏罪是可以成立的。

  “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罗一罪为别,至时改之。”忏罪的羯磨文和比丘相同,只是沙弥不论犯什么罪行,罪名只有突吉罗一种,念的时候需要更改一下。

  “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残,并须忏悔,有覆须治,唯以吉罗为定。”提舍、僧残,都是指比丘戒中的罪行。覆,隐瞒自己的罪行。沙弥虽未受戒,也须学习并实践比丘戒。一旦违犯,必须真切忏悔。如果隐藏自己的犯戒行为,还要进行制裁,所有罪行都以吉罗定名。

  “若波罗夷,《律》云:三众突吉罗,灭摈。”波罗夷,即杀、盗、淫、妄这些最极严重的根本罪行,又称边罪。三众,式叉摩那尼、沙弥、沙弥尼。《四分律》说:如果式叉摩那尼、沙弥、沙弥尼犯的是根本戒,虽然罪名只是突吉罗,但必须将之驱逐出僧团。

  ·安居受日法

  余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

  《十诵》,制五众安居,五众受日①。

  《四分》,三时游行戒,三众亦结罪②。故须知之。

  ①《十诵律》卷24

  优波离问佛:“谁应安居?”佛言:“五众应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弥,五者沙弥尼……佛以是事集僧。集僧已,种种因缘赞戒、赞持戒。赞戒、赞持戒已,语诸比丘:“从今有事听受七夜法。 ”(T23-173中-174上)

  ②《四分律》卷37“安居揵度”

  (世尊)以无数方便呵责六群比丘已,告诸比丘:“汝不应于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T22-830下)

  安居,又称夏安居、雨安居等。印度有长达三月的雨季,在此期间,出家人禁止外出,聚居一处,以精进道业。受日,即请假,在安居期间,比丘因事须外出时,应依法请假出界。

  “余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其他关于结夏安居或请假等,沙弥的作法也要像大僧一样。

  “《十诵》,制五众安居,五众受日。”《十诵律》规定,五众都要安居,如果有事,应当按相应的制度请假。

  “《四分》,三时游行戒,三众亦结罪。故须知之。”三时,印度将一年分为春、夏、冬三季。游行,云游各地,参学闻法。《四分律》记载:佛世时,六群比丘一年到头在外游历。到了夏天,既容易踩死虫子和新生草木,又容易因暴雨涨水而漂失衣钵、坐具等,结果被居士们讥嫌:“连外道都有三个月的安居,可是这些沙门却经年在外游行。”比丘们将情况禀告佛陀后,佛陀严厉呵责了六群比丘:“汝所为非,非威仪、非净行、非沙门法、非随顺行,所不应为。”因此制定比丘也要结夏安居。如果一年三季都在外游历,是要结罪的,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也是同样。这是作为出家人必须知道的。

  【2.众 法】

  二、明众法。有通、别二途。

  所谓众法,就是沙弥如何过组织生活,而不仅仅是个人生活问题。《沙弥别行篇》中,介绍了通、别两种情况。通,指沙弥和大僧一处集合的情况下如何活动,这也是通常的作法,叫通行法;别,则是沙弥与大僧别处集合时如何活动。

  此处主要列举说戒、自恣两种情况。说戒也叫布萨,僧团每半月半月要举行布萨,根据戒本逐条检讨自身行为,反省此半月中有哪些犯戒行为,然后进行忏悔。忏悔是心灵的清洗剂,可帮助我们清除僧格沾染的污垢。所以,布萨也是僧伽的自新大会。自恣是在夏安居结束之日,发露自身过失或请求五德检举自身的罪行,通过僧团大众的力量忏除罪业,获得清净的僧格和夏腊。

  ·通行法

  若通行者,大僧说戒日,沙弥多具华香汤水供僧众具,于布萨处张施罗列。鸣稚将了,并须尽集,有缘嘱授受筹,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说《戒序》讫,戒师云:“未受具戒者出。”诸沙弥等各从座起,执坐具在僧前礼已互跪。上座告云:“此众僧布萨说戒,汝未受具足,不豫闻之。各随本业诵习,谨慎莫放逸。至鸣稚时,同赴堂来。”告已,随次出。

  “若通行者。”首先介绍的是通行法。

  “大僧说戒日,沙弥多具华香汤水供僧众具,于布萨处张施罗列。”在比丘布萨的这一天,沙弥要到说戒堂打扫卫生,并以花、香汤、净水及供僧的各种供具,在举行布萨的处所布置陈列,以此庄严道场。

  “鸣稚将了,并须尽集,有缘嘱授受筹。大僧作法,一如常式。”鸣稚,打板,僧团召集僧众的号令。等到集僧号令结束后,不论沙弥、比丘,都要集中到说戒堂。若有事不能前来参加,须事先请假说明情况,为“与欲”。同时要对僧团今天活动中的所有决定表示赞同,为“与清净”。如果不把意见带上,就会影响僧团处理事务的和合。当然这是对比丘的要求,但沙弥也要学着这样开始做。

  “至说《戒序》讫,戒师云:未受具戒者出。”到说完《戒经》序分之后,戒师要说:“没有受过具足戒的出去。”沙弥还未受具足戒,所以没资格参加比丘的羯磨活动,此时要离开说戒堂。

  “诸沙弥等各从座起,执坐具在僧前礼已互跪。”沙弥们各自从座位上站起来,拿着自己的坐具到僧众前礼拜,然后互跪,聆听上座开示。

  “上座告云:此众僧布萨说戒,汝未受具足,不豫闻之。各随本业诵习,谨慎莫放逸。至鸣稚时,同赴堂来。”上座告诫沙弥说:“现在是比丘们在说戒布萨,你们尚未受过具足戒,没有资格听闻。所以,你们根据目前修学阶段的内容去诵读温习,行为必须谨慎,切勿放纵。等到再次听到楗槌声时,请一同前来说戒堂。”

