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三律历三

○应天乾元仪天历

步五星

岁星总:七十九万七千九百三十一、秒五。《乾元》率二十三万四千五百三十五、秒五千七百二十五,《仪天》木星周率四百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

平合:三百九十八日、八千八百五十七、秒二十八。《乾元》余二千五百五十五、秒八千六百二十五,约分八十七。《仪天》余八千七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变差:空、秒一十六。《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四百二十二半,秒母一万。《仪天》岁差九十八、秒九千五百。上限二百五度,下限一百六十度、二十五分、秒六十三。

荧惑总:一百五十六万一百五十二、秒三。《乾元》率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九十二、秒九千一百八十三、十四。《仪天》火星周率七百八十七万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

平合:七百七十九日、九千二百二、秒一十八。《乾元》余二千七百四、秒五千九百一十七,约分九十二。《仪天》余九千二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变差:三、秒空。《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五。《仪天》岁差九十八、余三千八百。上限一百九十六度八十,下限一百六十八度四十五、秒六十三。

镇星总:七十五万六千三百一十一、秒八十五。《乾元》率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一十一、秒二千一百六十四、二十。《仪天》土星周率三百八十一万八千六百八、秒三千五百。

平合:三百七十八日、八百六、秒五十一。《乾元》余二百三十六、秒八百三十一,约分八。《仪天》余八百八、秒三千五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变差:五、秒七十九。《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五百三。《仪天》岁差一百、秒一千一百,上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秒八十一,下限同上限。

太白总:一百一十六万八千二十二、秒四十二。《乾元》率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九、秒一千五百四十七。《仪天》金星周率五百八十九万七千四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

平合:五百八十三日、八千九百九十六、秒一十。《乾元》余二千六百七十六、秒一千七百三十五,约分九十一。《仪天》余九千一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再合:二百九十一日、九千四百九十九、秒五。《乾元》、《仪天》不立此法。

变差:二、秒三十六。《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七百九十八。《仪天》岁差一百二十、余八千三百九,上限一百九十七度一十六,下限一百六十八度、秒六十三。

辰星总: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秒四十二、八十。《乾元》率八万八千一百三十七、秒四千四百一十,八十。《仪天》水星周率一百一十七万三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

平合:一百一十五日,八千八百二、秒三十。《乾元》余二千五百八十七、秒二千九十四,约分八十八。《仪天》余八千八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再合:五十七日、九千四百二、秒一十五。《乾元》、《仪天》不立此法。

变差:三、秒七十八。《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八。《仪天》岁差九十八、秒三十,上限一百八十三度、六十二分,下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加时平合日度分秒:《乾元》谓之五星平合变日,《仪天》谓之常合中日中度。

各以星总除元积为总数,不尽者,返减星总,余,半而进位;又置总数,木、火三之,土如其数,皆百而从之,以元法收之,为天正冬至后平合日度及分。《乾元》置岁积分,各以星率去之,不尽,用减星率,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为日,不满,退除为分。《仪天》各以其星周率去岁积分,不满者,返减其周率,余以宗法收为日,不尽,退除为分。

求平合入历分:《乾元》谓之入历,《仪天》谓之推五星常合入历度分。

各以其星变差展所求积年,满三百六十五万三千二百九十三、秒一十九,去之不尽,以元法收为度,不满为分,以减平合日,为入历度分。《乾元》以积年乘星差,以周天策去之,不尽,以元率收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用减平合变日,为入历分。《仪天》各置其星岁差,以积年乘之,满三百六十八万九千八百八、秒九千九百去之,不尽,以宗法收为度,不满,退收为分。

求入阴阳变分:在阳末变分以下为入阳历;以上去之,余为入阴历。置入阴、阳历分,以阴、阳变数去之,不尽,为入阴、阳数及变分。

《乾元》岁星前限二万五百五,中限一万二百四十八,后限一万六千二十;荧惑前限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二,中限六千五百六十四,后限一万六千八百四十四;镇星前限一万八千二百六十二,中限九千一百二十六,后限同前限,前、后、中皆半周天;太白前限一万九千七百一十六,中限九千八百五十八,后限一万六千八百九;辰星前、中、后与镇星同。又岁星前法一千七百八,后法一千三百三十四,荧惑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一,后法一千四百三;镇星、辰星前后法皆一千五百二十二;太白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三,后法一千四百二。《仪天》各置常合入历度分,如在上限末数已下者为增数;以上者减去上限末数下度分,余为入下限减数。又各置所入上、下限度分,以上、下限度分相近者减之,余为入次限、下限度及分。

