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三十二·损害众生戒

  第三十二‧损害众生

  若佛子。不得贩卖刀杖弓箭。畜轻秤小斗。因官形势。取人财物。害心系缚。破坏成功。长养猫狸猪狗。若故养者。犯轻垢罪。

  「刀杖弓箭」:是损害之具,能杀生夺命。「轻秤小斗」:是欺诳之具。譬如贩卖经营,以轻秤(不足十六两)、小斗、短尺卖出,或以重秤、大斗、长尺取入,均属此类奸诈。若光是畜,没往外卖,结轻罪。若移换诈取,令前人不觉,把人家骗了,自属盗摄。「因官形势」:即是硬性逼夺,恃强凌弱,以威力伤慈,结轻。若取非其有,把他人财物纳为己有,自属犯盗戒。

  「系缚」:以绳索枷锁,镣烤脚键等系缚,乃至鞭挞前人,损其肢体。「破坏成功」:即是故意障碍,毁其道业。「长养猫狸猪狗」:猫狗能伤鼠类;畜猪者,终为食其肉而杀之,都无慈悲心。弘一律师在厦门住锡,曾作此项提倡:「以饲猫之饭,饲鼠,则可免鼠患。」当地居民尝采用该方法,拿喂猫的饭去喂鼠,每到下午吃晚饭的时候,一开梆,老鼠就都出来了,给它饭吃,果然老鼠就不咬人的东西了。不养猫而能除却鼠患,又不杀生,不是一举两得吗?

  具缘:此具性遮二业,随事结罪。五缘成犯:(一)非法物:如刀杖、弓箭、轻秤、小斗、猫狸、猪狗等。(二)以恶心:存有伤害众生之心。(三)故畜之。(四)恃官势:或仗恃官势,有强权无公理,辄夺他人财物,系缚打骂,破坏其家业等。(五)损害众生:伤其肢体,诛其生命,或毁其事业。此戒唯遮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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