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论》第十次课程 第十九讲之:他生中的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

  《入中论》第十次课程总第十九讲之:他生中的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

  主讲人: 上明下贤法师

  主办:北大禅学

  时间:2009年5月30日晚

  地点:北京大学理科1号楼1114室

  他生中的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

  下面分述六种因。

  第一种因叫做“能作因”(Kāraṇa-hetu)。

  《俱舍论》云:“除自余能作。”

  意思是,除自己这个结果外,所有的因都算能作因,它是除开自己、包含一切。除果法自己以外的一切,是因的或非因的,[如果非因,怎么能叫能作因呢?此问题往后解决]所有的都叫做“能作因”。

  “论曰。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

  一切法除了对自己而言,对一切法而言都是能作因。一种法不是自己的能作因。除此之外,一切法都是一切因缘和合之法(有为法)的能作因,因为没有任何一法对于可能生成之法的生成构成障碍。由此定义可知,俱有因等也是能作因:其它的因在能作因范畴中。没有特别的名称,只是单纯的“存在的理由”,没有性质上的界定,这就是能作因。

  第二种因叫做“俱有因”(Sahabhū-hetu)。

  《俱舍论》云:“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转。”

  除前后的因果外,同时俱有、不能分开的,这种对待的、同时存在的因果法都算俱有因。虽互为因果,但彼此分不开、而且还同时存在,这种因叫“俱有因” [关键在于,俱有因是相互为果。] 。

  “论曰。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其相云何。如四大种,更互相望为俱有因。如是诸相与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此中应辩。”

  俱有因是指一起存在、彼此相互为因的法。如地、水、火、风之元素,彼此互为俱有因。如心和与心相伴随的法,彼此互为俱有因。如性质和被性质所刻划的法,彼此互为俱有因。因此,俱有因中包括一切有为法(因缘和合之法)。但在各情况中,应明确,这些法在相应、相互的因果关系中。[例如,一切有为法与其性质之间都是俱有因,但一种法与另一种法的性质之间不是俱有因。]

  一种法是它的次级性质(随相)的俱有因,却不与次级性质互为因果:因为次级性质不是其法的俱有因。这是需要在定义中补充的。

  “心所,二律仪,彼及心诸相,是心随转法。”

  “论曰。一切所有心相应法。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

  什么是与心相伴随的法(心随转法)?

  一切心中的现象(心所法),静虑和无漏两种律仪,心所法的、两种律仪的以及心的性质(相),这些都是与心相伴随的法(心随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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