《乾元》五星辰星阴、阳差分并阴、阳差度并同初、末。入阴阳定分:《乾元》谓之入诸历变分,《仪天》谓之求五星常合入增减定数。

以入变分各减初变分,余却以其变下损益率展之,百而一为分;损益次变下阴、阳积为定分。《乾元》置平合入历分,以其星入段前、后限分加减之,如不足,加周天以减之,余却依入历分入初末限;各置其段入历分,前限以下为在前,以上者去之,为后限分;在中限以下为初限,以上去之,为末限分;置初、末,以前、后限星分除之为限数,不满,为初末限日;各以其限差分约之,为差;初限以加、末限以减,用加减前、后限度为定度。《仪天》各置常合所入限下度数及分,以其限下损益率乘之,退一等,以百约之为度,不满为分,以损益其限下增、减积度及分。若求诸变增、减定度者,置其变入上下限,准此求之。

定合积日:《乾元》谓之求定日,《仪天》谓之求五星定合积日。

日除阴、阳定分,为二;阳加阴减平合日,为定积日及分。《乾元》置变日,以前、后限度前加后减,为定日。《仪天》各置其星常合中日及余,以入历增减度增者增之、减者减之,金、水返而加减之,以日躔定差先减后加之,金、水则先加后减,即得定合积日及分。又《仪天》求入盈缩初末限,皆以半周天为准。

入气盈缩度分:《乾元》谓之入气,《仪天》谓之求入盈缩初末限。

置定积,以常数去之,不尽者,为入气日分;置入气日分,如求朔望盈缩术入之,即得入气盈缩度分。《乾元》置定日,以气策去之为气数,不尽,为入气日;命以冬至,算外,即得入气日及分。《仪天》各置定合积日,在半周天以下者去之,余为在缩,乃视在盈缩初限日及约余以下者,便为在盈缩初限;以上者,减去盈缩初限日约余,为在盈缩末限日及余。

定合日辰:《乾元》谓之日辰,《仪天》同《应天》。

以其大、小余加入气日,命从甲子,算外,即得所求。《乾元》、《仪天》以冬至大、小余加定日,各满纪法去之,余并同《应天》。《乾元》冬至小余以元率退收,百为母;又有日躔阴阳度,置其气阴阳分,如求朔日度分术入之,即得所求。

求入月日数:《仪天》谓之求定合在何月日。

置定合日辰大余,以定朔大余减之,余命算外,即得所求。二历法同。

定合定星:《乾元》同。《仪天》谓之求日躔先后定数、求五星定合定度及分。

各以其星入气盈缩度分盈加缩减之,又以百除阴、阳定分,为度分;阳加阴减,皆加减平合,为定星;用加天正黄道日度,满宿去之,不满宿,即得所求。《乾元》各置其星平合中星,以日躔阴阳度阴减阳加之;又以其星入历限度前加后减之,即为其星定合定星。余同《应天》。《仪天》置所入限日下小余,以其日盈缩率乘,以宗法除为分,以盈缩其日下先后定分,为日躔先后定度及分;又各置其星常合中度及分,以入限增定度及分增减之。金、水二星增者减,减者增;又以日躔先后定度及分,木、火、土即先减后加,金、水先加后减其日躔差,木星二因,退位,火星除二,土星退位,从下加三,金、水倍,用即得定度及分。余同《应天》。

岁星入段亦名入变

荧惑入段镇星入段太白入段辰星入段

诸段平日平度:《乾元》谓之诸星变定积,《仪天》谓之五星诸变中日中度。

置平合日度,以诸段下平日平度加之,即得所求。《乾元》各置其星变日,以所求入历前加后度前加后减之。其太白辰星夕见变及晨疾变,皆以返用加减。荧惑晨见变定,置定差,以进一位满十一除之为定差,各依加减,即得所求;在留变者,置其变定积,以前变前后度前后减之。其火星三因之,后退者倍之。《仪天》各置其星常合中日中度及分,以其星诸变段下常加合中日变度加减中星,即得诸变中日中度及分。

