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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为曲。以曲为直。

  以直为曲。以曲为直。

  两讼在官。曲直未定。生死与夺。在吾一言。岂可轻忽。今乃曲直颠倒。非因受赂。即是徇情。否则率意卤莽。有一于此。岂宜居官为民上乎。

  张某。仕于蜀。以酷济贪。凡理民词。不论是非。能进贿。则曲者亦直也。不能进贿。则直者亦曲也。民皆切齿。后败官归。遭人命讼。其子不肖。家资竟成乌有。恶疾而死。

  刘安民者。一县吏也。持心公平。为人所敬。民有讼。不即诣县。必先诣公。决曲直。陈可否。然后行之。公即负责。受而不辞。直即许之曰。此直也。可行也。曲即数之曰。此曲也。行之必有失也。由是一邑之讼顿省。后二子登科。至今为望族。

  赵时。为无为州教授。梦一囚曰。某不幸为祖翔所害。时曰。祖翔明法律。又廉谨。安得枉汝。囚曰。某死虽非祖意。因其一疑。遂至曲直不分。竟以论死。怨有所自。非翔而谁。某已诉于阴司。翔不久矣。月余果卒。近日讦讼大行。即不能以德化之。若诬告加三等之律一严。庶可少讼乎。即讼矣。亦不致疑误纷然也。最患在左右原告。雌黄审语。以鼓扇其风。惟恐其易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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