  “告已,随次出。”听完上座开示后,沙弥依次出去,前往沙弥的说戒堂。

  ·别行法

  若别行者,沙弥有都集处。鸣稚讫,二众各集(《十诵》令差一沙弥检校),行法一同僧中。行筹讫,将至僧中,付僧维那总合唱数。彼送筹者还来本处。差一人为说戒师,诵《沙弥戒经》,谓《爱道尼经》,及五德、十数等。若诵讫,僧中未彻者,随时诵经说法。至鸣稚时,总来赴堂。随次入僧中,于常坐处互跪合掌。彼说戒师为说“明人能护戒”已后文。此与大僧相涉行用,看僧说戒中。

  若自恣者,准说戒中。别堂作法,送筹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来向沙弥处互跪,说僧自恣之文,以犯举两通故。若界中人少,对首作法一同众法对首。无人者,同众法心念。

  其次介绍沙弥布萨的别行法。

  “若别行者,沙弥有都集处。鸣稚讫,二众各集,行法一同僧中。”如果是别行,沙弥应有沙弥专用的说戒场所。打板之后,沙弥和比丘前往各自的说戒堂集合。沙弥的行法,和比丘僧基本相同。

  “行筹讫,将至僧中,付僧维那总合唱数。彼送筹者还来本处。”筹,古代计数用的竹片。行筹,说戒前统计人数的程序,一人将筹发下,另一人随后收起,根据所收筹数计算当日参加说戒的人员总数。维那,是主持活动并维持秩序者。行筹后,由沙弥代表将筹拿到比丘说戒堂,交给维那。维那统计后宣布:“今天参加说戒的比丘有多少人,沙弥有多少人。”然后,送筹者回到沙弥中。

  “差一人为说戒师,诵《沙弥戒经》,谓《爱道尼经》,及五德、十数等。”此时就在沙弥中推选一个代表作为说戒师,诵《沙弥戒经》,女众可诵《爱道尼经》。此外,还有前面说过的五德和十数等。五德是对沙弥这一身份所蕴含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十数则是沙弥应该具备的教理知识。根据“诵《沙弥戒经》,谓《爱道尼经》”的文意,似乎《沙弥戒经》就是《爱道尼经》,关于这个问题,《四分律钞简正记》中有如下说明:“若准诸经目录,自有《沙弥戒经》一卷,别复有《大爱道尼经》二卷,故知别也。今有释云:恐是钞笔误,理合云诵《沙弥戒经》,诵《爱道尼经》,错书谓字也。”关于《沙弥戒经》,《大正藏》收录有《沙弥十戒法并威仪》和《佛说沙弥十戒仪则经》两部。

  “若诵讫,僧中未彻者,随时诵经说法。至鸣稚时,总来赴堂。”彻,结束。如果沙弥诵完这些内容后,比丘说戒尚未结束,可以再诵读一些其他经文。直到再次鸣楗槌,沙弥再集中到大僧说戒堂。

  “随次入僧中,于常坐处互跪合掌。彼说戒师为说‘明人能护戒\’已后文。此与大僧相涉行用,看僧说戒中。”沙弥依次进入僧众中,到平时常坐的座位上互跪、合掌。然后,说戒师诵“明人能护戒”以后的内容。这一部分和比丘说戒有关,在《行事钞》“说戒正仪篇”中可以了解得更为具体。

  “若自恣者,准说戒中。”自恣和说戒的方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可以参照《说戒正仪篇》。自恣属于众法,是僧团的组织生活。如果说布萨是僧格的半月检,那么自恣就是僧格的年检。自恣意为“随意”,即任由他人检举过失。在戒律中,对检举者还有一些资格上的要求,避免有人乘机诽谤闹事。这个资格就是自恣五德,即不爱(没有偏爱)、不恚(没有嫌恨)、不怖(坦然无畏)、不痴(头脑清楚)、知自恣不自恣(知道犯罪情况及检举时机)。此外还有举罪五德,即知时(知道说话时机是否合适)、如实(确定情况如实)、利益(确定所言能利益对方)、柔软(以调柔心和软语而说)、慈心(对检举对象有慈悲心)。具备这些前提,才能通过真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共同进步。

  “别堂作法,送筹合唱。”自恣也有通别两种作法方式。如果沙弥别堂自恣,就像说戒的别法那样,先是统计人数,然后将筹送上去,令维那宣布参加自恣的沙弥数。

  “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来向沙弥处互跪,说僧自恣之文,以犯举两通故。”如果是和比丘一起行法,待比丘自恣后,鸣钟再集,具备自恣五德的比丘到沙弥处所互跪,宣说自恣内容。沙弥和比丘是犯举两通,犯通,指沙弥犯相与比丘相同。举通,指比丘可以检举沙弥的犯罪行为,但沙弥不得检举比丘。

  “若界中人少,对首作法一同众法对首。无人者,同众法心念。”布萨和自恣本是大众共法,需要四人以上才能成办。如果界内僧人较少,不足四人,可以用众法对首或众法心念的方式进行。若有两人以上,用众法对首彼此说一遍:“今天是布萨的日子,我们要说戒布萨。”然后就一起诵戒。若只有一人,就用众法心念,自己心念口言:“今天是布萨的日子,我应该说戒。”若有什么罪过,首先自责一番,然后开始诵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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