诸段入历:《仪天》谓之求五星诸变入限及增减定度。

置平合入阴阳历分,各以逐段阴阳历分加之,为诸段入历分。《乾元》以在诸变历分中入历名曰限变度。《仪天》各置其星常合入历度分,以其星诸变段下上下限度分累加之,满周天去之,余依常合术入之,各得增减定度。其金星在晨疾、晨合、夕见变者,置增减定度及分,以四乘三除,为金星变定差。其火星在晨见变者,以九乘,增减定度及分,退一位,为晨星变定差。

诸段入变分:置入历分,各以变分去之,余为入变分。求阴阳定分,依平合术入之。《乾元》诸段变分在入变前述。《仪天》即同《应天》。

五星诸段定积曰:《乾元》谓之求五星诸变定日。

置其入阴阳定分,百除,为日分;阳减阴减诸段平日。其金水夕见、晨疾返为之定积。其金星晨次、晨迟,更用盈缩度缩加盈减定积为定。求其入气月日,如平合术入之。又荧惑前迟定积,置平合入阴阳历分,加二万一千六百七十五,盈三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半去之。余与见求入阴阳历同者,更不求之,如不同历者,即依平合术入,所得,用加前迟留退、后退留平日为定积,入气月日如前。又五星定用盈缩差及阴阳定分:岁荧惑镇星晨见、夕疾、定合,太白定合、夕见、夕退、再合、晨见及后、晨疾,皆用盈缩定差,太白定合晨、夕见及后疾,皆用盈缩定差。内岁星后疾不用盈缩定差,辰星诸段总用盈缩定差盈加缩减。荧惑晨见阴阳定分身外加一,前疾阳定分再析,各为定分。《乾元》诸变定日在入变前。《仪天》各置其星入变中日,以其星所入变限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其金星定合、夕见、夕顺疾、夕次疾、晨次疾,水星定合、夕见、晨疾变,皆以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减之,减者增之,各得定日。合用日躔差者,乃以日躔先后定差先减后加,乃为定日及分。其日躔差,金水定合、夕见、晨疾,以日躔差先加后减,乃为定日及分天之度数。

定星:《乾元》谓之求五星诸变定星,《仪天》谓之求五星诸变定度。

以合用盈缩定差加减平度分,又以阴阳定分阳加阴减。其金水夕见、晨疾返用为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荧惑前迟、后退差度以二百三十六度加前迟定星,二百五十七度加后退定星,如半周天以下为阳度;以上者去之,余为阴度;前迟阴阳度在一百一十度以上者,返减半周天,余以五因之,后退入阴阳度在七十四度以下者,亦五因之,皆满百为度分,阳减阴加定星,为前迟、后退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乾元》置其星其变中星,以入历前后度前加后减之,又合用阴阳度者,阴减阳加之,为定星;以冬至黄道日度加之,命从斗宿,算外,即其变所入宿次也。若在留变者,更不求定星也,只用前变定星为留变定星。又荧惑留差,以一百一十九度减前迟定星,以一百三十四度减后退定星,在一百八十二度半以下为前,以上者去之为后,置前后度,在七十三度以下为在前,以上者返减一百八十三度半,余为后度,皆倍之,百除为度,命曰留差度及分也。又前退定星度,以一百二十三度减前退定星,又以一百三十一度减后退定星,在一百八十二度半以下者为前,以上者去之为后,视前后度在七十三度以下为前,以上者返减一百八十二度半为后:皆以倍之,百除为度,即得前后退差度及分也;用前减后加其段定星为定星。又五星用阴阳度:岁星荧惑镇星晨见,后疾,夕合;太白夕见、退,夕合,晨见,后疾,平合皆用日躔、阴阳度,其辰星诸段皆用之。《仪天》各置其星其变中度及分,以其变入限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其金星定合、夕见、夕定度及分,增者减之,减者增之,各得定日、次定日,各加减讫后,合用日躔先后定差者,以日躔先后定差及分先减后加之,即各得定度及分。其日躔差,木星定合,五因,半而退位,晨见先二因,退位,后五因,半而退位;后定疾先差五因,半而退位,定差二因退位;火星定合,身外除二,晨见先差七因,退位,后差身外除二,后差七因退位;土星定合,退位从下加二,晨见先差退位,后差从下加三,退位,后差退位;金星定合,二因之,夕见先差伏倍用,后差从下加三,晨疾伏先差从下加二,后差二因,夕退伏、晨退见六因,先后退位;水星夕见后差从下加三,先差二因,晨疾先差从下加三,后差倍用,定合乃用加减次定度为定度,置定度及分,以加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命从斗宿初度起算,至不满宿,算外,即得其变加时宿度,其火星前、后退及前迟变皆为次定星,又置之,以留退定差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得为前、后退定度,前迟,置前留定差,以三

除之,乃用增减前迟定度也。又火星留差,以一百二十四半减前迟次定度,又以二百四十六度少加后退定度,若在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以下为入在增;以上者,以减去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为入在减。置入在增、减度及分,如在七十二度以下者为上限;以上者,返减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为下限。各置所入上、下限增减度及分,在上限四因之,在下限倍,身外加三,皆以一百约之为度及分,若在后留者,三因之为定差度及分。又,《仪天》有火星退定差度及分,以二百四十一度少加前退后次定度,又以一百一十九度减退次定度及分,余,在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以下者为入在增;以上者,减去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为入在减。又置入上、下限度分,若在七十二度以下者为上限,如在七十二度以上者为减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为下限。又置上下限增减度分,在上为度,不满为分,即各得退定差度及分,其定差,如在后退者,倍之为定差。又有火星留定日,各置前、后留常中日,前留以前迟变入限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各以前、后留定差度及分,增者加之,减者损之,即得前、后留定日,其增减差通入历用之。又有火星前、后退定度,各置前、后变次定度及分,以前、后退定差度及分,如在增者加之,在减者损之,即得定度及分;置定度及分,以加天正冬至黄道日度及分,命从斗宿初度去之,至不满宿,算外,即得退行所在宿度及分也,其增减定度,三除乃用之。

日率度率:以本段定积减后段定积,为泛日率;以本段定星减后段定星,为定度率。又置后段甲子,以前段甲子减之,余为距后实日率。《乾元》以前段定积减后段定积为日率,以其段定星减后段定星为度率。《仪天》各置其段定日定度,以前段定日定度减之,余者为其段日率、度率。其退行段,置前段定度减之,余为退行度率。

平行分:《仪天》谓之求每日平行度及分。

以距后日率除度率,为平行分。《乾元》以日率除度率为行分。《仪天》各置其段度率及分,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得其星平行分。

初末行分:《仪天》谓之求每段初末日度及分。

置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为合差;半之,加减平行分,为初、末行分;后多者减平行分为初,加平行分为末;后少者加平行分为初,减平行分为末。《乾元》法同。《仪天》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会差,半会差,以加减其段平行分,余同《应天》。又五星前留一段及后退段,皆加为初、减为末;后留一段及前退段,皆以半总差减为初、加为末。其总差消息前后段初、末分,令衰杀等以用总差,即得前后段初、末行分相应也。

求日差:以距后日除合差为日差。《乾元》以日率除合差为日差。《仪天》置其段总差,以减其日率,一百除之,即为每日差行之分。

求每日行分:以日差后多者益、后少者损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分。《乾元》、《仪天》法同。

求每日星所在:以每日行分顺加逆减其星,命如前,即得所求。其木火土水前、后迟段平行分倍之,前为初,后为末分,各以距后日除,为日差;前迟日损、后迟日益,为每日行分。《乾元》以日差累损益初日行分,累加其段宿次,即得每日星行宿次及分。《仪天》求每日差行度及分,各置其段总差,以减其日率一日以余之,即为每日差行之分。以每日差分累损益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度及分。初日行分多于末日行分,累损初日行分;少于末日行分,累益初日行分。将其每日行度及分累加其星初日所在宿次,各得每日所在宿次及分。如是退行段,将每日行分累减其初日宿次及分,即得退行所在宿度及分。又《仪天》有直求其日星所在宿次,置其所求日,减一,以乘每日差分,所得为积差,以积差加减初日行分,初日多于末日减之;末日多于初日加之,即得其日行分;以初日行分并之,乃半之,为平行分;置平行分,以求日数乘之,为积度及分;以其积度及分加其星初日宿度,命去之,即其星其日所在宿次及分、如是退行段,以其积度及分减其星初日宿度,余,为其星所在宿度及分。

漏刻,《周礼》,挈壶氏主挈壶水以为漏,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所以视漏刻之盈缩,辨昏旦之短长。自秦、汉至五代,典其事者,虽立法不同,而皆本于《周礼》。惟后汉、隋、五代著于史志,其法甚详,而历载既久,传用渐差。国朝复挈壶之职,专司辰刻,署置于文德殿门内之东偏,设鼓楼、钟楼于殿庭之左右。其制有铜壶、水称、渴乌、漏箭、时牌、契之属:壶以贮水,乌以引注,称以平其漏,箭以识其刻,牌以告时于昼,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刻字填金。契以发鼓于夜,契有二:一曰放鼓。二曰止鼓制以木,刻字于上。

常以卯正后一刻为禁门开钥之节,盈八刻后以为辰时,每时皆然,以至于酉。每一时,直官进牌奏时正,鸡人引唱,击鼓一十五声,惟午正击鼓一百五十声。

至昏夜鸡唱,放鼓契出,发鼓、击钟一百声,然后下漏。每夜分为五更,更分为五点,更以击鼓为节,点以击钟为节。每更初皆鸡唱,转点即移水称,以至五更二点,止鼓契出,凡放鼓契出,禁门外击鼓,然后衙鼓作,止鼓契出亦然,而更鼓止焉。

五点击钟一百声。鸡唱、击鼓,是谓攒点,至八刻后为卯时正,四时皆用此法。禁钟又别有更点在长春殿门之外,玉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祥源观及宗庙陵寝亦皆置焉,而更以鼓为节,点以钲为节。大中祥符三年,春官正韩显符上《铜浑仪法要》,其中有二十四气昼夜进退、日出没刻数立成之法,合于宋朝历象,今取其气节之初,载之于左:

殿前报时鸡唱,唐朝旧有词,朱梁以来,因而废弃,止唱和音。景德四年,司天监请复用旧词,遂诏两制详定,付之习唱。每大礼、御殿、登楼、入阁、内宴、昼改时、夜改更则用之,常时改刻、改点则不用。

五更五点后发鼓曰:

朝光发,万户开,群臣谒。平旦寅,朝辨色,泰时昕。日出卯,瑞露晞,祥光绕。食时辰,登六乐,荐八珍。禺中巳,少阳时,大绳纪。日南午,天下明,万物睹。日昳未,飞夕阳,清晚气。晡时申,听朝暇,湛凝神。日入酉,群动息,严扃守。

初夜发鼓曰:

日欲暮,鱼钥下,龙韬布。甲夜己,设钩陈,备兰锜。乙夜庚,杓位易,太阶平。丙夜辛,清鹤唳,梦良臣。丁夜壬,丹禁静,漏更深。戊夜癸,晓奏闻,求衣始。

端拱中,翰林天文郑昭晏上言:「唐贞观二年三月朔,日有食之,前志不书分数、宿度、分野、亏初复末时刻。臣以《乾元历》法推之,得其岁戊子,其朔戊申,日所食五分,一分在未出时前,四分出后,其时出在寅六刻,亏在三刻,食甚在八刻,复在卯四刻,当降娄九度。」又言:「按历书云,凡欲取验将来,必在考之既往。谨按《春秋》交食及汉氏以来五星守犯,以新历及唐《麟德》、《开元》二历覆验三十事,以究其疏密。」

日食:

《春秋》,鲁僖公十二年春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其年五月庚午朔,去交入食限误为三也。文公元年春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其年三月癸巳朔,去交入食限误为二也。文公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是月泛交分入食限前。汉元光元年七月癸未晦,日有食之。今按历法,当以癸未为八月朔,盖日食朔、月食望,自为常理,今云晦日食者,盖司历之失也。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之。辛酉亦当为九月朔,又失之。

五星守犯:

后汉永元五年七月壬午,岁星犯轩辕大星。《麟德》星五度。《开元》张五度。《乾元》张八度。

元初三年七月甲寅,岁星入舆鬼。《麟德》井二十九度。《开元》鬼一度。《乾元》柳五度。

后魏大延二年八月丁亥,岁星入鬼。《麟德》井二十八度。《开元》鬼二度。《乾元》柳三度。

正始二年六月己未,岁星犯昴。《麟德》昴二度。《开元》昴三度。《乾元》昴四度。

宋大明三年五月戊辰,岁星犯东井钺。《麟德》参四度。《开元》参六度。《乾元》井初度。

后汉永和四年七月壬午,荧惑入南斗,犯第三星。《麟德》箕七度。《开元》斗一度。《乾元》斗十二度。

魏嘉平三年十月癸未,荧惑犯亢南星。《麟德》角六度。《开元》亢五度。《乾元》亢三度。

晋永和七年五月乙未,荧惑犯轩辕大星。《麟德》星七度。《开元》张二度。《乾元》张二度。

后魏太常二年五月癸巳,荧惑犯右执法。《麟德》翼六度。《开元》翼十二度。《乾元》翼十三度。

陈天嘉四年八月甲午,荧惑犯轩辕大星。《麟德》张二度。《开元》张五度。《乾元》张四度。

后汉延光三年九月壬寅,镇星犯左执法。《麟德》翼十九度。《开元》轸二度。《乾元》翼五度。

晋永和十年正月癸酉,镇星掩钺星。《麟德》参六度。《开元》参七度。《乾元》井三度。

后魏神瑞二年三月己卯,镇星再犯舆鬼积尸。《麟德》井二十八度。《开元》井三十度。《乾元》柳初度。

齐永明九年七月庚戌,镇星逆在泣星东北。《麟德》危二度。《开元》虚九度。《乾元》危四度。

陈永定三年六月庚子,镇星入参。《麟德》参七度。《开元》参八度。《乾元》井二度。

后汉永初四年六月癸酉,太白入鬼。《麟德》参五度。《开元》井三十度。《乾元》鬼初度。

延光三年二月辛未,太白入昴。《麟德》晨伏。《开元》昴六度。《乾元》昴一度。

魏黄初三年闰六月丁丑,太白晨伏。《麟德》丁亥晨伏,后十日。《开元》同,丁丑晨伏。《乾元》十月置闰,七月丁丑晨伏。

晋咸康七年四月己丑,太白入舆鬼。《麟德》柳三度。《开元》鬼一度。《乾元》柳一度。

晋永和十一年九月己未,太白犯天江。《麟德》尾四度。《开元》尾九度。《乾元》尾十二度。

汉太始二年七月辛亥,辰星夕见。《麟德》伏末见。《开元》夕见轸九度。《乾元》夕见轸九度。

后汉元初五年五月庚午,辰星犯舆鬼。《麟德》井二十七度。《开元》井二十八度。《乾元》井二十九度。

汉安二年五月丁亥,辰星犯舆鬼。《麟德》夕见井二十二度。《开元》夕见鬼二度。《乾元》夕见鬼一度。

晋隆安三年五月辛未,辰星犯轩辕大星。《麟德》夕见星五度。《开元》夕见星三度。《乾元》夕见星五度。

后魏太和十五年六月丙子,辰星随太白于西方。《麟德》张二度。《开元》星五度。《乾元》张初度。

端拱二年四月己未,翰林祗候张玭夜直禁中,太宗手诏曰:「览《乾元历》细行,此夕荧惑当退轸宿乃顺行,今止到角宿即顺行,得非历差否?」奏曰:「今夕一鼓,占荧惑在轸末、角初,顺行也。据历法,今月甲寅至轸十六度,乙卯顺行,验天差二度。臣占荧惑明润轨道,兼前岁逆出太微垣,按历法差疾者八日,此皆上天祐德之应,非历法之可测也。」至道元年,昭晏又上言:「承诏考验司天监丞王睿雍熙四年所上历,以十八事按验,所得者六,所失者十二。」太宗嘉之,谓宰相曰:「昭晏历术用功,考验否臧,昭然无隐。」由是赐昭晏金紫,令兼知历算。二年,屯田员外郎吕奉天上言:

「按经史年历,自汉、魏以降,虽有编联,周、秦以前,多无甲子。太史公司马迁虽言岁次,详求朔闰,则与经传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岁在乙酉。唐兵部尚书王起撰《五位图》,言周桓王十年,岁在甲子,四月八日佛生,常星不见;又言孔子生于周灵王庚戌之岁,卒于周悼王四十一年壬戌之岁,皆非是也。马迁乃古之良史,王起又近世名儒,后人因循,莫敢改易。臣窃以史氏凡编一年,则有一十二月,月有晦朔、气闰,则须与岁次合同,苟不合同,何名岁次?本朝文教聿兴,礼乐咸备,惟此一事,久未刊详。臣探索百家,用心十载,乃知唐尧即位之年,岁在丙子,迄太平兴国元年,亦在丙子,凡三千三百一年矣。虞、夏之间,未有甲子可证,成汤既没,太甲元年始有二月乙丑朔旦冬至,伊尹祀于先王,至武王伐商之年正月辛卯朔,二十有八日戊午,二月五日甲子昧爽。又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朏,王命作册毕。自尧即位年,距春秋鲁隐公元年,凡一千六百七年;从隐公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七百一十五年;从太甲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二千七百三十二年;从鲁庄公七年四月辛卯夜常星不见,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六百八十一年,从周灵王二十年孔子生,其年九月庚戌、十月庚辰两朔频食,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五百四十五年;从鲁哀公十六年四月乙丑孔子卒,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四百七十二年。以上并据经传正文,用古历推校,无不符合,乃知《史记》及《五位图》所编之年,殊为阔略。诸如此事,触类甚多,若尽披陈,恐烦圣览。臣耽研既久,引证尤明,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甲申朔旦冬至,自此之后,每七十六年一得朔旦冬至,此乃古历一蔀

;每蔀积月九百四十、积日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率以为常,直至《春秋》鲁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了无差爽。用此为法,以推经传,纵小有增减,抑又经传之误,皆可以发明也。古历到齐、梁以来,或差一日,更有近历校课,亦得符合。伏望圣慈,许臣撰集,不出百日,其书必成。傥有可观,愿藏秘府。」

诏许之。书终不就。

又司天冬官正杨文镒上言:「新历甲子,请以百二十年。」事下有司,以其无所依据,议寝不行。太宗曰:「支干相承,虽止于六十,傥再周甲子,成上寿之数,使期颐之人得见所生之年,不亦善乎?」遂诏新历甲子所纪百二十岁。

国初,有司上言:「国家受周禅,周木德,木生火,则本朝运膺火德,色当尚赤。腊以戌日。」诏从之。

雍熙元年四月,布衣赵垂庆上书言:「本朝当越五代而上承唐统为金德,若梁继唐,传后唐,至本朝亦合为金德。矧自国初符瑞色白者不可胜纪,皆金德之应也。望改正朔,易车旗服色,以承天统。」事下尚书省集议,常侍徐铉与百官奏议曰:「五运相承,国家大事,著于前载,具有明文。顷以唐末丧乱,朱梁篡弑,庄宗早编属籍,亲雪国仇,中兴唐祚,重新土运,以梁室比羿、浞、王莽,不为正统。自后数姓相传,晋以金,汉以水,周以木,天造有宋,运膺火德。况国初祀赤帝为感生帝,于今二十五年,岂可轻议改易?」又云:「梁至周不合迭居五运,欲国家继唐统为金德,且五运迭迁,亲承历数,质文相次,间不容发,岂可越数姓之上,继百年之运?此不可之甚也。按《唐书》天宝九载,崔昌献议自魏、晋至周、隋,皆不得为正统,欲唐远继汉统,立周、汉子孙为王者后,备三恪之礼。是时,朝议是非相半,集贤院学士卫包上言符同,李林甫遂行其事。至十二载,林甫卒,复以魏、周、隋之后为三恪,崔昌、卫包由是远贬,此又前载之甚明也。伏请祗守旧章,以承天祐。」从之。

大中祥符三年,开封府功曹参军张君房上言:「自唐室下衰,土德隤圮,朱氏强称金统,而庄宗旋复旧邦,则朱梁氏不入正统明矣。晋氏又复称金,盖谓乘于唐氏,殊不知李昪建国于江南耳。汉家二主,共止三年,绍晋而兴,是为水德。洎广顺革命,二主九年,终于显德。以上三朝七主,共止二十四年,行运之间,阴隐而难赜。伏自太祖承周木德而王,当于火行,上系于商,开国在宋,自是三朝迄今以为然矣。愚臣详而辨之,若可疑者。太祖禅周之岁,岁在庚申。夫庚者,金也,申亦金位,纳音是木,盖周氏称木,为二金所胜之象也。太宗登极之后,诏开金明池于金方之上,此谁启之?乃天之灵符也。陛下履极当强圉之岁,握符在作噩之春,适宋道之隆兴,得金天之正气。臣试以瑞应言之,则当年丹徒贡白鹿,姑苏进白龟,条支之雀来,颍川之雉至。臣又闻当封禅之时,鲁郊贡白兔,郓上得金龟,皆金符之至验也。愿以臣章下三事大臣,参定其事。」疏奏,不报。

天禧四年,光禄寺丞谢绛上书曰:

臣按古志,凡帝王之兴,必推五行之盛德,所以配天地而符阴阳也。故神农氏以火德,圣祖以土德,夏以木德,商以金德,周以火德。自汉之兴,王火德者,以谓承尧之后。且汉,尧之裔也。五帝之大,莫大于尧,汉能因之,是不坠其绪而善继其盛德也。国家膺开光之庆,执敦厚之德,宜以土瑞而王天下,然其推终始传,承周之木德而火当其次。且朱梁不预正统者,谓庄宗复兴于后。自石晋、汉氏以及于周,则李昪

建国于江左而唐祚未绝,是三代者亦不得正其统矣。昔者,秦祚促而德暴,不入正统,考诸五代之际,亦是类矣。国家诚能下黜五代,绍唐之土德,以继圣祖,亦犹汉之黜秦,兴周之火德以继尧者也。

夫五行定位,土德居中,国家飞运于宋,作京于汴,诚万国之中区矣。《传》曰:「土为群物主,故曰后土。」《洪范》曰「土爰稼穑,稼穑作甘。」方今四海给足,嘉生蕃衍,迩年京师甘露下,泰山醴泉涌,作甘之兆,斯亦见矣。矧灵木异卉,资生于土,千品万类,不可胜道,非土德之验乎?

臣又闻之,太祖生于洛邑,而胞络惟黄;鸿图既建,五纬聚于奎躔,而镇星是主。及陛下升中之次,日抱黄珥;朝祀于太清宫,有星曰含舆,其色黄而润泽。斯皆凝命有表,微德攸属,天意人事响效之大者,则土德之符在矣。是故天心之在兹,陛下拒而罔受;民意之若是,陛下谦而弗答。气壅未宣,河决遂溃,岂不神哉!然则天渊之勃流,水德之浸患,考六府之厌镇,验五行之胜剋,亦宜兴土之运,御时之灾。伏望顺考符应,详习法度,惟陛下时而行之。

大理寺丞董行父又上言曰:「在昔泰皇以万物生于东,至仁体乎木,故德始于木。木以生火,神农受之为火德;火以生土,黄帝受之为土德;土以生金,少昊受之为金德;金以生水,颛顼受之为水德;水以生木,高辛受之为木德;木以生火,唐尧受之为火德;火以生土,虞舜传之为土德。土以生金,夏为金德;金以生水,商为水德;水以生木,周为木德;木以生火,汉应图谶为火德;火以生土,唐受历运为土德。陛下绍天之统,受天之命,固当上继唐祚,以金为德,显黄帝之嫡绪,彰圣祖之丕烈。臣又按圣祖先降于癸酉,太祖受禅于庚申,陛下即位于丁酉,天书下降于戊申。庚,金也,申、酉皆金也,天之体也。陛下绍唐、汉之运,继黄帝之后,三世变道,应天之统,正金之德,斯又顺也。」诏两制详议。既而献议曰:「窃详谢绛所述,以圣祖得瑞,宜承土德,且引汉承尧绪为火德之比,虽班彪叙汉祖之兴有五,其一曰帝尧之苗裔。及序承正统,乃越秦而继周,非用尧之行。今国家或用土德,即当越唐上,承于隋,弥以非顺,失其五德传袭之序。又据董行父请越五代绍唐为金德,若其度越累世,上承百代之统,则晋、汉洎周,咸帝中夏,太祖实受终于周室而陟于元后,岂可弗遵传继之序,续于遐邈之统?三圣临御六十余载,登封告成,昭姓纪号,率循火行之运,以辉炎灵之曜。兹事体大,非容轻议,矧雍熙中徐铉等议之详矣。其谢绛、董行父等所请,难以施行。」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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